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北理工大學章程

華北理工大學章程

華北理工大學章程是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建立現代大學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學校辦學歷史悠久。原河北理工大學前身為創辦於1895年的北洋西學學堂礦務學學門,1958年建校,1959年天津大學礦冶系成建制併入,曾沿用唐山礦冶學院、河北礦冶學院、唐山工程技術學院、河北理工學院等校名;原華北煤炭醫學院前身為創辦於1926年的開灤高級護士職業學校,1963年開始本科建制,曾沿用唐山煤礦醫學院、河北醫學院等校名,是原國家煤炭工業部所屬唯一一所本科高等醫學院校。

學校發揚歷史名校優良傳統,勤奮求實、嚴謹治學,教育教學質量在礦、冶、重化工及礦山救護、職業病預防等領域享有盛名。1976年唐山大地震使學校遭到嚴重破壞。震後,學校經歷了十年復建、十年發展、世紀跨越,實現強強聯合,取得了豐碩成果,為國家和地方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華北理工大學章程
  • 外文名:NORTH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 地點:唐山市新華西道46號
章程內容
序 言
華北理工大學是河北省屬重點骨幹大學,河北省人民政府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共建高校,於2010年5月由原河北理工大學、原華北煤炭醫學院合併組建而成。合併之初,學校曾用名河北聯合大學。2015年2月,經教育部批准,學校更名為華北理工大學。
學校辦學歷史悠久。原河北理工大學前身為創辦於1895年的北洋西學學堂礦務學學門,1958年建校,1959年天津大學礦冶系成建制併入,曾沿用唐山礦冶學院、河北礦冶學院、唐山工程技術學院、河北理工學院等校名;原華北煤炭醫學院前身為創辦於1926年的開灤高級護士職業學校,1963年開始本科建制,曾沿用唐山煤礦醫學院、河北醫學院等校名,是原國家煤炭工業部所屬唯一一所本科高等醫學院校。
學校發揚歷史名校優良傳統,勤奮求實、嚴謹治學,教育教學質量在礦、冶、重化工及礦山救護、職業病預防等領域享有盛名。1976年唐山大地震使學校遭到嚴重破壞。震後,學校經歷了十年復建、十年發展、世紀跨越,實現強強聯合,取得了豐碩成果,為國家和地方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建立現代大學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校中文名稱:華北理工大學;中文簡稱:華北理工。
學校英文名稱:NORTH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名稱縮寫: NCUST。
第二條 學校辦學地點設在唐山市,法定住所地為唐山市新華西道46號。
第三條 學校是由河北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主管部門為河北省教育廳。
第四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的育人觀,發揚“腳踏實地、嚴謹治學、自強不息、創新發展”的大學精神,履行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職責,服務國家和人民,推動人類文明進步。
第六條 學校秉承“明德博學、勤奮求實”的校訓和“學術並舉、崇術重用、依託行業、服務地方”的辦學理念,實施“特色立校、人才興校、質量強校”的發展戰略,致力於把學校建成以工學、醫學為主,多學科協調發展,特色鮮明的國內知名高水平綜合性大學。
第七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華北理工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八條 學校依法建立和實施“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的制度,堅持依法治校,以師生為本,尊重學術自由,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制度,依法接受監督。
第二章 教育形式與學科門類
第九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為基本職能,堅持以本科教育為主體,大力發展研究生教育,穩步發展留學生教育,適度開展繼續教育,積極拓展國際合作教育。
學校根據國家、社會發展需要和自身辦學條件,合理確定辦學規模,最佳化教育結構。
第十條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包括本專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本專科生教育致力於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能夠較好地掌握學科基本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具有從事科學研究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適應性強、有創新精神的套用型人才。
研究生教育致力於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掌握堅實寬廣的學科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教學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能夠在科學和專門技術上作出創造性成果的高級專門人才。
第十一條 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學校執行國家學位制度,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學校可向為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或為推動本校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授予名譽稱號。
第十二條 學校根據國家需要和辦學實際,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門類並報上級主管部門核准。
第十三條 學校以冶金工程、礦業工程、公共衛生與預防醫學等學科為特色和優勢,學科專業設定涵蓋工學、醫學、理學、經濟學、管理學、文學、法學、藝術學等八大學科門類。
學校統籌規劃學科布局,不斷加強學科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形成重點突出、布局合理的學科專業體系。
第十四條 學校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建設綜合性大學的需要,在已有學科門類的基礎上,創造條件向其它學科領域拓展,使學科門類更加齊全。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一節 學校管理體制與機制
第十五條 中國共產黨華北理工大學委員會(簡稱“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學校教學、科研、醫療和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十六條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認真學習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團結和組織黨內外幹部民眾推進學校改革與發展,維護學校和諧穩定。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總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大局,推進依法治校,建設現代大學制度,全面提高辦學質量和效益,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按照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學校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和制度建設,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三)認真貫徹黨的民主集中制,積極推進學校黨內民主建設;尊重黨員主體地位,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推進黨務公開。
(四)討論決定涉及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等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和關係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審議確定學校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
(五)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人選。積極深化學校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加大幹部的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工作力度。
(六)堅持黨管人才原則,統籌抓好教學科研人才、行政管理人才和後勤服務人才三支隊伍建設。
(七) 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進和諧校園建設。領導學校人民武裝和保衛工作。
(八)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依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
第十七條 學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委全體委員會議(簡稱“黨委全委會”)閉會期間,其職責由黨委常務委員會(簡稱“黨委常委會”)履行。黨委全委會和黨委常委會由黨委書記主持。凡屬重大問題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學校黨委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第十八條 中國共產黨華北理工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學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進行工作。
學校紀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對黨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
(二)檢查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情況,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
(三)協助學校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推進廉潔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
(四)檢查、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按照有關規定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黨員的處分。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證黨章規定的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向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告重要案件的情況和處理結果。
第十九條 校長是學校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負責人,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醫療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校長的主要職權是:
(一)擬訂學校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思想品德教育、社會服務和國際交流與合作。
(三)擬定內部行政機構的設定和調整方案,按照學校黨委常委會決議任免內部行政機構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積極籌措辦學經費,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辦公會議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校長處理重大行政事項應召開校長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主持。
第二十一條 學校根據精簡、效能的原則設定內部組織機構。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由職能部門、教學單位、教輔單位和直屬單位四類組成。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
學校根據需要,可依法設立其他各種學術組織,管理和協調學校學術事務;根據其他工作需要,設立相關專門委員會。各學術組織和專門委員會根據學校授權或各自章程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由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學術委員會主任由委員推舉產生。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權力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校教學、科學研究計畫;
(二)審議學校學科及專業設定;
(三)評定學術價值和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等有關學術事項;
(四)制定學術規範,維護學術道德,處理學術糾紛等事項;
(五)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由相關校領導、院(部)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教學、科研人員組成。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由校長擔任。
學位評定委員會是依法負責學校學位管理的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學位(含名譽博士學位)授予標準與細則;
(二)自主評定並授予學位(含名譽博士學位),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三)遴選研究生指導教師;
(四)裁定有關學位爭議。
第二十四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全體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學校尊重和支持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並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有關決議和提案。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用、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二十五條 學校工會是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
第二十六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華北理工大學委員會(簡稱“學校團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工作,發揮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指導校級學生組織、提高學生素質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十七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全體在校學生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在學校黨委領導和學校團委指導下,依據相關章程規定開展工作。
學生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審議學生代表大會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審議上一屆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工作報告;
(三)討論學校與學生權利有關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學生代表對學校工作提出的建議和意見;
(五)參與討論和決定應當由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生會代為行使職權。學生會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八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社會團體依據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各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社會團體成員和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為學校建設與發展建言獻策。
第二十九條 學校舉辦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其他單位和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運營管理,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學校與校外單位或組織簽訂協定所成立的機構,按照協定約定開展活動。
第二節 二級單位管理體制與機制
第三十一條 二級單位包括學校所屬的所有教學單位、教輔單位和直屬單位。
第三十二條 二級單位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的具體實施單位,可根據學校整體的發展目標和辦學思路,結合本單位實際,提出設立系、所、室等機構的方案,報學校審批。
第三十三條 二級單位根據學校的相關規定或授權,行使以下職責:
(一)組織開展學科專業建設和師資隊伍建設;
(二)制定本單位的教學計畫並實施;
(三)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其他學術及社會服務活動;
(四)負責本單位教職工的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五)負責本單位學生的教育、管理和培養工作;
(六)擬定本單位內部機構,並進行有效管理;
(七)負責本單位經費和資產的管理使用;
(八)行使學校授權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四條 設有分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的二級單位實行黨政分工合作、共同負責的領導體制,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
會議研究教學與科研、學科建設、人才隊伍建設、行政管理等議題時,由院長(主任)主持;研究黨的建設與思想政治教育、學生管理及安全穩定工作等議題時,由書記主持。
第三十五條 未設定分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的二級單位實行行政負責人負責制,黨務工作由所屬黨組織負責。
第三十六條 二級單位黨組織(包括分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大事項決策、重要人事調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和關係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等,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單位師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三十七條 二級單位及學校機關設立分工會,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保證本單位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行政負責人定期向本單位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接受教職工監督。
第四章 教職工
第三十八條 教職工包括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
第三十九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下列聘用制度:
(一) 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和崗位聘用制度;
(二) 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用制度;
(三) 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契約聘用制度。
第四十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 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 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 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 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 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 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 就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 法律法規、學校規章、聘任契約或勞動契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一條 教職工履行下列義務:
(一) 忠誠教育事業,勤奮工作,盡職盡責;
(二) 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規範;
(三) 尊重和愛護學生,為人師表,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四) 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五) 法律法規、學校規章、聘任契約或勞動契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二條 教師是學校辦學活動的主體力量。學校為教師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學校建立健全教職工進修、培訓制度。
第四十三條 學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
第四十四條 學校建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教職工申訴等權利保障機制,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學校依據社會發展水平和學校財務狀況,逐步提高教職工福利待遇。
第四十五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教職工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等途徑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五章 學 生
第四十六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七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求、國家政策、辦學條件和教育主管部門核定的辦學規模,編制和調整招生計畫;按照不同培養層次、培養類型和學科專業要求確定和調整選拔學生的標準和條件。
學校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和擇優選拔的原則開展招生工作,接受教育主管部門管理和社會監督。
第四十八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 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平等利用學校提供的公共教學資源;
(二) 依據學校規定自主選擇專業和課程;
(三) 自主開展科學研究、發表學術成果、參加各類學術活動;
(四) 依法依規參加社會服務,在校內組織和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五) 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助學和助學貸款;
(六) 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七) 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 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或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九)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九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國家榮譽和利益;
(二) 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和學生行為規範;
(三) 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 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完成學業;
(五) 按國家規定繳納學費、住宿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六) 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十一條 學校建立聽證、申訴等學生權利保障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學校堅持立德樹人,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為學生成長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體育設施及相關服務。
學校關心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為其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幫助;鼓勵和支持學生利用業餘時間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
第五十二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生自治組織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並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五十三條 學校支持學生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學生社團。學生社團須在學校黨委的領導和學校團委的指導、監督和管理下,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開展活動。
第六章 資產、經費及財務管理
第五十四條 學校資產是指學校依法占有、使用的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依法實施具體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五條 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學校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學校積極拓展資金來源渠道,鼓勵通過合法途徑增加收入,吸引社會資金,不斷提高辦學實力。
學校建立以政府投入為主,學校事業收入、企業出資、社會捐資、後勤社會化融資等多渠道融資方式,建立多元籌資體系。
第五十六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經費項目使用申報和績效評價制度;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督制度,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開源節流,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五十七條 學校建立健全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管理制度,提高資源使用效益。
第五十八條 學校建立公共服務與後勤保障體系,不斷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為教職工和學生的工作、學習及辦學活動提供保障。
第七章 社會服務與外部關係
第五十九條 學校接受舉辦者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學校的辦學進行管理和監督,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六十條 學校積極開展與政府部門、國際組織、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和機構的合作,根據社會需求與自身優勢,為社會和相關行業發展提供服務,爭取社會各方的支持和幫助。
第六十一條 學校大力提升國際交流與合作水平,積極推進學術交流,加強與國外高水平大學和研究機構的合作,並致力於在全球視野下傳播和發展中國文化,不斷提高學校的國際影響力。
第六十二條 華北理工大學校友是指曾在學校就讀或進修過的學習者;在學校工作過的教職工;學校名譽教授、名譽博士、客座教授、兼職教授等;經學校校友理事會批准,獲得學校校友會會員資格的機構、團體和個人。
第六十三條 學校設立華北理工大學校友總會。
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在當地有關部門指導與規範下,成立具有地域、行業、院系、屆別等特點的校友分會。各校友分會在校友總會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六十四條 校友總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以多種方式聯絡和服務校友,優先為校友提供優質的繼續教育和其他方面服務。
第六十五條 校友總會依靠海內外校友的廣泛影響,共同提升學校的社會影響力;凝聚廣大校友力量,拓展社會資源,共同促進學校建設與發展。
第八章 校訓、標識、校歌與校慶日
第六十六條 學校校訓為“明德博學,勤奮求實”。
第六十七條 學校徽志為雙圓套形,徽志中心選用古樸的篆體作為“華”和“北”字的主要創意元素,整體為盾牌形狀設計;外環上方是中文毛體“華北理工大學”字樣,下方是大寫“NORTH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字樣。
學校徽章為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六十八條 學校校歌為《華北理工之歌》。
第六十九條 學校確定每年10月15日為校慶日。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本章程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黨委常委會議審定通過後,報河北省教育廳核准。經河北省教育廳核准後,由學校予以發布。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是學校運行的基本規範。
本章程生效之後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應遵照本章程有關內容予以修改或廢止。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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