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安國際龍頭(DAX)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是華安基金髮行的一個QDII的基金理財產品
基本介紹
- 基金簡稱:華安德國30DAXETF聯接QDII
- 基金類型:QDII
- 基金狀態:正常
- 基金公司:華安基金
- 基金管理費:0.80%
- 首募規模:10.99億
- 託管銀行: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代碼:000614
- 成立日期:20140812
- 基金託管費:0.20%
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收益分配原則,
投資目標
通過投資於目標ETF,緊密跟蹤標的指數,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最小化。
投資範圍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目標ETF、境外交易的跟蹤同一標的指數的公募基金、德國DAX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跟蹤德國DAX指數的股指期貨等金融衍生品、固定收益類證券、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工具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投資於目標ETF基金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90%(已申購但尚未確認的目標ETF 份額可計入在內),投資於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以相應將其納入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相應調整投資比例限制,不需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本基金投資於目標ETF基金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90%(已申購但尚未確認的目標ETF 份額可計入在內),投資於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以相應將其納入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相應調整投資比例限制,不需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投資策略
本基金為目標ETF 的聯接基金,目標ETF 是採用完全複製法實現對標的指數緊密跟蹤的全被動指數基金。
本基金通過把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資產投資於目標ETF、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進行被動式指數化投資,實現對業績比較基準的緊密跟蹤,正常情況下,本基金投資於目標ETF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90%,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不超過0.35%,年跟蹤誤差不超過4%。如因指數編制規則調整或其他因素導致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超過上述範圍,基金管理人將採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蹤偏離度、跟蹤誤差進一步擴大。
本基金投資於目標ETF的方式以申購和贖回為主,但在目標ETF二級市場流動性較好的情況下,為了更好地實現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減小與標的指數的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也可以通過二級市場交易買賣目標ETF。本基金在目標ETF上市前,可通過特殊申購的方式完成對目標ETF的建倉。
為了更好地對外幣資金進行投資管理,本基金還可以與目標ETF 或其他QDII 基金進行
外匯互換,互換價格需遵循公允、合理的原則以及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
本基金通過把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資產投資於目標ETF、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進行被動式指數化投資,實現對業績比較基準的緊密跟蹤,正常情況下,本基金投資於目標ETF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90%,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不超過0.35%,年跟蹤誤差不超過4%。如因指數編制規則調整或其他因素導致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超過上述範圍,基金管理人將採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蹤偏離度、跟蹤誤差進一步擴大。
本基金投資於目標ETF的方式以申購和贖回為主,但在目標ETF二級市場流動性較好的情況下,為了更好地實現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減小與標的指數的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也可以通過二級市場交易買賣目標ETF。本基金在目標ETF上市前,可通過特殊申購的方式完成對目標ETF的建倉。
為了更好地對外幣資金進行投資管理,本基金還可以與目標ETF 或其他QDII 基金進行
外匯互換,互換價格需遵循公允、合理的原則以及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
收益分配原則
1、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該次可供分配利潤的10%,若《基金契約》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如投資者在不同銷售機構選擇的分紅方式不同,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將以投資者最後一次選擇的分紅方式為準。
4、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2、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該次可供分配利潤的10%,若《基金契約》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如投資者在不同銷售機構選擇的分紅方式不同,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將以投資者最後一次選擇的分紅方式為準。
4、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