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安易富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是華安基金髮行的一個基金理財產品
基本介紹
- 基金簡稱:華安黃金易ETF
- 基金類型:
- 基金狀態:正常
- 基金公司:華安基金
- 基金管理費:0.50%
- 首募規模:12.08億
- 託管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代碼:518880
- 成立日期:20130718
- 基金託管費:0.10%
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收益分配原則,
投資目標
緊密跟蹤國內黃金現貨價格的表現。
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上海黃金交易所掛盤交易的黃金現貨契約等黃金品種、貨幣市場工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品種。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本基金投資的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本基金投資的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投資策略
本基金通過將絕大部分基金財產投資並持有上海黃金交易所掛盤交易的黃金現貨契約等黃金品種,來實現跟蹤國內黃金現貨價格表現的目標。本基金投資於黃金現貨契約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90%。若因特殊情況(如上海黃金交易所市場流動性不足、黃金現貨契約存量不足、法律法規禁止或限制等)導致無法獲得足夠數量的黃金現貨契約時,基金管理人將採用合理方法進行替代投資,以達到跟蹤國內黃金現貨價格的目的。
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本基金可以適當參與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黃金現貨延期交收契約和黃金遠期。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本基金本著審慎原則,主要以提高投資效率、降低交易成本、風險管理等為目的,而非用於投機。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巨觀經濟、政策法規和我國黃金市場供需狀況等因素,結合定性和定量方法,確定黃金現貨延期交收契約和黃金遠期的投資時機。基金管理人將結合本基金的總體規模、黃金延期交收契約市場流動性以及中國證監會的相關限定和要求,確定參與黃金延期交收契約交易的投資比例。
本基金力爭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不超過0.25%,年跟蹤誤差不超過3%。
基於流動性管理的需要,本基金可以投資於期限在一年期以下的國家債券、央行票據和政策性金融債等,債券投資的目的是保證基金資產流動性,有效利用基金資產,提高基金資產的投資收益。
基金管理人將建立黃金現貨契約交易的決策小組,授權特定的管理人員負責黃金現貨契約的投資審批事項,同時針對黃金現貨契約交易制定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等制度。
未來,隨著投資工具的發展和豐富,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變投資目標的前提下,相應調整和更新相關投資策略,並在招募說明書更新中公告。
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本基金可以適當參與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黃金現貨延期交收契約和黃金遠期。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本基金本著審慎原則,主要以提高投資效率、降低交易成本、風險管理等為目的,而非用於投機。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巨觀經濟、政策法規和我國黃金市場供需狀況等因素,結合定性和定量方法,確定黃金現貨延期交收契約和黃金遠期的投資時機。基金管理人將結合本基金的總體規模、黃金延期交收契約市場流動性以及中國證監會的相關限定和要求,確定參與黃金延期交收契約交易的投資比例。
本基金力爭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不超過0.25%,年跟蹤誤差不超過3%。
基於流動性管理的需要,本基金可以投資於期限在一年期以下的國家債券、央行票據和政策性金融債等,債券投資的目的是保證基金資產流動性,有效利用基金資產,提高基金資產的投資收益。
基金管理人將建立黃金現貨契約交易的決策小組,授權特定的管理人員負責黃金現貨契約的投資審批事項,同時針對黃金現貨契約交易制定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等制度。
未來,隨著投資工具的發展和豐富,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變投資目標的前提下,相應調整和更新相關投資策略,並在招募說明書更新中公告。
收益分配原則
本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本基金收益分配採用現金方式;
3、基金收益評價日核定的基金累計報酬率超過業績比較基準同期累計報酬率達到1%以上,可進行收益分配;
4、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最多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數額的確定原則為:使收益分配後基金累計報酬率儘可能貼近業績比較基準同期累計報酬率;基金契約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5、基於本基金的性質和特點,本基金收益分配無需以彌補虧損為前提,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有可能低於面值;
6、法律法規、監管機構、登記結算機構或上海證券交易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本基金收益分配採用現金方式;
3、基金收益評價日核定的基金累計報酬率超過業績比較基準同期累計報酬率達到1%以上,可進行收益分配;
4、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最多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數額的確定原則為:使收益分配後基金累計報酬率儘可能貼近業績比較基準同期累計報酬率;基金契約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5、基於本基金的性質和特點,本基金收益分配無需以彌補虧損為前提,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有可能低於面值;
6、法律法規、監管機構、登記結算機構或上海證券交易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