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荔城區民政局是一個地方政府職能部門,負責根據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編制全區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組織落實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規,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莆田市荔城區民政局
- 負責:救災工作
- 實施:城鄉醫療救助制度
- 建立:城鄉醫療救助體系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掛靠單位,
主要職責
(一)根據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編制全區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組織落實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規,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二)負責救災工作,了解、檢查、上報災情,分配、管理救災款物;指導災民開展生產自救、重建家園;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審批轄區募捐義演;接收、分配國際援助、社會捐助的救災款物;主管城鄉社會救濟工作;指導敬老院的建設與管理;檢查指導五保戶的供養;負責農村扶貧扶優工作和城鄉特困戶、六十年代初精簡職工的救濟工作。
(三)實施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積極探索、建立城鄉醫療救助體系,負責醫療補助審核、審批等工作。
(四)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鞏固完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編制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預算,並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負責區級社團的登記和年度檢查工作,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社團;負責社團行政複議工作。
(六)負責區級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工作;研究提出並監督執行有關收費及財務管理辦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七)組織指導轄區擁軍優屬活動,落實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定期補助標準;負責革命烈士、因公致殘人員的調查、報批、褒揚工作;指導擾撫事業單位和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
(八)負責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管理移交地方安置的離退休幹部並督促各項待遇的落實;指導全區退伍軍人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管理好區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服務管理、生產經營。
(九)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組織指導村(居)委會主任的培訓,指導村(居)民自治活動。
(十)貫徹落實社區建設有關政策法規;開展社區建設理論研究,擬定發展規劃;向地方黨委、政府提出社區建設總體發展的建議和意見;指導轄區社區服務工作,推動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立與發展。
(十一)辦理轄區內居民結婚、離婚登記,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撤銷脅迫的婚姻,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倡導文明婚俗;負責收養登記管理和婚姻服務機構的審批、管理工作。
(十二)承辦轄區行政區域劃分、變更的調查、報批,負責區、鎮(街道)的設定、撤銷、更名及界線變更的審核、報批;指導村(居)委會設立、撤銷、更名等工作;主管地名管理工作,負責城區街、路、巷及大型建築物命名、更名和門、樓牌管理;指導農村地名命名、更名和門、樓牌管理;推進地名及地名標誌設定標準化;收集、管理地名資料,編輯出版政區圖和地名圖書;組織、協調、指導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區際邊界爭議的調查,指導鄉級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處。
(十三)制定並組織實施城鄉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監督執行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保護政策;指導社會福利生產,對城鄉福利企業進行巨觀管理。
(十四)負責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的建設和管理;規劃全區公墓的建設。
(十五)協助處理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遣送。
(十六)研究提出福利彩票發展規劃、發行額度和管理辦法,組織指導福利彩票銷售王作,管理福利資金。
(十七)組織指導全區民政系統的幹部培訓和基層民政幹部隊伍建設。
(十八)指導老區建設工作。
(十九)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負責救災工作,了解、檢查、上報災情,分配、管理救災款物;指導災民開展生產自救、重建家園;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審批轄區募捐義演;接收、分配國際援助、社會捐助的救災款物;主管城鄉社會救濟工作;指導敬老院的建設與管理;檢查指導五保戶的供養;負責農村扶貧扶優工作和城鄉特困戶、六十年代初精簡職工的救濟工作。
(三)實施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積極探索、建立城鄉醫療救助體系,負責醫療補助審核、審批等工作。
(四)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鞏固完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編制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預算,並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負責區級社團的登記和年度檢查工作,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社團;負責社團行政複議工作。
(六)負責區級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工作;研究提出並監督執行有關收費及財務管理辦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七)組織指導轄區擁軍優屬活動,落實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定期補助標準;負責革命烈士、因公致殘人員的調查、報批、褒揚工作;指導擾撫事業單位和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
(八)負責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管理移交地方安置的離退休幹部並督促各項待遇的落實;指導全區退伍軍人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管理好區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服務管理、生產經營。
(九)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組織指導村(居)委會主任的培訓,指導村(居)民自治活動。
(十)貫徹落實社區建設有關政策法規;開展社區建設理論研究,擬定發展規劃;向地方黨委、政府提出社區建設總體發展的建議和意見;指導轄區社區服務工作,推動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立與發展。
(十一)辦理轄區內居民結婚、離婚登記,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撤銷脅迫的婚姻,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倡導文明婚俗;負責收養登記管理和婚姻服務機構的審批、管理工作。
(十二)承辦轄區行政區域劃分、變更的調查、報批,負責區、鎮(街道)的設定、撤銷、更名及界線變更的審核、報批;指導村(居)委會設立、撤銷、更名等工作;主管地名管理工作,負責城區街、路、巷及大型建築物命名、更名和門、樓牌管理;指導農村地名命名、更名和門、樓牌管理;推進地名及地名標誌設定標準化;收集、管理地名資料,編輯出版政區圖和地名圖書;組織、協調、指導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區際邊界爭議的調查,指導鄉級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處。
(十三)制定並組織實施城鄉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監督執行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保護政策;指導社會福利生產,對城鄉福利企業進行巨觀管理。
(十四)負責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的建設和管理;規劃全區公墓的建設。
(十五)協助處理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遣送。
(十六)研究提出福利彩票發展規劃、發行額度和管理辦法,組織指導福利彩票銷售王作,管理福利資金。
(十七)組織指導全區民政系統的幹部培訓和基層民政幹部隊伍建設。
(十八)指導老區建設工作。
(十九)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民政局設6個股室:辦公室、社會事務股、優撫安置股、救災救濟股、基層政權建設股、老區建設股。
根據有關規定派駐的紀檢組與監察室合署辦公,按照《黨章》和《行政監察法》履行職責。
根據有關規定派駐的紀檢組與監察室合署辦公,按照《黨章》和《行政監察法》履行職責。
掛靠單位
區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