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位分類
申請性質分類
行業分類
第一期18個
電子消費品、照明產品、電子電氣、
家用電器、
腳踏車、大型機械設備、小型機械、工具、工程機械、車輛戶外、汽車配件、機車、建築裝飾材料、衛浴設備、
五金、家用電器、計算機通訊、
化工產品、第一期進口展區
第二期17個
家居用品、餐廚用具、個人護理、浴室用品、禮品及贈品、玩具、家居裝飾品、園林產品、鐘錶眼鏡、家具、編織藤藝鐵藝、日用陶瓷、工藝陶瓷、節日用品、玻璃工藝品、土特產品、鐵石製品
第三期16個
男女裝、運動休閒服、服裝飾物及配件、童裝、內衣、地毯掛毯、箱包、裘革皮羽絨、家用紡織品、紡織原料面料、鞋類、醫藥保健品、醫療器械、耗材、輔料、辦公文具、體育旅遊休閒、食品、進口展區食品及農產品
參展申請
官方途徑
任一申請廣交會展位的單位可根據《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參展展品範圍》(附屬檔案1-14.1)選擇參展展區,在規定時限內按所在行政區域或系統向相關交易團、聯合交易團分團提出參展申請。
代理途徑
一條龍廣交會服務網是廣交會專業網站;根據行業量身設計多項特色功能,能有效解決(準)參展商進行展位聯營合作存在的屏障多、成本高、風險大等棘手難題,是廣交會(準)參展商相互尋找聯營合作參展夥伴的網上綠色交易免費平台。用戶可以自由選擇搜尋條件,精準搜尋目標信息;網站還設計了人性化的隱私保護防擾功能,用戶發布供應信息時,可以自由選擇隱藏公司名稱、公司網站地址、展位號碼選項;發布信息成功後,系統信息匹配功能啟動,0.01秒計算,進入會員中心即可查看供求匹配信息,根據用戶需求,匹配信息還可以傳送到會員註冊信箱。為加強對本網用戶聯營合作參展合法利益的保護,本站推出零風險的“展位安全交易中心”,指定資深客服代表提供線下服務,全方位為您提供廣交會展位諮詢服務。
參展必備條件
(一)依法取得法人營業執照(有效期內),依法進行外貿經營者備案登記,並已辦理進出口企業代碼。 (二)具有所申請參展展區的協調管理商會或外資協會會員資格。各商/協會協調管理的展區詳見《廣交會展館商品及展區分類表》(附屬檔案1-2.1)。
(三)上一年度廣交會統計口徑下的出口金額(一般貿易、進料加工貿易項下,需要在廣交會上看樣成交的商品,不包括大米、大豆、玉米、原油、成品油、煤炭、菸草的海關統計出口金額)(以備案系統中海關代碼所對應的海關統計金額為準)須達到以下標準: 廣交會參展企業最低出口金額要求 地區企業類型參展類別/展區 工業類(化工及礦產展區除外),醫藥保健類,紡織服裝類日用消費品類,禮品類,工業類的化工及礦產展區沿海地區省市(含聯合、五菱、新時代、大連交易團)流通型企業 300萬美元 200萬美元 非流通型企業 200萬美元 100萬美元中部及東北地區省市(含海南、河北)流通型企業 200萬美元 100萬美元 非流通型企業 100萬美元 50萬美元西部地區省市流通型企業 100萬美元 50萬美元 非流通型企業 50萬美元 20萬美元
(四)申請參展的商品符合廣交會相關展區展品範圍的要求。
(五)無嚴重違反廣交會各項管理規定的行為,包括:無嚴重侵犯智慧財產權,無多次涉及智慧財產權糾紛或貿易契約糾紛,無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展位等。
(六)無違法的記錄。
展位安排程式
交易團、聯合交易團分團負責受理本行政區域或系統企業的展位申請,根據廣交會參展必備條件進行參展資格審查。凡符合廣交會參展必備條件的申請單位由交易團(分配性展位)、商/協會(招展性展位)按展位安排標準進行評分,以確定相關單位的廣交會展位的安排資格。
展位安排標準
廣交會分配性和招展性展位一律按量化評分與優選原則的辦法安排,不得採取招標方式安排展位。具體評分標準由各交易團、聯合交易團各分團、各商/協會細化,但必須包括以下5項評分指標的內容(不少於70%權重):
(一)上一年度出口額:分值權重不少於40%
(二)國家級獎勵:分值權重不少於10% 國家級獎勵名稱限定為名牌產品、馳名商標、高新技術企業;頒發機構限定為下列政府機構:商務部、國家質檢總局、工商總局、科技部。
(三)國際通行的管理體系認證:分值權重不少於10%
國際通行的管理體系認證指以下認證:
1、ISO9000系列 質量管理體系,且質量認證體系覆蓋範圍中列舉產品應與申請展區相關
2、ISO14000系列 環境管理體系
3、OHSAS18000系列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4、SA8000 社會責任標準 或與申請展區有關的行業認證,如:
5、Oeko-Tex Standard 100生態紡織品認證
6、HACCP食品生產企業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管理體系
7、ISO/TS16949汽車行業質量體系
(四)實用新型、發明專利或外觀專利(10項外觀專利按1項發明專利折算)或產品列入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或獲得國家科技部頒發的高新技術產品證書:分值權重不少於5%
(五)海外市場註冊商標:分值權重不少於5% 以上所有指標都需出具證明材料,證明材料須在有效期內;無有效期的,各項證書自發放日起三年內有效。 鑒於各地、各行業實際情況不同,可由交易團、聯合交易團分團、商/協會結合本地、本行業實際情況,在30%權重範圍內制定與上述標準無衝突的評分指標,或上調上述5項指標的權重。 西藏交易團展位安排單列。
展位安排優選原則
(一)展位按評分高低依次安排。 為培育有發展前途和出口潛力的中、小生產企業參展,各交易團、聯合交易團各分團參展企業總數中可有不超過20%不受展位安排標準限制。
(二)各交易團分配性展位,各商/協會招展性展位總數不少於50%用於安排生產和工貿企業。
(三)廣交會支持中西部地區發展,為促進中西部地區發展對外貿易,各商/協會招展性展位總數中不少於20%用於安排中部地區交易團(含遼寧、河北、海南)企業,不少於10%用於安排西部地區交易團企業。中、西部企業招展展位評分指標的出口額分別按1.5和2的係數進行計算。
七、展位安排標準量化評分實行一年一評,相應展位安排原則上一定兩屆保持不變。
八、本規定在商務部和廣交會網站以及全國性新聞媒介對外公布。各交易團、聯合交易團各分團、各商/協會的展位具體細化安排辦法須採用類似方式對外公布。 企業對展位安排有疑問的,可向交易團、聯合交易團分團、商/協會要求作出解釋。對解釋不滿意的,可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外貿司促進處反映有關情況,有關材料同時抄送中國對外貿易中心交易會工作處。上述機構只受理具名投訴(含真實姓名、企業名稱及有關材料)。對舉報和投訴反映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於受理後1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反饋給具名投訴人與企業。
九、交易團、聯合交易團分團、商/協會不按本規定安排展位的,一經查實,廣交會將按違規安排展位的數量扣減其展位基數。
十、本規定自第99屆廣交會起執行。此前凡與本規定相牴觸的相關規定,均以本規定為準。本規定由廣交會業務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