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廂區財政局

莆田市城廂區財政局

莆田市城廂區財政局位於莆田市城廂區文獻西路(區政府大院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莆田市城廂區財政局
  • 參與制訂:本區關各項經濟發展政策
  • 管理:區級公共財政支出
  • 監督執行:《企業財務通則》
莆田市城廂區財政局職能,直屬單位及職能,會計委派管理中心職能職責,國庫支付中心職能職責,票據管理中心職能職責,農業綜合開發辦職能職責,

莆田市城廂區財政局職能

一、擬定和執行城廂區財政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及其它有關;參與制訂本區關各項經濟發展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對經濟運行調節經濟和綜合使用預算內外財力的建議;執行區鄉(鎮、街)、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
二、貫徹執行中央、省有關財稅政策、法規,執行市制定或制定區級具體實施辦法;制定和執行本區有關財政、財務、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等方面規章制度。
三、負責組織指導全區財政工作;編制年度區本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區和區本級預算及執行情況,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區本級決算;管理區本級各項財政收入,管理區級預算外資金和財政專戶;管理有關政府性基金;管理彩票市場。
四、研究分析全區稅源狀況及其變化;研究提出在國家政府範圍內通過稅收調節經濟運行和國民收入分配的具體措施和建議;審定有關稅收減免事項。根據預算的安排,確定財政稅收收入計畫。
五、管理區級公共財政支出,制定需要全區統一的支出政策和開支標準;監督執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行政單位財務規則》;制定建設財務制度;擬定和執行政府採購政策,負責全區政府採購的檢查和監督工作;擬定和執行國庫集中統一支付制度;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
六、擬定和執行國有資本金基本管理的改革方案、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國有資產的清產核資、國有資本金權屬界定和登記;負責國有資本金的統計、分析;指導資產評估業務。
七、辦理和監督區級財政和經濟發展支出、區屬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區財政投入的挖潛改造資金和新產品試製費;負責農業綜合開發;監督執行《企業財務通則》。
八、管理區級財政社會保障支出;擬定社會保障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
九、擬定和執行我區政府債務管理辦法;承擔外國政府貸款、世界銀行貸款、亞洲開發銀行貸款和日本輸出入銀行貸款的對外開放談判與磋商業務以及借、用、還的管理工作。
十、管理和指導全區會計工作,監督執行《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和政府總預算、行政、事業單位及分行業的會計制度;擬定和執行會計委派制,管理會計委派人員。
十一、監督和檢查財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預算內外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規範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
十二、制定財政科學研究和教育規劃;組織財政人員培訓;負責財政信息和財政宣傳工作。
十三、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直屬單位及職能

會計委派管理中心職能職責

主要任務是:
一、具體負責區直會計委派制工作的組織實施及會計委派核算單位的日常事務
二、擬訂全區跨及委派制度和被委派單位的委派實施方案
三、負責對會計委派人員的考核和業務培訓
四、協調解決會計委派制實施過程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
五、向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六、總結會計委派制工作經驗,指導全區會計委派制工作。

國庫支付中心職能職責

主要任務是:
一、負責管理和監督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改革實施,組織制定有關政策和規章制度;
二、選擇代理銀行,辦理國庫單一帳戶體系中的開戶工作,審核辦理預算單位印鑑預留手續;
三、審批區一級預算單位報送的分月用款計畫,根據年度支出預算和分月用款計畫,合理調度資金,具體辦理資金支付及資金清算業務;
四、審核預算單位用款申請手續是否完整、是否按規定程式及進度要求申請使用資金;
五、建立相關的總帳、明細帳冊,及時提供國庫集中支付有關查詢信息,定期對帳及報送有關報表;
六、對預算執行、資金支付、資金清算、財政決算中的重大事項組織調查;
七、會同人民銀行協調預算單位、代理銀行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相關業務工作。

票據管理中心職能職責

主要任務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收費政策,協助財政、物價部門做好收費管理工作;
二、負責全區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罰沒款票據和各種政府性基金等財政票據的計畫、申請印製、監印、購領、保管、發放、使用、核銷等票據管理工作;
三、依據《福建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管理辦法》,辦理區財政局交辦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年度審驗,收費票據稽查、違紀行為查處等各種收費管理工作;
四、辦理收費單位購領票據《準購證》,指導全區財政票據管理工作。

農業綜合開發辦職能職責

主要任務是:
一、負責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方針政策、法規的傳達貫徹和檢查落實;
二、組織編制農業綜合開發總體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
三、負責國家和省、市區、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儲備、選擇、評估、論證和申報立項;
四、負責國家和省、市、區立項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組織實施、項目資金籌集與管理、項目檢查督促和匯總驗收。
五、負責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的組織管理、業務指導和綜合協調;
六、辦理區委、區政府和區財政局等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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