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正科級行政單位,是縣政府綜合管理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職能部門。其前身為莒南縣勞動科,建立於1956年11月。1957年12月撤銷勞動科,業務併入計畫委員會。1959年5月增設莒南縣勞動局。1962年11月撤銷勞動局,業務又併入計畫委員會。1972年2月恢復計畫、勞動、統計機構,合稱莒南縣革命委員會計畫勞動局。1975年7月從計畫勞動局分出。1999年6月,縣人事局承擔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衛生局承擔的基本醫療保險和民政局承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職能劃轉到勞動局,組建“莒南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莒南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 在職職工:98名
- 建立於:1956年11月
- 行政科室:5個
機構簡介,內設機構及職能,
機構簡介
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共有在職職工98名,其中黨員77名。設行政科室5個,分別為局辦公室、財務審計科、社會保險科、勞動工資科、職業培訓科。轄正科級事業單位 2個, 分別為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事業處、莒南縣技工學校;轄副科級事業單位 7個,分別為社會勞動保險事業處、醫療保險事業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處、勞動就業辦公室、勞務輸出辦公室、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勞動爭議仲裁院。轄股級事業單位5個,分別為工傷生育保險辦公室、職業介紹中心、就業訓練中心、職業技能鑑定中心、信息中心。2003年6月9日,以莒南編髮[2003]2號《莒南縣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設立“鄉鎮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所”的通知》下發為標誌,全面啟動了鄉鎮勞動保障工作。
內設機構及職能
內設行政科室 5個,分別為局辦公室、勞動工資科、信息中心、財務審計科、工傷生育保險辦公室。轄正科級事業單位 3個, 分別為局機關、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事業處、莒南縣技工學校,轄負科級事業單位 7個,分別為社會勞動保險事業處、醫療保險事業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處、就業辦公室、勞務輸出辦公室、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勞動爭議仲裁院。
局辦公室職能
一、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
二、擬定工作制度、工作計畫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三、負責機關文秘、信訪、檔案、保密、機要通信、安全保衛、督查督辦、會議組織、行政後勤服務工作;
四、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障信息宣傳、調研工作;
五、擬定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政策、規定草案和規範性檔案
六、承辦局機關法律事務,處理勞動和社會保險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案件;
七、擬定勞動和社會保險政策服務諮詢機構的管理辦法,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和諮詢工作。
勞動工資科職能
一、擬定全縣勞動關係調整的有關規劃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實施辦法;
二、負責全縣職工勞動契約簽訂和鑑證工作;
三、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
四、參與縣級企業勞動模範評定和市級、省級、國家級企業勞動模範推薦工作;
五、組織實施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
六、擬定企業工資指導線和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方案;
七、擬定企業工資調節辦法和國有企業經營者工資收入辦法;
八、擬定全縣企業職工收入分配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企業工資管理和內部分配;
九、負責管理企業職工人事檔案;
十、負責綜合管理全局其它檔案。
十一、完成市局和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信息中心職能
一、協調和組織本縣區“勞動99三版”“社會保險核心平台二版”軟體的實施和套用。
二、負責本縣區金保軟體上線後各類問題的測試驗證和提報。
三、負責本縣區金保網路建設,積極推進聯網套用。
四、配合市信息中心,組織本縣區軟體操作人員的培訓工作。
五、負責全局辦公自動化設備的管理和維護。
六、完成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財務審計科職能
一、宣傳、貫徹國家的有關財務政策、法律、法規,制定本單位財會管理規定。
二、負責本科室工作,制定財務收支計畫、預算並監督實施。
三、參與本局經費、基金收支有關事項的決策,向局黨組提出合理化建議。
四、負責對全局經費、基金收支、記帳憑證,財務會計報告等財務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稽核。
五、組織財務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加強財務管理。
六、組織財務人員學習政治理論,業務知識,法規制度。
七、配合其他目標考核人員分析考核各業務科室目標責任制的完成情況以及財務預算的執行情況。
八、定期向領導匯報財務收支情況,組織編寫財務分析報告。
九、辦理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工傷生育保險辦公室職能
一、負責縣域內工傷保險政策的宣傳貫徹落實,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基準費率的核准、確定以及浮動費率的調整;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待遇審核、計算、撥付;工亡職工的供養親屬資格的確認;負責莒南縣境內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的組織鑑定以及文書送達;對工傷職工的停職留薪期進行確認;負責工傷事故的預防、處理。
二、負責莒南縣境內生育保險的政策宣傳貫徹落實,對申請生育保險待遇的資格進行審查、確認,對生育保險待遇進行審核、計算、撥付。
三、按時完成工傷生育保險的月報、季報、年報工作。
四、對工傷生育保險工作的各個環節實行分類登記台帳,並錄入微機,實行微機化管理。
五、對工傷生育保險的行政、業務經辦等資料按規定及時分類整檔,並存入局檔案室。
六、準確解答有關工傷生育保險政策的諮詢。
七、及時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事業處職能
一、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確保完成市機關保險處下達的年初征繳計畫。
二、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的發放工作,確保足額、及時。
三、負責建立完整的參保人員和離退休人員資料庫並管理規範。
四、開展行風建設活動,落實四項基本服務制度。
五、及時上報市機關保險處的報表,做到內容翔實、數據準確。
六、經常化、制度化地開展養老保險宣傳、諮詢服務活動。
七、做好機關事業單位調入、調出人員的養老保險轉移工作。
莒南縣技工學校職能
從事職業技能教育,培養職業技能人才和技術工人,承擔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和下崗失業職工、在職職工的培訓任務等。
莒南縣社會勞動保險事業處職能
一、做好企業和個人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工作,積極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認真做好當期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工作,清理清繳企業欠費,做好企業人員養老保險關係的接收、轉移工作,做好微機信息維護及管理工作,做好保費對賬單的列印工作。
二、認真細緻做好福利和退休工作,及時做好企業擬退休職工退休手續的審核、申報工作,按政策要求,按時準確的為企業退休人員及已故企業退休人員供養直系親屬調整生活待遇,嚴格進行社會保險待遇領取資格認證工作,社會保險待遇的社會化發放。按時發放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發放已故企業退休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認真紮實做好社區管理服務工作。
三、積極宣傳社會保險政策,做好有關社會保險來信、來訪的答覆。
四、做好社會保險稽核工作。
五、做好企業職工參保檔案管理,做好企業退休人員檔案管理。
六、做好統計報表的上報工作。
七、做好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醫療保險事業處職能
一、負責編制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收支計畫和決算;
二、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籌集、醫療保險金的結算和支付、醫療費審核和兌付;
三、負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會計核算;
四、負責個人賬戶的記賬、管理;
五、負責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並與之簽訂服務協定,對違反規定的,按協定規定追究違約責任;
六、做好相應的管理服務工作,如對參保人員住院和轉診的醫療保險審批、醫療費稽核和對騙支醫保基金的參保人員的處理、對異地安置和隨子女居住參保人員就醫的管理、對患規定慢性病種參保人員審定管理和落實醫療費補助政策等;
七、行政主管部門賦予的其他職責。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處職能
一、研究擬定全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發展規劃,起草全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各項檔案規定,擬定全縣各鄉鎮農村養老保險年度任務指標。
二、在局黨組的領導下,執行上級有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政策法規及工作安排部署。
三、與局基金結算中心配合,收繳全縣農村養老保險費,發放全縣農村養老保險金。
四、整理、保管全縣農村養老保險投保繳費、領保退保的各項業務檔案,並實現微機化管理。
五、在局黨組的領導下,指導、督促各鄉鎮勞動保障所開展農村養老保險工作。
六、宣傳國家、省、市和縣等各級黨委政府有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法規政策。
七、不斷擴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面,結合社會新農村建設,指導、督促各鄉鎮勞動保障所推動試點村居的農民集體參保。
八、在全縣建立並推動失地農民參加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九、市局和局黨組交給的其他工作任務
就業辦公室職能
機構設定為:職業介紹中心、勞服企業科、失業保險科、就業訓練中心。
一、為本縣各類用人單位招聘人員辦理用工登記、信息發布、組織招聘洽談活動。
二、組織縣外勞務輸出。
三、為城鎮求職者辦理求職登記、失業登記。
四、為城鎮困難群體人員辦理就業登記。
五、為農村勞動力轉移提供服務。
六、為社會團體和個人辦理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和審批手續。
七、為社會力量辦學辦理審批手續。
八、為勞服企業辦理認定和審批手續。
勞務輸出辦公室職能
一、開展職業指導、諮詢服務,經勞動保障部門同意,組織企業招聘洽談會。
二、建立勞動力供求信息庫,收集和發布職業供求信息,為職業培訓提供需求信息。
三、為勞動者跨區域流動就業提供中介服務。
四、勞動保障部門安排的其他業務工作。
勞動保障監察大隊職能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及單位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行為;
五、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督促檢查,依法糾正和查處各類勞動用工違法行為;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責。
勞動爭議仲裁院職能
一、承辦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日常工作;
二、根據仲裁委員會的授權,負責管理仲裁員,組織仲裁庭;
三、管理仲裁委員會的文書、檔案、印鑑;
四、負責勞動爭議及其處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諮詢;
五、向仲裁委員會匯報、請示工作;
六、辦理仲裁委員會授權或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