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坪縣觀音岩水電站中心鎮河西移民安置點徵收土地補償及安置方案

華坪縣觀音岩水電站中心鎮河西移民安置點徵收土地補償及安置方案由華坪縣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華坪縣觀音岩水電站中心鎮河西移民安置點徵收土地補償及安置方案
  • 內容:徵收土地補償
  • 類型 :安置方案
  • 地方:華坪縣
導語,正文,

導語

中心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華坪縣觀音岩水電站河西移民安置點徵收土地補償及安置方案》已經縣十五屆人民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正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搞好觀音岩水電站建設,保障中心鎮河西移民安置點建設及生產用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巨觀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雲南省土地管理條例》、《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強化土地統一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雲政發〔2003〕193號)、《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徵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雲政發〔2004〕55號)、《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的實施意見》(雲政發〔2008〕24號)、《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雲南省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試行辦法的通知》(雲政發〔2008〕226號)、《雲南省林地管理辦法》(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號)等相關規定,按照《華坪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本方案僅適用於觀音岩水電站中心鎮河西移民安置點控制性規劃紅線範圍內擬徵收土地的補償與安置。
第二章土地徵收範圍及用途
第三條徵收土地的範圍為觀音岩水電站中心鎮河西移民安置點控制性規劃紅線範圍內所涉及的中心鎮河西村委會2組和3組。
第四條徵收土地的用途為觀音岩水電站移民安置點建設及生產用地。
第三章徵收耕地的補償費
第五條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及青苗補償費之和。
土地補償費等於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乘以土地補償倍數。
安置補助費等於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乘以安置補助倍數。
徵收土地的年產值等於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糧食畝產量乘以前三年平均糧食單價。
第六條徵收耕地的補償倍數和安置補助倍數按《雲南省土地管理條例》的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計算,其中:水田的土地補償費按13.2258倍計算,安置補助費按13.2258倍計算;旱地的土地補償費按7.0538倍計算,安置補助費按13.2258倍計算。
第七條糧食年產量、糧食單價按以下標準確定:
一、水田(含菜地)的每畝糧食年產量按1250公斤計算。其中:大春為900公斤/畝,小春為350公斤/畝。
二、旱地的每畝糧食年產量按1000公斤計算。其中:大春為750公斤/畝,小春為250公斤/畝。
三、不論糧食品種類別,糧食補償單價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財政部、農業部、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聯合規定的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三年的糧食平均價格確定為1.86元∕公斤。
第八條徵收耕地的青苗補償費按照土地徵收時該土地的實際種植農作物情況按季補償;徵收時未種植農作物、地上無青苗的一律不予補償。征地通告發布後,在擬徵收土地範圍內搶種的農作物,一律不予補償。
第九條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一律按土地法定用途進行測算補償。同一地塊不得同時為兩種地類(不能既是耕地,又是園地或林地等其它農用地),重複計算補償。
在徵收耕地內人工成片種植果樹或用材樹的,按林地或園地計算補償。
第四章 徵收林地的補償費
第十條 徵收林地的補償費用為林地補償費、砍伐林木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之和。
一、林地補償費
根據《雲南省林地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占用、徵用林地的補償費標準為:
(一)鬱閉成林地,按占用、徵用時該林地上林木蓄積量價值3000元/畝的4倍計算。鬱閉成林:森林覆蓋率70%以上胸徑10公分以上。
(二)天然幼齡林地和灌木、薪炭林地,視林木的生長狀況,按鬱閉成林地的30%至50%計算。
(三)人工幼齡林地,按造林、撫育、管護成本費(450元/畝)的4倍計算。
(四)特種用途林地,按鬱閉成林地的4倍計算。
(五)防護林地,按鬱閉成林地的3倍計算。
(六)苗圃地,按36000元/畝計算。
(七)宜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按鬱閉成林地的30%計算。
二、砍伐林木補償費
根據《雲南省林地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占用、徵用林地的林木補償費標準為:徵用集體林地,按該地類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倍計算(見林地年產值計算表)。
三、安置補助費
根據《雲南省林地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占用、徵用林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徵用集體林地的,按該地類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倍計算(見林地年產值計算表)。
林地年產值計算表
林地類別
每畝林木平均年產值
鬱閉成林林地
690.00元/畝
天然幼林林地
310.00元/畝
灌木
310.00元/畝
薪炭林
310.00元/畝
人工幼林林地
350.00元/畝
特種用途林地
690.00元/畝
防護林
466.00元/畝
宜林地
207.00元/畝
未成林造林地
207.00元/畝
四、徵用裸岩及石礫化土地,每畝一次性補償土地補償費500.00元。
第十一條根據《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的實施意見》第三條第二款和《雲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徵收園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按該園地征占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計算(其中:土地補償費9倍,安置補助費6倍)。見《園地年產值計算表》
園地年產值計算表
果樹類別
株/畝
平均年產值(斤/畝)
單價(元/斤)
平均年產值
備註
芒果
60
600
4.4
2640
移苗栽種補助費2400元/畝
桃子
42
500
1
500

柑桔
42
300
1.5
450

梨子
42
200
2.5
500

石榴
42
300
1.5
450

花椒
110
144
3.5
504

第十二條 零星林(果)木補償:在實物指標調查前在徵收土地邊角地內已種植或自然生長的各種林木,以調查核實的實際株數計算,按下列標準補償:
一、經濟林木類:已掛果的龍眼、核桃、荔枝按200元/株,未掛果的幼樹(桿高1.5米)按80元/株,幼苗(桿高1.5米以下)按40元/株;已掛果的芒果、柑桔、梨、鳳梨蜜、甜角、枇杷按100元/株,未掛果的幼樹按50元/株,幼苗按8元/株(屬新種芒果按3元/株);已掛果石榴、桃子、李子、酸角、葡萄按50元/株,未掛果幼樹按30元/株,幼苗按8元/株;已結籽花椒按50元/株,未結籽幼樹按30元/株,幼苗按8元/株;已掛果香蕉、芭蕉、木瓜按15元/株,未掛果幼樹按8元/株,幼苗按3元/株;香椿桿高1米以上的按10-20元/株,桿高1米以下的按5元/株;慈竹成樹按2.00元/根,幼竹按1.00元/根;蠻竹、麻竹、甜龍竹視大小按3元-8元/根計算補償;豆蔻(菠蔻)按20-25元/叢補償。
二、雜木、用材林類:雜木成樹胸徑10公分(人站立時樹與胸部位置有10公分)(包括麻柳、橄欖、櫟類、刺秋、鳳凰、清香木、相思、桑樹、火燒天、斑鳩菜)按每棵5.00元補償,幼樹按每棵3.00元補償;成樹小桐子(包括劍麻、仙人掌、樹碗豆、地芭蕉)按每棵1.50元補償,幼樹按每棵1.00元補償;紅椿成樹按每棵150.00元補償,幼樹按每棵5.00元補償;夜合、和歡、楊柳成樹按每棵35.00元補償,幼樹按每棵10.00元補償;桉樹、雲南松、榕樹成樹按每棵50.00元補償,幼樹按每棵5.00元補償。
第十三條 經征地通告發布後,擬徵收耕(林)地上搶種的各種林木一律不予補償。
第五章 地上建構築物補償
第十四條 地上建構築物的補償
一、構築物補償標準
(一)240毫米厚磚圍牆188元/m3,120毫米厚磚圍牆200元/m3,土圍牆50元/m3。
(二)三合土地面曬場35元/m2,砼地坪曬場45元/m2,水井按深度125元/m。
(三)乾砌石構築物80元/m3,漿砌磚及石構築物135元/m3,鋼筋混泥土構築物575元/m3,素混泥土構築物165元/m3(註:此“構築物”指除房屋、圍牆外的征地範圍上的其它附著物建築實體,如擋牆、護坡、溝渠、田墾、池壁等)。
(四)魚池塘挖掘土方8元/m3。
二、其它建築物標準
(一)堆石墳2000元/座;
(二)磚墳3500元/座;
(三)條石支砌墳5000元/座。
第十五條 經實物指標調查後,在擬徵收土地範圍內搶建的非法建築或構築物一律不予補償。
第六章 安 置
第十六條 勞動力安置。徵收土地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被征土地上屬於個人的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和自謀職業人員的安置補助費付給本人外,其餘費用歸被征地單位集體所有,專款專用於被征地單位發展生產和安排剩餘勞動力就業及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因徵用土地造成多餘勞動力,主要通過發展農副業生產和舉辦村企業等途徑加以安置,也可以安排符合條件的人員到有安置條件的用地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就業,並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轉撥給吸收勞動力的單位。
第十七條 社會保障安置。按照《華坪縣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對本次征地後,以戶為單位人均耕地在0.3畝以下,無固定收入又沒有享受農村低保的被征地農民全部納入農村低保範圍。
一、執行標準。根據實際情況,按華坪縣農村低保規定,依檔次區別對待解決農村低保,農村低保的範圍和標準實行動態管理,按照華坪縣農村低保相關規定和程式進行調整。
二、執行時間。被征地單位與華坪縣國土資源局簽訂征地補償協定書後,對農村低保按程式報批,經審核後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為保障本方案的實施,縣人民政府成立專門的領導小組,具體負責征地事宜。
第二十條 本方案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方案由華坪縣國土資源局、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縣林業局、縣移民開發局、中心鎮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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