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華祥平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65年6月
- 出生地:浙江寧海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一審開庭,
人物履歷
1995.03——1997.03 寧海縣財稅局檢查科科長
1997.03——2003.06 寧海縣財政局(地稅局)檢查科(稽查局)科長(局長),城關稅務所所長
2003.06——2003.10 寧海縣城關鎮黨委委員、副鎮長
2003.10——2005.04 寧海縣桃源街道辦事處副主任
2005.04——2008.01 寧海縣政府辦公室黨組成員,副主任、黨組成員
2008.01——2010.11 寧海縣外經貿局局長、黨組書記,縣招商局局長,2008.12縣僑聯副主席(兼)
2010.11——2015.12 寧海縣交通局局長、黨委書記,縣交通運輸局局長、黨委書記
2015.12——2017.02 寧海縣委辦公室主任
2017.02——2018.08 寧海縣政協副主席。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6月7日,據寧波市紀委監委訊息:寧海縣政協副主席華祥平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8年8月,據寧波市紀委監委訊息:經中共寧波市委批准,中共寧波市紀委、寧波市監委對寧海縣政協原副主席華祥平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華祥平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和消費卡;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反組織紀律,不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華祥平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和國家公職人員,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共寧波市委批准,中共寧波市紀委、寧波市監委決定給予華祥平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華祥平違紀所得;將華祥平涉嫌受賄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部分涉嫌犯罪所得隨案移送。
審查調查期間,華祥平在本人撰寫的懺悔書中反思,其忘記了黨的宗旨、忘記了責任意識,逐漸放鬆了對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改造,沒有擺正權力的位置,把公權力當成了交易的砝碼,對有利益關聯的服務對象送的錢物心安理得地予以接受,缺乏對紀律法律、對十八大後反腐敗形勢和對社會的敬畏之心,讓自己走上違紀違法犯罪的道路,愧對組織的培養,也愧對社會和自己的家人。華祥平表示接受組織處理和法律制裁。
依法逮捕
浙江省寧波市寧海縣政協原副主席華祥平(副局長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寧波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審查,2018年9月4日,寧波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華祥平決定逮捕。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18年10月11日,寧波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政協第十屆寧海縣委員會原副主席華祥平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華祥平享有的訴訟權利,訊問了華祥平。寧波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09年至2018年,被告人華祥平利用擔任寧海縣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局長、縣招商局局長,寧海縣交通局局長、寧海縣交通運輸局局長,中共寧海縣委辦公室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8年12月6日,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政協第十屆寧海縣委員會原副主席華祥平受賄一案。該案由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孫衛華擔任審判長,寧波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華祥平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寧波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8年,被告人華祥平利用擔任寧海縣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局長、寧海縣招商局局長,寧海縣交通局局長、寧海縣交通運輸局局長,中共寧海縣委辦公室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多個單位或個人,在分配廣交會展位、工程施工協調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他人給予的人民幣總計237萬元。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華祥平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華祥平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