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程
1946年7月4日,菲律賓取得獨立後,政府將海岸警衛部門的一些工作轉移給了菲律賓海軍巡邏隊。
1967年10月10日,菲律賓國會制定了共和國第5173號法案(也稱《菲律賓海岸警衛法》),正式確立菲律賓海岸警衛隊歸海軍管轄。與此同時,海岸警衛職能工作再次被轉交給菲律賓海岸警衛隊。由於海岸警衛職能工作的民用性質。
1998年3月30日海岸警衛隊從海軍中分離出來。當前,菲律賓海岸警衛隊是繼菲律賓武裝部隊、菲律賓國家警察部隊之後第三支武裝力量。
主要職責
第一,海上搜尋與救助。
根據《海上生命安全國際公約》的規定,菲律賓海岸警衛隊擔負著整個國家的海上搜救工作。海岸警衛行動中心設立在馬尼拉的菲律賓海岸警衛隊總部,負責全國搜救行動的協調工作。
在全國53個海岸警衛站中都設有海上搜救組,這些小組每天24小時不間斷地對本轄區進行監控。此外,每個警衛站有一個海岸增援小組,以確保需要增援時及時趕到。同時,在每個海岸警衛區有一個海岸警衛特別行動組,當緊急情況發生時便可在第一時間參與到海上搜尋與救助行動中。</p>
第二,打擊海上犯罪。
菲律賓海岸警衛隊,作為海事法律執法機構,負責打擊海上盜竊、走私、非法捕魚、非法入境等各種犯罪行為。此外,2004年6月,菲律賓海岸警衛隊還與菲律賓國家警察局、武裝部隊合作共同擔負港口、海洋的反恐工作。
第三,海洋環境保護。
菲律賓是《世界海洋組織公約》有關1973年、1978年海洋污染條例的簽署國之一。根據菲律賓總統令第600號,菲律賓海岸警衛隊是唯一負責菲律賓海洋污染的監管部門。近年來,菲律賓海岸警衛隊 建立了第一個石油鑑定實驗室及海洋污染源識別系統。
第四,海洋安全管理。
菲律賓海岸警衛隊還監守著外國船隻進入菲律賓港口的第一道大門。目前,菲律賓共有7個港口控制中心和15個港口控制部門。此外,菲律賓海岸警衛隊還擔負著國內船隻管理工作,主要有船隻安全檢查、危險物品管制及海洋事故調查等工作。
人員信息
菲律賓海岸警衛隊總指揮為警衛隊的最高長官,兩名副總指揮協助總指揮分別負責日常管理和業務行動工作。指揮部下設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共有12名行政長官,設一名主任。
菲律賓海岸警衛隊行動部門有菲律賓海岸警衛隊行動組、海洋環境保護組、海岸警衛教育訓練組、海軍支援組、國家石油污染行動中心。
此外,為了更好地為菲律賓的10個商業海運中心服務,菲律賓海岸警衛隊將全國劃分為10個海岸警務區域,海岸警衛隊的行動部門負責各個區域的常規性業務工作。
目前,海岸警衛隊共有高級警官389名,在編警員3217名,非在編人員423名。隨著菲律賓海洋經濟的發展,海岸警衛隊的人員也在逐漸增加,面臨的挑戰也日新月異。
海岸警衛隊主要面向社會招募應屆大學本科畢業生,主要對其進行海洋搜尋與救助、海洋環境保護及海洋安全管理等方面的集中培訓。每年海岸警衛隊還選派優秀人才前往瑞士的馬爾摩海洋大學、加拿大的達爾豪西大學攻讀碩士學位。另外,菲律賓海岸警衛隊還與中國、日本、義大利等國開展密切的海事交流活動和業務往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