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南師範大學物資倉庫管理辦法

華南師範大學物資倉庫管理辦法由華南師範大學資產管理處於2014年11月4日頒布。發布文號為華師〔2008〕146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華南師範大學物資倉庫管理辦法
  • 第一章:總則
  • 第二章:備用物資倉庫管理
  • 第三章:待調撥物資倉庫管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倉庫是學校物資的儲備場所,庫存物資是國家財產,必須認真愛護,科學管理。為了加強學校物資倉庫管理,充分發揮庫存物資的作用,根據我校實際情況,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按庫存物資用途分類,學校設立備用物資倉庫、待調用物資倉庫、報廢物資倉庫,由資產管理處校產管理科負責管理。
各單位根據教學、科研、服務、辦公的需要,可以設立備用物資倉庫。
物資倉庫必須設專職或兼職倉庫管理員,全面負責倉庫物資分類建帳、分類存放、保管、清潔、維護,辦理庫存物資領用登記和發放,借用物資登記發放和回收。
第四條物資進庫應及時登記,確認品名、規格、數量和來源,按規定辦理固定資產登記手續。
物資出庫應確認品名、規格、數量和去向,按規定辦理借用手續或固定資產調撥手續。
第五條倉庫物品存放要做到分類存放、堆碼有序,做好防潮、防塵、防鏽、防霉爛變質工作。
第六條加強防範措施,切實做好防火、防盜、防破壞、防事故工作。倉庫應配備消防器材。
第七條非工作人員不得擅自進入倉庫。倉庫內不得存放私人物品。
第二章備用物資倉庫管理

第八條學校備用物資倉庫主要儲備學校及其下屬單位臨時性工作或活動所必需的家具、物品和器材等物資,只供借用,不得調撥或領用。
各單位備用物資倉庫應當適量儲備教學、科研、服務、辦公所必需的應急替換設備、消耗性物品和器材,可以借用或領用。
第九條備用物資倉庫應當嚴格控制各類庫存物資的數量,倉庫物品應當每年定期盤點,根據使用需求量和損耗情況進行補充。應避免因物資存量過多、存儲過期而造成浪費。
第十條借用倉庫物資必須由借用單位或個人書面提出申請,列明借用原因和借用物品的名稱、數量、使用地點、歸還時間以及聯繫人的聯繫方式,經倉庫管理員核准後,由借用單位派人到倉庫領取。
第十一條倉庫物資借用應服務於學校及其下屬單位的工作和活動臨時所需,在倉儲物品數量有限的情況下,倉庫管理員應根據工作和活動的級別、規模及借用申請的先後順序進行安排。
第十二條借用物品應當在借用申請上列明的工作或活動的地點內使用。未經倉庫管理員同意,借用單位不得把所借物品挪作他用,不得隨意轉借他人。
第十三條借用單位或個人應妥善保管所借物品。非正常使用造成的物品損壞或丟失,借用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相關物品的購買價格進行賠償。
第十四條借用物品必須在規定的借用期限內歸還。若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歸還,借用單位應提前通知倉庫管理員,否則倉庫管理員有權追討借用物品,並停止該單位或個人一定期限內的借用申請。
第十五條領用倉儲物資應當辦理物資領用登記;領用列入固定資產管理的物資,必須辦理固定資產調撥手續。
第三章待調撥物資倉庫管理
第十六條學校待調撥物資倉庫主要存儲學校的閒置物資和經過鑑定,已經不能滿足現行教學、科研需要,批准淘汰報廢但尚有使用價值的設備。
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閒置物資:
一、因教學和實驗項目改變或更新而不再使用的物資;
二、因研究方法、手段的改變或更新而不再使用的物資;
三、因科研項目完成而不再使用的物資;
四、因行政辦公條件改變或更新而不再使用的物資;
五、因錯購、重購等原因而造成閒置的物資。
第十八條閒置物資屬於學校在冊固定資產,必須妥善保管、嚴格管理。各單位對閒置物資,應當及時報資產管理處,辦理固定資產調撥手續,移交學校待調撥物資倉庫。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丟棄、擅自調撥或處理閒置物資。因隨意丟棄、擅自調撥或處理造成丟失,或無法追回物資,按《華南師範大學儀器設備丟失賠償處理辦法》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十九條對入庫的閒置物資,倉庫管理員必須認真核對調撥帳單、設備卡,確保帳、卡、物相符,分類登記入帳並公布。
第二十條各單位可以根據教學、辦公的實際需要,申請調撥適用的閒置物資。申請經資產管理處審核批准,校產管理科應及時辦理調撥物資移交和固定資產轉移手續。
第二十一條閒置物資進行校外調撥必須經學校資產管理委員會批准。
第二十二條對於已經辦理報廢手續,但仍具有某些使用功能的教學設備或物資,應當建立倉儲帳冊。物資可以用於校外調撥,滿足貧困地區基礎教育的需求。
第二十三條物資調撥管理按《華南師範大學儀器設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報廢物資倉庫管理

第二十四條報廢物資倉庫應建立報廢物資分類帳冊。
第二十五條報廢物資應分類存放,分類處理。
第二十六條各單位的報廢物資,應及時移交學校報廢物資倉庫,由資產管理處集中分類處理。
第二十七條報廢物資處理按《華南師範大學報廢物資處理辦法》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