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沙宣言》強調一切的發展和建設都應當考慮人的發展,“經濟計畫、城市規劃、城市設計和建築設計的共同目標,應當是探索並滿足人們的各種需求”,而這種需求是包括了生理的、智慧型的、精神的、社會的和經濟的各種需求,這些需求即是同等重要的,又是必須同時得到滿足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華沙宣言
- 外文名:無
- 會議:國際建築師聯合會第十四屆
- 年份:1981年
通過時間,簡介,
通過時間
《華沙宣言》(1981年)1981年國際建築師聯合會第十四屆世界會議通過的《華沙宣言》確立了“建築-人-環境”作為一個整體的概念,並以此來使人們關注人、建築和環境之間的密切的相互關係,把建設和發展與社會整體統一起來進行考慮。
簡介
《華沙宣言》強調一切的發展和建設都應當考慮人的發展,“經濟計畫、城市規劃、城市設計和建築設計的共同目標,應當是探索並滿足人們的各種需求”,而這種需求是包括了生理的、智慧型的、精神的、社會的和經濟的各種需求,這些需求即是同等重要的,又是必須同時得到滿足的。從這樣的前提條件出發,無論對於怎樣範圍和性質的規劃和設計,“改進所有人的生活質量應當是每個聚居地建設綱要的目標”。將生活質量作為評判規劃的最終標準,建立了一個整體的綜合原則,從而改變了《雅典憲章》以來的以要素質量進行評價的缺陷和《馬丘比丘憲章》對整體評價的忽視,並以此賦予了規劃在具體處理城市問題過程中,針對城市的具體要求和實際狀況運用不同方法的靈活性。“人類聚居地的各項政策和建設綱要,必須為可以接受的生活質量規定一個最低標準併力爭實施”,建築師和規劃師的基本職責就是要在創造人類生活環境的過程中,為滿足這樣的要求而負擔起他們應當承擔的責任。
《華沙宣言》繼承了《雅典憲章》和《馬丘比丘憲章》中的合理成份並加以綜合,提出“規劃工作必須結合不斷發展中的城市化過程,反映出城市及其周圍地區之間實質上的動態統一性,並確立鄰里、市區和城市其他構成要素之間的功能聯繫”。並沿用了《馬丘比丘憲章》中的內容甚至是語言,認為“規劃是個動態過程,不但包括規劃的制定,而且包括規劃的實施”,在這樣的基礎上進行進一步的深化,強調了規劃實施過程中的具體工作更在於對規劃實施狀況的檢測,從而“不沁檢查規劃的效果”,這是與《馬丘比丘憲章》頒布後理論界和規劃實踐者對規劃實施過程的進步認識相關的。人們發現在規劃實施的過程中,重要的並不僅僅在於對行動初始狀態的控制,關鍵更在於行動過程中的連續的調節。而對於規划過程的整體,也就是相對於規劃的編制和決策以及規劃實施的管理而言,對規劃後果的研究尤為重要。對規劃後果的研究,不僅可以揭示出規劃編制和決策中可能存在的問題和需要改進的方面,而且也是規劃實施管理決策的依據。因此,在《華沙宣言》中,特彆強調道:“任何一個範圍內的規劃,都應包括連續不斷的協調,對實施進行監督和評價,並在不同水平上用有關人們的反映進行檢查。”只有通過這樣的過程,城市規劃才有可能在原有的基礎上得到全面的發展。
《華沙宣言》同樣強調了城市規划過程中公眾參與對於城市規劃工作成功的重要性,提出:“市民參與城市發展過程,應當認作是一項基本權利。”規劃師和規劃部門並不能去限制這種權利的運用,而是應當通過其發揮而成為城市規划過程中的有用工具。通過廣大市民的參與,可以“充分反映多方面的需求和權利”,從而使城市規劃能夠實現為人類發展服務的職責。另一方面,只有公眾參與了規劃的編制和決策過程,公眾才會對規劃的實施具有責任感,才會真正地執行規劃並將規劃的實施作為其行為活動開展的決策依據。因此,《華沙宣言》對此進一步提出,為了達到規劃的目的,“規劃工作和建築設計,應當建立在設計人員同有關學科的科學家、城市居民,以及社區和政界領導系統地不斷地相互配合和共同協作的基礎上”。
《華沙宣言》在強調人和社會的發展以及規劃和建築學科作用和職責的同時,尤為關注環境的建設和發展,強調對城市綜合環境的認識,並且將環境意識視為考慮人和建築的一項重要的因素。全球普遍工業化所帶來的環境污染和環境惡化、生態失衡等問題,自1960年代開始,引起了人們對環境問題的嚴重關注,繼之在全球興起了環境保護主義浪潮,並將環境保護作為社會進一步發展的必要手段。在城市規劃領域,從對景觀美學的重視開始,將交警或鄉村特徵引入到城市之中來改善城市的環境質量,到對提供綠化用地和空間以及對發展建設的控制和資源的合理使用,並通過對自然系統的管理來保證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延續,對環境的適當保護始終是城市規劃發展過程中的重要內容,也是城市規劃發展的重要思想基礎。在對環境問題普遍重視的1980年代,《華沙宣言》順應了這樣的歷史潮流,並且進一步強調了對環境進行保護的思想在城市規劃發展過程中的重要意義。針對於城市規劃和建築學對物質環境的重視,該宣言首先沿用了《馬丘比丘憲章》中的觀點,提出“規劃和建築設計,應努力創造一個整體的多功能的環境,把每座建築當作一個連續統一體的一項要素,能同其他要素對話,以完善其自身的形象”,目的在於營造一項維護個人、家庭和社會一致的生活居住環境,使各類聚居地中的居民能夠真正地體驗到一個連續的、有機的生活環境。這個環境並不是孤立的和自我完善的,而是與更為廣大的自然環境結合在一起的,因此應當重視這些聚居地“與自然界和諧的平衡發展”。而且從生活質量作為一個總目標的角度出發,在《華沙宣言》中,環境的意義還要廣泛得多,“重要的歷史、宗教和考古區,有特殊價值的自然區,應該為子孫後代妥為保護,並且要同現代生活和發展結合起來。一切對塑造社會面貌和民族特徵有重大意義的東西,必須保護起來”。《華沙宣言》的保護觀仍然是建立在對發展的控制之上的,認為“必須確立有效的方法,影響和控制環境開發的過程,並在每一個水平和階段上保證平衡”,並要求城市政府“必須採取措施,防止環境繼續惡化,並依照可以接受的公共衛生和福利標準,使環境恢復基本的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