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鄉市外商投訴案件處理辦法

《萍鄉市外商投訴案件處理辦法》是2002年7月1日萍鄉市發布的一項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萍鄉市外商投訴案件處理辦法
  • 發布單位:萍鄉市
  • 發布日期:2002-07-01
  • 生效日期:2002-07-01
辦法內容
第一條為最佳化我市經濟發展環境,切實維護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保證外商投訴案件得到及時、公正處理,促進招商引資工作,加快經濟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人民政府設立萍鄉市外商投訴案件處理中心,與市政府行政督察室合署辦公,負責承辦外商投訴案件的具體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外商投訴案件;
(二)調查核實被投訴事項並作出處理;
(三)檢查督促有關單位落實被投訴事項的處理;
(四)協調職能管理部門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行政管轄爭議;
(五)處理外商投訴事項中的其它問題。
第三條外商投訴案件處理中心受理下列投訴事項:
(一)對市委、市政府作出的決定、指示和協調的事項敷衍應付、推諉或拖延不辦的;
(二)亂收費、亂罰款、亂集資、亂拉贊助的;
(三)不履行職責,政務公開、服務承諾制度執行不到位的;
(四)利用管理、辦理、審批等職務、工作之便“索、拿、卡、要”的;
(五)違反規定對外商進行檢查或在檢查過程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
(六)因職權原因接受外商的錢物饋贈或宴請玩樂的;
(七)對外商實施的行政決定、行政措施、行政處罰等行政行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
(八)干擾破壞外商正常施工建設和生產經營活動的;
(九)城市供電、供水、供氣等公用企業在經營服務過程中的違規行為;
(十)其它投訴事項。
第四條外商投訴案件處理中心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投訴的單位提供與投訴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財務賬簿及其他材料,並有權予以複製;
(二)對投訴案件所涉及的事項進行調查取證、詢問有關當事人或知情人並製作筆錄;
(三)要求被投訴的單位就投訴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四)責令被投訴單位停止實施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行為;
(五)責令被投訴單位限期履行法定職責,為外商依法辦理相關事項;
(六)決定停止執行被投訴行為;
(七)責令被投訴部門退回無法律、法規依據收取的錢物,並按規定予以處罰;
(八)對經查證屬實的違法行使職權行為責任人、責任單位及其負責人給予行政告誡;
(九)對查證屬實的違紀案件,轉紀檢、監察機關立案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條投訴人可以用電話、信函、來訪等方式投訴。電話或來訪方式的投訴,投訴案件處理中心要當場記錄投訴人的基本情況、投訴事項內容、理由和被投訴行為的發生時間、地點及有關責任人姓名。
投訴人要求匿名投訴的,投訴案件處理中心應予許可。
第六條外商投訴案件處理中心受理投訴後,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範圍的投訴事項予以檢查;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範圍的投訴應當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處理,接受移送的單位或者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案件處理中心,並對投訴人做好解釋工作。
第七條外商投訴案件處理中心接受投訴,必須嚴格為投訴人保守秘密,不得向被投訴案件涉及的單位泄露投訴人的基本情況。
第八條外商投訴案件處理中心檢查的投訴案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依法行使職權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務公開、服務承諾制度規定範圍內因工作方法、服務態度、時間安排等原因的投訴,轉有關管理部門調查處理。
(二)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責令限期履行,並對有關承辦人、責任人予以行政告誡。
(三)行政機關和其他履行法定職權的單位亂收費、亂罰款、亂集資、亂拉贊助的行為,經投訴案件處理中心查明屬實後,按照“收一退一罰一”的原則處理。
(四)對投訴行政機關及其他國家機關非法侵害外商財產權經查證屬實的,責令有關單位賠償損失,對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予以行政告誡或轉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五)對投訴履行法定職權的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徇私舞弊、貪贓枉法、挾嫌報復的,外商投訴案件處理中心調查後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①情節輕微,未給外商造成損害的,責令行為人改正錯誤,向外商賠禮道歉。
②情節比較嚴重,給外商造成不良影響的,對行為人予以行政告誡;
③情節嚴重,給外商造成經濟損失的,轉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六)外商投訴案件處理中心作出的影響較大的處理決定應當報經市政府批准。
第九條外商投訴案件處理決定的執行:
(一)外商投訴案件處理中心的處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被投訴單位,並將辦理情況及處理結果書面告知投訴人。
(二)外商投訴案件處理中心的處理決定,被投訴單位應當自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七日內執行完畢,並將執行結果以書面形式報投訴案件處理中心備查。
(三)外商投訴案件處理中心對“亂收費、亂罰款、亂集資、亂拉贊助”行為作出的經濟處罰,被處理單位必須在限期內履行。逾期不履行的,由外商投訴案件處理中心轉財政部門強制扣繳。
外商投訴案件處理中心依前款規定收繳的錢物,必須全部退回給原上交的外商;收繳的罰款必須全部交市財政。
第十條外商投訴案件處理中心對投訴案件應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辦理結果反饋給投訴人,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處理期限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對司法機關司法行為的投訴,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對公安機關作出的治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投訴,告之投訴人依照《行政訴訟法》、《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處理。情況特殊的轉市公安局核查。核查結果由投訴處理中心反饋投訴人。
(二)對公安機關行使偵查權侵害外商合法權益的投訴,由外商投訴案件處理中心轉市公安局核查,除涉及刑事罪案偵查秘密以外的核查結果,由投訴處理中心反饋投訴人。
(三)對檢察機關、審判機關行使國家檢察權、審判權損害外商合法權益的投訴,由投訴中心轉市政法委或市檢察院、市中級人民法院處理。市政法委、市檢察院、市中級人民法院應將處理情況函告投訴處理中心反饋投訴人。
(四)外商投訴案件處理中心對超出自身職權範圍的有關司法機關司法行為的投訴,應報請市委、市政府同意予以核查,也可分別會同市政法委、市公安局、市人民檢察院、市中級人民法院按照《中共萍鄉市委、萍鄉市人民政府關於繼續大力整治和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的決定》的規定處理。
(五)外商投訴案件處理中心發現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外商投資企業有“索、拿、卡、要”及亂收費、亂罰款、亂集資、亂拉贊助等違反黨紀、政紀規定,破壞經濟發展環境,損害外商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對各縣(區)政府部門的投訴,由外商投訴案件處理中心通知所在縣(區)處理。各縣(區)須在規定期限內將處理結果報市外商投訴案件處理中心。
外商投訴案件處理中心認為處理不當的可責令縣(區)重新處理或依據本辦法直接作出處理決定。
對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可由外商投訴案件處理中心查處。
第十三條經查證屬實的嚴重破壞經濟發展環境、損害外商投資企業合法權益的事件和行為,市外商投訴案件處理中心應報請市委、市政府同意,公開處理結果。
第十四條外商投訴案件處理中心工作人員在處理外商投訴案件過程中的違紀違規行為,由市監察局依據《監察法》、《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市政府《嚴格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能的暫行規定》從嚴處理。
第十五條本辦法所稱的外商是指在我市投資辦企業和進行其他商務生產經營活動的市外客商。
第十六條對本市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主和其他個體工商戶投訴的案件,由市政府行政督察室參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各縣(區)對外商投訴案件可參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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