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史
早在
西班牙入侵前,
菲律賓人已在村鎮自發通過村鎮首領制定的一系列規定進行管理。1521年至1898年,在西班牙
殖民統治期間,立法權集中在3個實體:
總督(頒布行政法令、條例或法律);西班牙最高法院(代訂法規);西班牙王族(頒布法令)。在菲律賓
人民反抗西班牙殖民統治的後期,阿基納多領導的革命政府於1898年9月在馬洛洛斯主持召開了第一次國會會議,後稱“馬洛洛斯國會”。該國會作為第一共和國的單一立法機構,三分之一成員由革命政府挑選,其餘人員則由阿基納多任命。美西戰爭結束後,1901年,美國在
菲律賓採取了不同於老殖民者的新殖民主義政策。在政治上全面引進美國式的資產階級政治、司法和教育制度,力圖培植本地地主資產階級親美集團,逐步擴大後者參與政治的權力。美雖給予菲一定的政治獨立,但始終保持對菲的絕對控制權。1902年美國會通過菲律賓法案,宣布結束軍事統治,在菲律賓建立以美國人為主的文官政府,並設立新的立法機構——菲律賓委員會。該委員會成員最初由5名美國人、3名菲律賓人組成,美方成員由美國總統經美參議院同意後任命,也有來自菲不同地區的代表。1913年,該議員會擴充為9人,菲人占多數。1916年美通過瓊斯法案,擴大菲本地人參與政治的機會,以此緩和菲人反美情緒。菲律賓委員會遂停止運作,新的菲立法會議於1916年10月成立,正式形成由參議院和眾議院共存的
菲律賓國會構架。1934年美通過泰丁斯—麥克杜菲法案,宣布在菲實行10年自治過渡體制,立法會議承擔了制定憲法的重任。1935年菲律賓自治政府成立後,曾一度根據1935年憲法實行單一的全國議會,1940年通過憲法補充案,重新實行兩院制。1946年菲律賓獨立後,新一屆國會隨即選舉產生。1965年馬科斯當選總統後,於1972年9月宣布緊急狀態,實行軍管,並根據1972年憲法將國會兩院改為議會制政府下的單一立法機構——國民議會。1986年人民力量革命爆發,阿基諾當選總統後解散國民議會,制定1987年憲法,再次確立國會由參、眾兩院構成。迄今菲國會已歷經14屆。
地位
菲1987年憲法規定,由參、眾兩院組成的菲國會主要功能為制定法律,並賦予其一些非立法的特殊權力,例如兩位總統候選人得票相等時,國會可以選定總統;對總統有關任命進行評估以保證社會公正;宣布進入戰爭狀態;加稅;彈劾總統;可授予總統實施緊急狀態等。此外,菲國會還具有為立法進行諮詢和調查、對藐視國會行為進行處罰、確定國會議事規則等權力。
菲實行總統制,行政、立法與司法三權分立,又相互制衡。總統是國家最高元首,有權對國會議案進行否決,並通過赦免等手段改變司法判決。國會是最高立法機構,有權通過總統否決的議案,否決總統特定的人事任命,撤銷總統宣布的緊急狀態法令、通過立法或修訂原有法律從而修改或廢除法院的判決,審核法官資格和任命,以及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法官人選,監督政府部門工作,確定總統和副總統工資,彈劾總統和最高法院成員。最高法院是菲最高司法權力機關,有權宣布行政法令或立法違憲,有權確定總統或國會是否濫用權力或越權操作。
選舉及產生
選民資格:18歲以上的菲公民皆有資格作為選民。
候選人資格:
眾議員資格:天生菲律賓公民,選舉日時達25周歲,具有讀寫能力,為其選區內的註冊選民,其在選區居住時間在選舉時須超過1年。
參議員資格:天生菲律賓公民,選舉日時達35周歲,具有讀寫能力,為其選區內的註冊選民,其在選區居住時間在選舉時須超過2年。
候選人產生辦法:一般由各政黨在選區推選各自候選人,任何註冊選民均可經向地方選舉機構申請並通過資格審查成為候選人。
有關選舉規定:
參議員選舉規定:全國普選,以得選票數量多少確定當選人,一般5月第二個星期一開始選舉。
眾議員選舉規定:實行選區制和比例代表制相結合的選舉方式,80%議席選區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選區按人口比例劃分,每25萬人確定為1個選區,每省至少有1名議員。其餘20%議席由不包括宗教組織在內的特定社會團體(經註冊的全國性或地區性的文化組織、青年婦女組織、行業協會、城鄉團體等)經全國範圍直接選舉,超過全國選票2%比例可獲得1個席位,當選議員稱為黨選界別眾議員(Partylist Congressman)或無選區眾議員,每個社會團體不能超過2名議員。
負責選舉的機構:菲律賓選舉署
選舉改選比例:參議院改選12人,眾議院全部議員重新選舉產生
連任規定:菲參議院由24名參議員組成,任期為6年,每3年改選二分之一,可連任1次。眾議員任期為3年,最多可連任3屆。
議員構成:第14屆國會參議院有參議員23人(1名參議員在任期內當選為馬尼拉市長)。在全部23個議席中,執政聯盟(力量黨、自由運動黨等)8人,反對派(民眾黨、自由黨、國民黨、民族主義人民聯盟)12人,無黨派人士3人。眾議院共有238席,其中216人為選區議員,22人為無選區議員。此屆眾議院有115名眾議員是首次當選,占眾議員總人數的49%。以力量黨(96個席位)、自由運動黨(49個席位)等政黨組成的執政聯盟擁有近190個席位,在眾議院中占絕對優勢。反對派自由黨16個席位,國民黨5個席位,其他反對黨議員10人。無黨派議員7人。2009年4月,菲最高法院做出裁決,宣布23位無選區議員在2007年選舉中當選有效,從而使眾議員總數超過250人。
職權
制定法律法規,審批和通過所有全國性的撥款、預算、財政和稅收的議案,以及增加公共債務和地方申請建市或更名的議案等。對總統任命的內閣成員進行審批,宣布國家進入戰爭狀態,在戰爭或全國緊急狀態期間授予總統特殊權力宣布全國性政策、國會各委員會有權按職能對政府相關部門、內閣成員進行質詢和聽證調查。
組織結構
參眾議長職權:菲參眾議長分別由兩院全體議員過半數同意選出。菲憲法未對參眾議長職權作出明確規定,通常作為兩院的行政管理總負責人和會議召集人。
國會委員會情況:
參議院有37個常設委員會,負責審議有關議案。由於參議員人數較少,每位參議員可同時兼職於多個委員會。參議院中較有影響的委員會有政府官員責任與調查委員會、財政委員會、國防委員會、外交委員會、教育委員會等。
眾議院共有常設委員會58個,分別為:財務、農業改革、農業與糧食、撥款、海洋漁業、銀行金融、基礎教育和文化、社會服務、憲法修訂、公司企業發展、毒品、經濟事務、能源、民族與權利、外事、博彩、良政與公信、政府企業與私有化、政府重組、衛生、住房與城市發展、人權、信息科技、議會間關係、司法、勞工就業、地方政府、棉蘭老島事務、穆斯林事務、國家文化團體、國防與安全、自然資源、人口與家庭關係、扶貧、公共信息、公造與建設、法律修改、規則、科學技術、社會福利、旅遊、貿工、交通等。
特別委員會12個,分別為東亞增長區,全球化和WTO,千年發展目標,北呂宋發展,和平、和解與團結等。
會議制度
菲國會會議分為常會、特別會議和行政會議。常會每年1次,於每年7月第四個星期一舉行,並在本次會議結束30天前確定下一次會議的日期,常會期間可以休會。特別會議為在議會休會期間,總統召集議會商討其指定事項,會期不定。行政會議由國會或其委員會召集,也稱閉門會議,多討論國家安全事務。菲憲法規定,國會兩院法定出席人數均為超出過半數,表決方法為投票。2009年國會會期為3月25日至6月5日,6月6日至7月26日休會,7月27日復會並決定會期。通常菲國會在6月、復活節、聖誕節、新年期間休會。
立法程式
菲憲法規定,國會任何議案(BILL)必須經參議院和眾議院分別三讀通過(小組通過為一讀、相關委員會通過為二讀、全體會議通過為三讀),三讀通過後成為法案,提交總統簽署成為法令。菲國會參、眾兩院任何一位議員均可就其關心的問題提出議案,提交議院秘書處一讀並抄送相關委員會。在一讀過程中,議員可與其他議員聯名簽署,也可繼續對議案進行補充或修訂。一讀後,議案即提交相關委員會進行研究。如相關委員會不同意此議案,該方案自然終止。如果相關委員會認可該議案,則提交規則委員會商定二讀的討論日期。在此階段,議案進入二讀階段。國會多數投票可取消該議案的二讀。二讀後,進入辯論階段,對議案進行完善補充並通過,或予以封殺。議案在二讀通過後,將最終版本付印於三讀的3天前發給全體議員。三讀中表決中只宣讀議案標題,議案將不允許再進行任何補充和修改。表決以法定多數表決同意為通過。三讀通過後,提交另一議院並採取同樣方式和程式進行討論。若兩院對議案有分歧,兩院將組成聯合委員會進行商討。兩方有分歧時,如一方接受和認可另一方的修改或補充,則直接進行修改或補充,無須召開聯合會議。兩院均三讀通過的議案將呈交總統,由總統決定認可或否決。如總統在接到議案30天內未否決議案,將視同總統同意簽署自動化成為法律。法案如被總統否決,可在國會參眾兩院再次表決,只要均獲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即可推翻總統對該法案的否決而自動生效。
此外,議員有權以決議(RESOLUTI0N)形式正式表達本人的立場、觀點及或其所代表的官方機構和組織團體的意願。決議只在國會內有效,無須總統批准生效。決議可包括對議員的處罰、修改法律的建議。有時決議也用於表達國會的態度或觀點,如對政府官員傑出工作做出表彰,或就重要國內問題表態。決議有3種形式:簡單式決議為兩院各自通過的有特殊目的或用途的決議;兼顧形式議案為一院單獨通過後,另一院同樣採納實施;聯合決議為兩院聯合會議同意,但單獨投票表決。
議員制度
議員義務:按法律規定,議員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行為規範,定期與選民見面,走訪選區,規劃和處理選區事務,按時出席議會會議等。對議員違反國家法律和其他不當行為,兩院道德委員會將對議員進行聽證,有結果後交由相關執法機構處理。
議員特權:議員享有一定的豁免權,議員如觸犯法律,刑期少於6年的,在國會開會期間將免於逮捕。議員在任何地點的講話或在國會辯論不受質疑,免於承擔法律責任。就任議員後,須公布其主要財政和商業利益,並向國會說明,避免利用工作和議案便利為自己謀利。議員不得同時在政府機構或下屬組織、國有公司兼職,不許在任何有薪金收入的事務所任職。議員不得擔任政府部門或其下屬單位、政府公司、司法機構、選舉機構的顧問職務。不得利用議員身份為個人利益任意干預或插手政府部門正常處理與其相關的事務。此外,議員還享有交通、免稅等權利。
議員待遇:議員工資由政府按標準支付,國會無權任意提高或減少議員工資。參、眾議員享受33級工資,每月約35000比索(折合700美元),參、眾議長享受34級工資,每月約40000比索(折合800美元)。
菲國會議員在任期內每年可享有政府撥款的專項優先發展資金,主要用於議員選區內重要項目或民生工程,這些工程項目由國家財政列入年度預算並由總統府和財政部劃撥。議員有權選擇合作方並監督項目實施,政府各部門配合這些項目的落實。由於議員選區內每年重點投資項目不斷變化,給每位眾議員的撥款額度並不固定,也不均衡。此外,議員出國學習、考察和訪問均有補助。
黨團
菲各政黨組織較為鬆散,菲國會內黨團組織屬於起步階段,只有力量黨、自由運動黨、自由黨、民族主義人民聯盟在眾議院內初現黨團雛形。對眾議院討論的提案或議案,各黨團將在黨內議員內徵求意見,統一觀點和立場。涉及到投票表決時,黨團內部也多召開全體會議,形成一致意見。
辦事機構
菲國會兩院均設有秘書處保證國會的正常運轉,並為議員工作提供便利和服務。秘書處由秘書長負責,下設檔案、財務、外事局等部門。除秘書處外,每位議員辦公室均可雇用一定數量的助手,工資由國家支付。
對外交往
菲國會兩院的主要對外交往由參、眾議長批准即可,有些重要外事活動需徵求菲外交部意見。議員對外交往或組團出訪需向外委會和議會間關係委員會提出申請,由委員會交由參、眾議長批准即可。參、眾議長出訪原則上由議長本人決定,必要時聽取外交部建議。
菲國會負責對外交往的工作機構分別為參議院外事局、眾議院議會關係和特殊事務局(也稱禮賓局),參議院外事局屬參議院秘書處下屬機構,眾議院禮賓局由眾議院秘書處和議會間關係委員會共管。參眾兩院對外交往各有分工,參議院主要參加各國議會聯盟(IPU)的活動,眾議院則主要出席亞太議會論壇(APPF)、東協議聯(AIPO)的活動。參議院對外交往活躍,與中國、俄羅斯、澳大利亞等國議會往來較多。兩院對外經費均由國家財政撥付。
菲參議院由外事局負責友好小組事務,眾議院內友好小組事務由眾議院外委會和議會間關係委員會共管。與外國議會沒有建立定期交流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