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安國際龍頭(DAX)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是華安基金髮行的一個QDII的基金理財產品
基本介紹
- 基金簡稱:華安德國30(DAX)ETF(QDII)
- 基金類型:QDII
- 基金狀態:正常
- 基金公司:華安基金
- 基金管理費:0.80%
- 首募規模:3.38億
- 託管銀行: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代碼:513030
- 成立日期:20140808
- 基金託管費:0.20%
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收益分配原則,
投資目標
緊密跟蹤標的指數,追求跟蹤偏離度及跟蹤誤差的最小化。
投資範圍
本基金投資於標的指數成份股、備選成份股、境外交易的跟蹤同一標的指數的公募基金、依法發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固定收益類證券、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工具、回購、證券借貸、跟蹤同一標的指數的股指期貨等金融衍生品和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投資標的指數成份股、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90%,且不低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以相應將其納入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相應調整投資比例限制,不需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本基金投資標的指數成份股、備選成份股的資產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90%,且不低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以相應將其納入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相應調整投資比例限制,不需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投資策略
本基金主要採用完全複製法,即完全按照標的指數成份股組成及其權重構建基金股票投資組合,並根據標的指數成份股票及其權重的變動進行相應調整。在一般情況下,本基金將根據標的指數的成份股票的構成及其權重構建股票資產組合,但因特殊情況(如流動性不足、成份股長期停牌、法律法規限制等)導致無法獲得足夠數量的股票時,本基金可以選擇其他證券或證券組合對標的指數中的股票加以替換。本基金投資於標的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的資產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90%,且不低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為有效控制指數的跟蹤誤差,本基金在注重風險管理的前提下,將適度運用股指期貨。
為更好地實現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本基金還將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投資於股指期貨等金融衍生品,以期降低跟蹤誤差水平。本基金投資於金融衍生品的目標是使得基金的投資組合更緊密地跟蹤標的指數,以便更好地實現基金的投資目標,不得套用於投機交易目的,或用作槓桿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資。若基金擬投資於金融衍生品的,需將有關投資方案通知基金託管人。本基金投資於股指期貨等相關金融衍生品必須經過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批准。
正常情況下,本基金力求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不超過0.3%,年跟蹤誤差不超過4%。如因指數編制規則調整或其他因素導致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超過上述範圍,基金管理人應採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蹤偏離度、跟蹤誤差進一步擴大。
未來,隨著全球證券市場投資工具的發展和豐富,本基金可相應調整和更新相關投資策略,並在招募說明書更新中公告。
為更好地實現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本基金還將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投資於股指期貨等金融衍生品,以期降低跟蹤誤差水平。本基金投資於金融衍生品的目標是使得基金的投資組合更緊密地跟蹤標的指數,以便更好地實現基金的投資目標,不得套用於投機交易目的,或用作槓桿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資。若基金擬投資於金融衍生品的,需將有關投資方案通知基金託管人。本基金投資於股指期貨等相關金融衍生品必須經過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批准。
正常情況下,本基金力求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不超過0.3%,年跟蹤誤差不超過4%。如因指數編制規則調整或其他因素導致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超過上述範圍,基金管理人應採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蹤偏離度、跟蹤誤差進一步擴大。
未來,隨著全球證券市場投資工具的發展和豐富,本基金可相應調整和更新相關投資策略,並在招募說明書更新中公告。
收益分配原則
1、基金收益評價日核定的基金累計報酬率超過標的指數同期累計報酬率達到1%以上,基金管理人可以進行收益分配;
2、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4次,收益分配比例根據以下原則確定:使收益分配後基金累計報酬率儘可能貼近標的指數同期累計報酬率。若《基金契約》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採用現金分紅;
4、基於本基金的性質和特點,本基金收益分配無需以彌補虧損為前提,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有可能低於面值;
5、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6、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前提下,對上述原則進行修改或調整,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2、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4次,收益分配比例根據以下原則確定:使收益分配後基金累計報酬率儘可能貼近標的指數同期累計報酬率。若《基金契約》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採用現金分紅;
4、基於本基金的性質和特點,本基金收益分配無需以彌補虧損為前提,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有可能低於面值;
5、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6、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前提下,對上述原則進行修改或調整,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