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台補領婚姻登記證是由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受理辦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涉台補領婚姻登記證
- 事項類別:公共服務事項
- 辦理流程: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
- 法定期限:辦理補領離婚登記從申請之日起在2個工作日內發證
- 辦理地點:寧德市蕉城區南際新村東區2號
- 聯繫電話:0593-2867067
- 監督電話:2822974
- 責任部門:原婚姻登記機關或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
法定依據,收費標準,申報條件,申報材料,辦公時間,
法定依據
《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
收費標準
工本費4.5元/本,收費標準根據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統一涉及境內外雙重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1〕523號)
申報條件
1.當事人遺失、損毀婚姻證件,可以向原辦理該婚姻登記的機關或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2.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者離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
3.補領婚姻登記證當事人提供的身份證件原件,必須是合法、完整、真實、可靠。
申報材料
1.內地居民應當出具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台灣居民應當出具本人的身份證件以及台灣居民所在地區有權機構出具並經公證的當事人仍維持現婚狀的聲明;
3.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聲明書》。
註: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的,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國內居民應當提交經公證機關公證的當事人的身份證件複印件和委託書;台灣居民應當出具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及承辦機關、目前的婚姻狀況、委託事由、受委託人的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
受委託人應當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件。
辦公時間
周一至周五。6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8:00—11:30 ,下午15:00—17:30;10月1日—5月30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