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縣司法局

莒南縣司法局

莒南縣司法局於1980年12月恢復重建,系縣政府職能部門,為正科級行政單位,主要負責全縣的司法行政管理工作。司法局現轄1個公證處,2個律師事務所,1個法律援助中心,18個司法所,19個法律服務所。局機關設辦公室、財務科、基層科、宣教科、公證律師管理科、“148”值班室、社區矯正辦公室等7個職能科室。局黨組下設機關黨支部、老幹部黨支部、公證處黨支部、赤嵋律師所黨支部。局機關在職幹部職工27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莒南縣司法局
  • 恢復重建:1980年12月
  • :縣政府職能部門
  • 主要負責:全縣的司法行政管理工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全縣司法行政工作政策,編制司法行政工作中長期規劃、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制定全縣普及法律常識和法制宣傳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並參與全縣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三)指導、監督律師、法律顧問工作,管理全縣法律諮詢服務機構和外地在我縣設立的法律服務機構。
(四)負責法律服務機構設立的申報登記工作。
(五)指導、監督公證機構及公證業務活動。
(六)管理、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七)管理、指導全縣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八)負責全縣法律服務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九)組織開展全縣法學教育工作和法制宣傳工作,在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下開展法學理論研究。
(十)參與地方涉法規範性檔案的研究擬制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外事工作及對涉港澳台法律服務的聯絡工作。
(十一)管理全縣司法行政系統裝備工作,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
(十二)負責主管業務範圍的行政應訴、聽證工作。
(十三)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鄉鎮司法所司法行政幹警。
(十四)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縣司法局局機關內設辦公室、政工科、財務科、基層科、社區矯正工作辦公室、宣教科、公證律師管理科、“148”值班室8個科室;縣普法辦設在司法局,與司法局合署辦公。
辦公室
協助縣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擬定全縣司法行政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並監督實施;收集、整理、分析、反饋、上報各類司法行政信息;負責司法行政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及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負責機關文秘、機要、保密、信訪、督查、外事、提案、統計、信息網路建設等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裝備工作和局機關後勤服務及安全保衛工作。
政工科
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黨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管理工作; 負責系統內年度工作崗位責任目標考核評比;負責組織開展系統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及年度工作評比、考核;負責系統內公證、律師系列的職稱評審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離退休幹部服務工作;負責本系統的計畫生育工作。
財務科
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會計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本系統會計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的宣傳、實施;負責對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各單位的會計帳簿實施監管;管理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專項經費;負責編制局機關財務會計報告、年度財務預算、經費、工資管理、財務檔案管理、編制財務報表;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及基本建設計畫申報工作。
基層工作科
管理、指導全縣基層人民調解工作;管理、指導全縣司法所、法律服務所的業務工作;負責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工作者資格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基層司法行政工作有關政策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
社區矯正工作辦公室
按照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承擔著對在社區服刑的“五類”(被判處管制、緩刑、暫予監外執行、假釋、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員進行管理監督;通過多種形式,加強對社區服刑人員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會公德教育,矯正其不良心理和行為,使他們悔過自新,棄惡從善,成為守法公民;依法組織社區服刑人員參加適當的社會公益勞動;幫助社區服刑人員解決在就業、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管理、指導刑釋解教人員的過渡性按安置幫教工作。
宣傳教育科
組織開展法學理論研究,擬定全縣法制宣傳教育、依法治理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普及法律常識工作,指導各鄉鎮、各行業依法治理工作;承擔縣全民普法依法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司法行政機關行政應訴、聽證工作;管理指導全縣司法行政幹部職工、法律服務工作者培訓和法學教育工作;擬定培訓和法學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有關政院校在我縣教學點、函授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協助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公證律師科
管理、指導全縣公證、律師工作;負責全縣律師、公證員執業登記、年度註冊審核工作;負責全縣律師事務所設立、年度檢驗的審核工作;管理、指導全縣律師執業機構,社會法律諮詢服務機構的工作;管理、指導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法律顧問工作;組織、指導重大疑難案件的辯護代理;負責公證員、律師協會的日常工作;指導司法鑑定機構開展司法鑑定業務。
“148”值班室
承擔縣“148”法律服務專線協調指揮中心的日常工作;指導全縣各鄉鎮“148”法律服務專線電話值班室的工作;負責來訪人員的接待工作,解答法律諮詢,普及法律知識;向當事人提供出警服務;對受理案件進行分流處理、督查督辦;負責矛盾糾紛信息的溝通聯絡、協調,制定處置民間突發糾紛和防激化預案,預防矛盾糾紛激化、維護社會穩定;負責工作情況分析、整理、信息反饋工作。
普法辦公室
組織協調、指導、管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貫徹執行檢查落實“五五”普法依法治理規劃和年度實施方案的實施,推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全面開展;深入調查研究,全面掌握綜合分析普法情況,及時向縣委、縣人大、縣政府及市普法辦匯報工作,當好縣普法領導小組的參謀;及時準確地搞好上傳下達,辦好普法簡報,及時交流信息;抓好普法試點,培養各類典型,認真總結經驗;培養各鄉鎮、縣直各部門科以上幹部和普法宣講員、聯絡員等普法骨幹培訓;管好用好法制宣傳教育設施設備,做好普法教材、法制報刊的征訂發放工作;完成縣委、縣人大、縣政府交辦的其他普法事項。
法律援助中心
負責擬定全縣法律援助工作計畫、實施方案並監督、組織實施;負責管理、指導、監督和組織實施全縣法律援助工作;負責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業務研討和統計工作;負責法律援助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對法律援助申請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並組織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法律援助事項;指派、協調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辦理法律援助事務;承辦本轄區有重大影響、複雜的法律援助案件。
公證處
維護正常的民事、經濟流轉秩序,引導公民、法人依法進行經濟、民事活動;為公民、法人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保護,通過公證活動,幫助、指導公民、法人依法設立、變更法律行為,平衡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剔除糾紛隱患和不真實、不合法的因素,制止違法行為,促進法律行為的履行。
律師事務所
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聘請,擔任法律顧問;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接受刑事案件犯嫌疑人的聘請,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接受當事人的委託,參加調解、仲裁活動;接受非訴訟法律事務當事人的委託,提供法律服務;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檔案。
司法所
1、指導管理人員調解工作,參與調解疑難、複雜民間糾紛;
2、承擔社區矯正日常工作,組織開展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管理、教育和幫助;
3、指導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4、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對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5、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6、組織開展基層依法治理工作,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義和建議;
7、協助基層政府處理社會矛盾糾紛;
8、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9、完成上級事法行政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交辦的維護社會穩定的有關工作。
鄉鎮法律服務所
(一)應聘擔任法律顧問;
(二)代理參加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案件;
(三)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
(四)主持調解糾紛;
(五)解答法律諮詢;
(六)代寫法律事務文書;
(七)協助辦理公證事項;
(八)協助司法助理員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和其他有關業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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