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草系統賓館飯店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菸草系統賓館飯店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國家菸草專賣局 2002年9月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菸草系統賓館飯店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 對象:菸草系統賓館飯店安全
  • 發行時間:2002年9月9
  • 目的:防止安全事故(案件)的發生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組織管理,第三章 安全管理,第四章 安全設施,第五章 檢查與整改,第六章 責任與追究,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菸草系統所屬賓館飯店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案件)的發生,確保賓館飯店的安全經營,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菸草系統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中所指賓館飯店,系指菸草系統獨資或控股對外經營的賓館飯店(含菸草系統自我經營、委託經營、租賃承包經營等管理模式)。
第三條 本規定中所指賓館飯店包括客房數50間以上的單位內部招待所、建築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宿、餐飲及娛樂場所。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賓館飯店應建立以主要領導為主任,各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安全委員會。負責消防、治安、特種設備等各項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賓館飯店應設定安全管理部門,或指定部門和專人負責,並配備相應的安全管理和工程技術人員,具體負責賓館飯店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賓館飯店應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建立健全義務消防、內部治安防範等民眾性安全保衛組織,並根據單位實際,制定完善消防、治安防範等應急預案,定期演練。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七條 賓館飯店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須納入菸草系統安全管理範圍,加強監督指導,督促其落實國家法律法規和菸草系統有關安全管理規定。
第八條 賓館必須建立健全以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的全員安全責任制。根據“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逐級、逐崗安全職責,並逐級、逐崗簽訂安全責任書,確保全全工作各負其責,落到實處。
第九條 賓館飯店必須依照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菸草系統有關規定,並根據單位實際,制定完善各種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要運用科學的現代安全管理方法和技術,保證各項規章制度的落實。
第十條 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基礎資料,規範安全檔案建設。
第十一條 賓館飯店要建立員工崗前安全培訓制度,培訓不合格人員不得錄用;對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通過國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培訓,取得相應證書後持證上崗,並按規定定期審驗;對相關安全管理和工程技術人員,要適時組織參加有關管理和技術培訓。
第十二條 賓館飯店要組織開展不同形式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定期組織嚴格的專項業務訓練,不斷提高全體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技能。確保發生突發事件時,有效地組織人員安全撤離事發現場。
第十三條 賓館飯店承包或出租給外部經營的娛樂場所,必須明確賓館飯店和承包單位、承租單位雙方的安全責任、各自的安全管理以及對安全設施(設備)的維護責任,並簽訂專門的安全管理協定。賓館飯店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同時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賓館飯店必須依法經營,禁止以各種形式從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經營活動。

第四章 安全設施

第十五條 賓館飯店的新建、改建、擴建以及裝修、安裝等工程項目,必須嚴格執行安全設施(措施)“三同時”管理規定,並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力設施、供氣設施、防雷設施、起重設備等,在安裝和使用前,必須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和驗收,並取得使用合格證。特種設備按國家有關規定定期檢驗,嚴禁帶病運行。第十七條賓館飯店必須依照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安裝使用有效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噴淋系統、內部治安防範系統等安全監控設施。室內、外消防栓、室外接水泵接合器和滅火器的配備,必須符合有關消防技術規範要求。
第十八條 配電、供熱、供氣、製冷、廚房等場所,必須配備有效的安全專用器具或工具。同時,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賓館飯店應配備相應的逃生器具。
第十九條 賓館飯店應確定部門和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各類專用安全監控設施、消防設施設備、安全專用器具或工具,進行檢查、檢測、維護,確保正常運行或使用,並有詳細的運行檢查、維護保養記錄。
第二十條 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標準,保證疏散標誌、通道、斷電疏散照明等設施完好有效。
第二十一條 儲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保證安全距離。要安裝油、氣泄漏檢測裝置,並對裝置定期檢測。

第五章 檢查與整改

第二十二條 賓館飯店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安全檢查標準,並按標準進行安全檢查。
第二十三條 賓館飯店對檢查出的各類事故隱患必須在限期內整改。
存在重大事故隱患逾期未徹底整改的,上級主管部門可令其停業整頓,直至徹底消除事故隱患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後方能營業。

第六章 責任與追究

第二十四條 對造成責任事故(案件)的有關責任人,應根據事故(案件)等級標準,按照菸草系統和本單位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對發生特大、重大責任事故(案件)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管理者,必須依照《菸草系統特大、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予以處罰。觸犯國家有關法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在承包或租賃期間,因安全責任不明確,監管不力導致發生重大、特大責任事故(案件)的,將依照有關規定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應根據本規定,並結合本地區、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如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牴觸時,以國家法津法規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國家菸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二00二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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