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中農業大學校友會章程

華中農業大學校友會章程

《華中農業大學校友會章程》是華中農業大學針對校友會、校友管理工作制定的管理制度,經2012年7月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華中農業大學校友會章程
  • 制定單位:華中農業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會名為華中農業大學校友會,英文譯名為Huazh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縮寫為HZAUA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在華中農業大學校友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宣傳學校和校友,廣泛聯繫和團結國內外校友,增進友誼,促進交流,加強合作,發揚學校優良傳統,共商建立和諧社會及和諧校園的大計,為祖國的繁榮昌盛和母校的持續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教育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湖北省武漢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廣泛團結國內外校友,增進校友對母校的了解和感情,關心和支持學校建設和發展,共同為把母校建設成為整體水平國內一流,優勢學科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特色鮮明的研究型大學而努力奮鬥;
(二)發揮校友聯繫母校與社會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積極向母校提供人才培養與科技協作信息,為母校與地方、企業、科研院所建立科教合作關係牽線搭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不斷提高母校教育質量、科研學術水平和辦學實力;
(三)聯絡校友為祖國四化建設、地方經濟建設和促進母校與地方科技合作做出貢獻。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是華中農業大學校友。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是華中農業大學校友:
(1)華中農業大學的各類學歷畢業生、肄業生、進修生、函授生、培訓生;(2)曾在華中農業大學及其附屬單位學習過的人員;
(3)曾在華中農業大學及其附屬單位工作過的教職員工;
(4)華中農業大學授予或聘請的名譽教授、特聘教授及其他兼職人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憑會員證可以免費在母校圖書館查閱圖書資料;
(六)對母校的各項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權;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母校聲譽,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校友聯誼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相關工作;
(四)協助母校廣泛聯絡海內外校友與社會各界友好人士,為支持母校和社會的發展作貢獻;
(五)積極進行信息溝通,為本會提供信息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計畫、和重大工作事項;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由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榮譽、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學校資助;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要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2年7月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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