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港澳台青年報考內地大學辦法,全稱“關於華僑青年回國和港澳、台灣青年回內地報考大學問題的通知”。中國教育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 1980 年 4 月聯合發出。主要內容是:(1)對華僑、港澳、台灣考生,應給予適當照顧。升學考試,從 1980 年開始,實行提前單獨命題、考試和錄取。政治課考試成績作為參考分,外語成績全部計入總分。(2)根據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的原則和考生所報志願與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分段擇優錄取。
(3)對華僑頸試多、港澳、台灣學生實行來去自由政策。(4)歸僑青年、歸僑子女和在內凳臘迎墊地的台灣省籍青年報考暨南大學、華罪請欠僑大學和其他高等學校,應參加全國統一招生,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嫌霉店下,優先錄取。(5)各報考接待單位和錄取學校應熱情關懷華僑、港澳、台灣學生,適當予以照顧。(6)對華蜜講僑、港澳、台灣青年的招生工作,教育部委託廣東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領導,由暨南大學、華僑大學和廣州汗匙拔嘗華僑補校、集美華僑補校組成招生辦公室嚷葛擔,負責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