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北電力大學校友會章程》是由華北電力大學針對校友會、校友管理工作制定的管理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華北電力大學校友會章程》
- 性質: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 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和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華北電力大學校友會(North China Electric Power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是由華北電力大學全體校友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聯合性、非盈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加強校友與母校之間及校友之間的聯繫,激勵校友秉承華北電力大學“團結、勤奮、求實、創新”的校訓和“自強不息、團結奮進、愛校敬業、追求卓越”的精神文化傳統,相互砥礪,增進合作,共同為祖國的繁榮富強、為母校的發展建設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教育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中國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加強校友之間、校友與母校之間的聯繫,交流信息,增進情誼,相互促進,共同發展;
(二)激勵校友在各自的崗位上求真務實、創新進取,為國家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貢獻;
(三)積極開展母校與校友之間的經濟技術合作、學術文化交流和聯誼活動,為母校的建設和發展做出貢獻;
(四)收集、整理校友名錄,建立校友檔案,編輯、印刷《華電校友》等內部刊物,交流信息,反映校友們的活動和成就;
(五)舉辦有利於國家、有益於社會、有功於學校、有助於校友的各項事業和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包括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凡遵守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經與本會聯繫登記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一)各個時期在華北電力大學,包括北京電力學院、河北電力學院、華北電力學院(北京研究生部)、北京水利電力經濟管理學院、北京動力經濟學院、北京電力管理幹部學院學習,並取得學歷文憑或學習證書的人員;
(二)曾在華北電力大學各個時期任教、任職人員;
(三)現在校教職工、學生;
(四)對華北電力大學的建設和發展做出較大貢獻者,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可授予本會名譽會員資格;
(五)由華北電力大學校友組成的各類社會團體,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者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或違背本會宗旨、有礙本會名譽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暫停或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和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常設機構為校友工作辦公室。
第三十一條 校友工作辦公室工作職責:
(一)開展校友範圍內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處理校友與本會的聯繫事宜及日常工作,會同學校有關部門接待返校校友;
(三)編輯發行《華電校友》和本會其它出版物;
(四)會同學校有關部門組織校友學術交流、科技開發協作信息交流活動;
(五)開展與各地校友分會的聯絡與合作,參與國內高校校友工作研討。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學校資助;
(三)校友及校友企業捐贈;
(四)校友訂閱《華電校友》、《校友通訊》的贊助款;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1年10月2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