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林生

華林生,男,1954年3月2日出生於江蘇省無錫市,漢族,大專文化。曾任錫山市審計局局長、無錫市錫山區財政局局長(副處級)。

2014年2月20日到案接受調查,同月22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2014年11月20日向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5年4月9日,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四十五萬元。2017年12月25日,南京市中院裁定,對罪犯華林生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華林生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江蘇省無錫市
  • 出生日期:1954-03-02
  • 性別:男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一審判決,執行變更,

人物履歷

1992年9月至2001年3月任原錫山市審計局局長,全面負責錫山市審計局各項工作;2001年3月至5月任無錫市錫山區財政局主要負責人,2001年5月至2009年7月任無錫市錫山區財政局局長、黨組書記,全面負責錫山區財政局各項工作;2009年7月任無錫市錫山區財政局調研員,同年10月因收受賄賂問題被中共無錫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同年11月被撤銷錫山區財政局調研員職務後提前退休。

人物事件

依法逮捕

2014年2月20日到案接受調查,同月22日因涉嫌犯受賄罪經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決定並由無錫市公安局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

提起公訴

江蘇省無錫市人民檢察院以錫檢訴刑訴(2014)6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華林生犯受賄罪、貪污罪一案,於2014年11月20日向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無錫市中院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5年2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一審判決

由江蘇省無錫市人民檢察院立案查辦的華林生受賄、貪污一案,2015年4月9日經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一審判決其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四十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四十五萬元。已扣押的違法所得受賄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貪污所得贓款返還原單位。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於2015年5月12日交付執行。在抗訴期間,華林生服判未提起抗訴,判決生效。

執行變更

執行機關江蘇省高淳監獄於2017年11月16日提出減刑建議,報送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南京市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7年12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2017年12月25日,南京市中院認為,罪犯華林生在服刑改造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予以減刑。因該犯系職務犯罪,應當從嚴。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對罪犯華林生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6年6月25日止)。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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