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捐資興學褒獎條例

華僑捐資興學褒獎條例是中國政府獎勵華僑捐資辦學的規定。始見於 1914 年 10 月北洋政府教育部公布的《捐資興學褒獎條例》第一條:“華僑在國外以私財創立學校或捐入學校,培育本國子弟,準由各駐外領事開列事實表冊,詳請褒獎。”1929年 1 月由國民政府公布的《條例》第九條規定:“華僑在國外以私財創立或捐助學校及其他教育機關,以培育本國子弟者,其請獎手續,由各駐外領事館開列事實表冊,呈請教育部核辦。”

1944 年 10 月、1945 年 5 月和 194610 月,分別作過若干修改。1947 年 6 月修正的《條例》第七條改為:“僑居國外之中華民國人民,依本條例第三條所定應給褒獎者,由當地使領館開具事實,檢附捐資證件及受獎人履歷,報請僑務委員會會同教育部、內政部核辦。在未設領事館地方,得由校長或學校董事長、或其他僑民教育主管人員呈請僑務委員會核明後,會同教育部、內政部給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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