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市城市管理局於2010年3月10日設立,為市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城市市政設施管理、園林綠化、環境衛生、路燈、燃氣、熱力、戶外廣告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等。內設辦公室、政策法規科、人事科、計畫審計科、市政設施科、市容市貌科、公用事業科7個職能科室,行政編制24名。下設9個單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支隊、市環境衛生管理辦公室、園林綠化管理辦公室、數位化城市管理指揮中心、曹州牡丹園管理處、市廣告雕塑管理辦公室、市路燈管理所、市政設施管理所、市政工程設計院。
職能介紹,內設機構,辦公室,政策法規科,人事科,計畫審計科,市政設施科,市容市貌科,公用事業科,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職能介紹
根據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菏澤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魯廳字〔2009〕47號)和《中共菏澤市委菏澤市人民政府關於菏澤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菏發〔2009〕25號),設立菏澤市城市管理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將原市市政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職責劃入市城市管理局。
(二)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主要職責
(一)擬訂有關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
(二)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擬訂城市市政設施管理、公用事業、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和城市綜合管理髮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會同有關部門提報城市基礎設施新建或改建項目計畫;負責城市園林綠地、路燈、小型環衛設施、廣告雕塑、燃氣管道、熱力管道的新(擴)建、改建並牽頭組織實施建設開工審查、設計、施工質量監督、監理、竣工驗收工作。
(四)負責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參與城市市政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負責對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市政公用設施的有償使用進行審批和管理;負責市政公用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組織處理由市政設施引發的有關災害和安全事故。
(五)負責城市園林、環衛、廣告設施、路燈、燃氣、熱力等市政公用事業的經營資質管理、經營許可和安全運行;負責擬訂城市管理服務質量標準和服務規範,配合有關部門擬訂城市管理有關的價格和收費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六)組織指導城市園林綠化和環境藝術管理工作;負責占用城市園林、綠地的審批和城市建設項目設計方案中的園林綠地率的審核認定;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城市環境藝術作品設定的布局規劃和技術標準;負責城區環境藝術作品設定的審查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風景名勝區、公園、廣場、綠地的管理工作。
(七)組織指導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提出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布局規劃和分期計畫並監督實施;監督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環衛設施配套情況。
(八)負責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的組織指導和協調監督;負責城市管理有關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城市戶外廣告設定、建築物外裝修、亮化設施及各類臨時服務設施設定的審批管理。
(九)負責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十)組織擬訂城市維護資金及有關專項經費的年度使用計畫並監督檢查落實情況;擬訂城市管理行業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有關科技項目攻關、技術推廣和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一)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城市管理局設7個職能科室。
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督查、保密、安全和綜合性文稿起草工作;受理人民來信來訪,承辦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投訴事項。
政策法規科
組織起草城市管理工作的政策規定並監督實施;負責城市管理相關課題的調查研究;指導城市管理普法、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
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群工作。
計畫審計科
負責編制城市維護費用使用計畫並監督檢查落實情況;配合有關部門擬訂城市管理服務價格和收費標準並監督執行。
市政設施科
負責城市市政設施養護管理,對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市政公用設施的有償使用進行審批和管理;負責城市路燈、亮化設施管理工作;負責市政設施的安全監督檢查;參與和市政設施有關的各類專項規劃的編制;組織處理由市政設施引發的有關災害和安全事故。
市容市貌科
負責城市戶外廣告設定、建築物外裝修、各類臨時服務設施設定的審批管理;制定市容市貌管理目標;負責城市環境衛生工作;參與和市容市貌管理有關的各類專項規劃的編制。
公用事業科
參與擬訂城市燃氣、供熱等市政公用事業發展規劃;監督管理市政公用行業經營活動和安全運行,發放燃氣、供熱等公用行業經營許可證;擬訂市政公用行業服務質量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訂市政公用行業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有關科技項目攻關、技術推廣和對外交流與合作。
人員編制
市城市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24名,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3名,科級領導職數13名。
其他事項
(一)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成並驗收合格後移交市城市管理局維護管理,未辦理移交手續的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由建設(或產權)單位維護管理。
(二)保留市園林綠化管理辦公室,配備主任1名(副縣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