萍鄉市涉台婚姻登記辦理指南

萍鄉市涉台婚姻登記由民政局受理。

辦證程式,辦證時限,審批時間,提供證件,

辦證程式

政策諮詢——遞交證件、證明——體檢——填寫婚姻登記申請書——審查、審批——繳費(60元/對)——領取證書。

辦證時限

婚姻登記機關受理當事人的婚姻登記申請後,應當依法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辦理登記。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的婚姻登記條件,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

審批時間

每星期二、四,發證時間:每星期三、五。

提供證件

台灣同胞必須提供下列證件和證明:
①《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②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出境入境證件;
③台灣公證機關出具的無配偶聲明和經證明無誤的戶籍謄本,有效期三個月;
④台灣居民在大陸連續停留6個月以上的,還應當提交大陸公證機關公證的無配偶聲明;在香港澳門地區連續停留6個月以上來大陸的,還應當提交香港婚姻註冊處或澳門婚姻及死亡登記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在外國連續停留6個月以上來大陸的,還應當提交居住國出具並經公證機關公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婚姻狀況證明;
⑤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定居時已達法定婚齡的,應當提交經大陸原居住地公證機關公證的赴台灣前的婚姻狀況證明;
⑥台灣居民離過婚的,應當提交離婚證件,同時公證。離婚證件系台灣地區有關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或離婚調解書的,如果離婚的一方為大陸居民,該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應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喪偶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證明,同時公證。
⑦萍鄉市婦幼保健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申請結婚登記的大陸居民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
①居民身份證;
②居民戶口簿;
③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④萍鄉市婦幼保健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⑤離過婚的提供離婚證明,配偶.已死亡的,須提供死亡證明。
所提供的證件、證明字跡清楚工整,印簽清晰。
提供二寸免冠雙人近照合影3張,一寸免冠單人近照各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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