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易團廣交會展位使用管理規定

進一步加強我省廣交會展位使用管理,打擊違規轉讓、轉租(賣)展位及其他有關違規行為,規範辦展秩序,依據商務部《廣交會展位使用管理規定》、《參展展品管理規定》、《涉嫌侵犯智慧財產權的投訴及處理辦法》和《涉嫌侵犯智慧財產權的投訴及處理辦法實施細則》,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交易團廣交會展位使用管理規定
  • 性質 :條例條款
  • 類別:廣交會展位
  • 時間:不詳
第一章 展位使用要求,第二章 展位違規使用認定,第三章 對展位違規使用的處罰,第四章 附則,

第一章 展位使用要求

第一條 各地級市外經貿(商務)局、國貿集團、義烏
市外經貿局負責組織本地區(集團)企業以交易分團形式參展,與省交易團簽訂展位使用責任書。其他企業與省交易團直接簽訂展位使用責任書。各交易分團負責本分團展位使用的管理,並與本分團參展企業簽訂廣交會展位使用責任書。
第二條 各分團廣交會展位僅限經省交易團審核和商(協)會覆核合格,並獲得參展展位的企業使用。嚴禁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展位及其他有關違規行為。
第三條 參展企業應如實在廣交會網路管理系統進行備案登記,按廣交會規定使用展位,並承擔相應的責任。實際使用者須與展位楣板標明的參展企業一致。
第四條 參展企業指定專人負責展位使用。展位負責人須為該展位參展企業正式工作人員並具有廣交會核發的當屆參展商證。每位展位負責人只能負責本公司在某一展區的一個或多個連片展位,工作時間必須在崗,並有責任配合相關部門對展位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五條 各交易分團於大會規定截止日(一般春交會每年3
月20日、秋交會每年9月20日)前將參展展位負責人情況錄入廣交會網路管理系統。
第六條 流通型企業在某一展區的展位數量達到2個或2個以上時,可在本展區申請與有聯合經營或供貨關係的非流通企業(聯營/供貨單位)共同參展(聯營參展),並須一併提交有關材料。2個展位只能申請與一家聯營/供貨單位共同參展,同一展區最多可申請與兩家聯營/供貨單位共同參展。品牌展區和生產企業禁止聯營參展。
第七條 聯營參展時,展位楣板上只列明參展企業名稱,同時由外貿中心製作包括聯營(供貨)單位信息的參展證明。參展企業不得以任何名義向聯營(供貨)單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費用的任何費用。
第八條 參展展品必須是參展企業或經參展企業許可由聯營(供貨)單位提供的產品(物品)。展品不得跨展區擺放或擺放於展位淨展覽面積之外。凡涉及商標、專利、著作權、質量認證的展品,參展企業須取得合法權利證書或使用許可契約。由供貨單位提供的展品,參展企業和供貨單位須在參展前簽訂書面展品參展協定。口頭協定一律無效。
第九條 省交易團在參與大會組織的展位檢查之外,加強對展位違規使用的查處力度。各分團要對所屬參展企業的展位使用情況進行廣泛檢查,以防止企業違規使用展位情況的發生。

第二章 展位違規使用認定

第十條 存在以下情況的,視為違規使用展位:
(一) 以非參展單位的名義對外簽約。
(二) 在展位內派發非參展單位名稱的名片。
(三) 以任何方式將展位轉讓、轉售、分包、分租。
(四) 未報、虛報、假報展位負責人,或未按要求辦理展位負責人變更手續。
(五) 參展企業無法提供與廣交會備案登記企業信息資料相符的參展證明牌或其他材料證明。
(六) 未按《參展展品管理規定》使用展位、放置展品。
(七) 經廣交會展位使用聯合檢查組或省交易團檢查確認的其他違規使用展位的行為。
第十一條 聯營參展存在以下情況的,視為違規使用展位:
(一) 參展企業向聯營(供貨)單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費
用的其他費用。
(二) 在一個聯營展位內聯營兩家或兩家以上聯營(供貨)單位。
(三) 在展位內派發非參展單位或非備案聯營(供貨)單位名稱的名片。
(四) 參展企業未在展位內擺放包括聯營(供貨)單位信息的參展證明。
(五) 聯營參展超出流通型企業與非流通型企業聯營類型限制範圍。
(六) 未按《參展展品管理規定》使用展位、放置展品。
(七) 經廣交會展位使用聯合檢查組或省交易團檢查確認的其他違規使用展位的行為。

第三章 對展位違規使用的處罰

第十二條 對違規轉讓或轉租(賣)一般性展位的參展企業,按以下辦法進行處罰:
(一) 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展位,被廣交會聯合檢查組查實,處罰結果在《廣交會通訊》上通報的企業,取消其從下屆起連續10屆在違規所屬展區的參展資格並相應扣減所屬交易分團展位基數,同時進行通報批評。
(二) 涉嫌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展位,被廣交會聯合檢查組查到,經省交易團確認違規的企業,取消其從下屆起連續6屆在違規所屬展區的參展資格並相應扣減所屬交易分團展位基數,同時進行通報批評。
(三) 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展位,被省交易團查實的企業,取消其從下屆起連續3屆在違規所屬展區的參展資格並相應扣減所屬交易分團展位基數,同時進行通報批評。
(四) 主動報告或主動查處本分團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展位行為,並做出妥善處理的交易分團,免予通報批評,不扣減其展位基數。交易分團要對相關企業進行實質性處罰,並報省交易團備案。
第十三條 對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品牌展位參展企業,按《廣交會展位使用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對展位中出現違規展品的參展企業,按以下辦法進行處罰:
(一) 展品涉嫌侵犯智慧財產權,被查實一家企業在一期廣交會內涉嫌侵權3個以上權屬號、在同一展區內連續兩屆或兩年內累計三屆發生專利、著作權涉嫌侵權行為或累計兩屆發生商標侵權行為的參展企業,進行交易團通報的,按侵權展位占該參展企業展位比例扣減或取消該企業6屆廣交會參展展位,同時進行通報批評。扣減展位由交易分團安排其他有參展資格的企業。
(二) 涉嫌侵犯智慧財產權,被投訴後,被投訴人對投訴站的查處工作拒絕合作、態度惡劣、勸說無效,被大會進行交易團通報或大會通報的,按該參展企業展位比例扣減或取消該企業3屆廣交會參展展位,同時進行通報批評。扣減展位由交易分團安排其他有參展資格的企業。
(三) 企業因展品跨展區擺放或擺放於展位淨展覽面積之外,被商會/協會查處,並通報批評的,扣減該參展企業相應展區的展位,取消其2屆廣交會參展資格。對性質嚴重,被大會處以扣減展位、取消參展資格的企業,將永久取消其參展資格。扣減展位由交易分團安排其他有參展資格的企業。
(四) 因虛打質量認證標牌及其它侵犯智慧財產權以外的違規情況,被商會/協會認定,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扣減該參展企業相應展區的展位,取消其2屆廣交會參展資格。對性質嚴重的將永久取消其參展資格。扣減展位由交易分團安排其他有參展資格的企業。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省交易團建立違規企業檔案系統,建立違規企業及交易分團的處罰記錄,並作為考核交易分團和調整各分團展位基數的參考依據。
第十六條 本規定解釋權歸浙江省交易團。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第109屆廣交會起開始執行,以往的相關規定如與本規定有衝突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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