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憲法(1935), 1935年2月菲律賓根據美國國會1934年的《泰丁-麥克杜菲法案》而制定,同年3月由美國總統羅斯福(FranklinDelanoRoosevelt,1933-1945年在任)批准生效。由序言、正文17條和附則三部分組成。規定:在菲律賓成立自治政府,10年後宣布獨立,成立菲律賓共和國;菲律賓立法權由一院制的議會行使,行政權屬於總統,總統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6年;司法權屬於各級法院。憲法頒布後,菲律賓雖然有了自治政府,但直至1946年7月菲律賓獨立前,其政治、經濟大權仍由美國控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菲律賓憲法(1935)
- 實施時間:1935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