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定偉,男,漢族,1963年9月生,廣東陽江市江城人,1983年8月參加工作,1984年8月入黨,黨校研究生學歷。曾任廣東省委農村工作辦公室副主任、廣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副廳級)。
2016年6月,被提起公訴。莫定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三個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莫定偉
- 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廣東陽江市江城
- 出生日期:1963年9月
- 主要成就:廣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原主任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逮捕,依法雙開,提起公訴,一審開庭,一審判決,
人物履歷
曾任陽東縣委書記、縣人大常委會主任,五屆市委委員。
2011年06月任廣東省農業廳副廳長,扶貧辦主任,後任廣東省委農村工作辦公室副主任、廣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6月12日,據廣東省紀委訊息:經廣東省委批准,廣東省委農辦副主任莫定偉涉嫌嚴重違紀問題,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逮捕
2015年9月18日,廣東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廣東省委農村工作辦公室原副主任、廣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原主任莫定偉(副廳級)決定逮捕。案件偵查工作在進行中。
依法雙開
2015年9月,經廣東省委批准,廣東省紀委對省委農辦原副主任、省扶貧辦原主任莫定偉嚴重違紀問題進行立案審查。
經查,莫定偉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收受、贈送禮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利,收受他人賄賂,數額巨大;為謀求個人職務升遷,向他人行賄。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其中受賄、行賄問題涉嫌犯罪。此外,莫定偉還存在干擾、妨礙組織審查的行為,與部分行賄人串供,並將巨額財產轉移藏匿。
莫定偉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反黨的政治規矩和組織紀律,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情節嚴重。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莫定偉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
提起公訴
2016年6月22日,中共廣東省委農辦原副主任兼省扶貧辦主任莫定偉(副廳級)涉嫌受賄、行賄一案,經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日前由東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莫定偉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莫定偉,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東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莫定偉在擔任陽東縣委副書記、陽東縣縣長、陽東縣縣委書記、廣東省委農辦副主任、省扶貧辦主任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巨大,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東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莫定偉自2003年7月至2004年2月任中共陽東縣委副書記,2004年2月至2007年3月任中共陽東縣委副書記、陽東縣人民政府縣長,2007年3月至2011年7月任中共陽東縣委書記,2011年7月任中共廣東省委農辦副主任兼省扶貧辦主任。在任職期間,被告人莫定偉利用職務便利,在有關幹部職務調整、提拔任用、土地開發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鐘某1等人賄賂人民幣472萬元、港幣370萬元,折合人民幣總計770.78萬元。
一審判決
莫定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