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

《莆田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2年11月24日,福建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決定批准《莆田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

條例頒布,條例全文,

條例頒布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八屆〕第三號
《莆田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已於2022年8月26日經莆田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於2022年11月24日經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1月29日

條例全文

莆田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
(2022年8月26日莆田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22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城市園林綠化事業發展,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提高人居環境質量,建設美麗莆田,根據《城市綠化條例》《福建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城鎮開發邊界範圍內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公園、濕地、林地、公路等區域綠地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城市園林綠化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生態優先、科學規劃、因地制宜、建管並重的原則,注重地域特色、文化傳承、景觀融合,城市生態綠心及周邊城區宜結合河網水系展現“荔林水鄉”景觀特色。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園林綠化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城市園林綠化經費列入本級預算,保障城市園林綠化資金和用地,組織開展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城市園林綠化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園林綠化的統籌協調、監督管理等工作。
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行政、林業、文化和旅遊、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園林綠化相關工作。
供電、通信、供水、排水、燃氣、市政等單位應當配合做好城市園林綠化相關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園林綠地樹木花草和設施,有權勸止、投訴和舉報破壞城市園林綠化的行為。
鼓勵開展園林式居住區、園林式單位等創建活動。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贈捐資、認養認管、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和養護活動。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園林綠化等主管部門共同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並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實施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台管理。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明確城市綠地系統發展目標、指標和布局結構,確定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等城市綠線,並與供電、通信、供水、排水、燃氣、市政等專項規劃互相協調,科學預留基礎設施建設空間。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在實施中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重新報批。
第八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詳細規劃時,應當分階段劃定落實各類城市綠線,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經批准的城市綠線不得擅自調整,城市綠線範圍內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確需調整城市綠線或者變更用地性質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徵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的意見,並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式調整詳細規劃。調整時不得減少該詳細規劃單元內園林綠地總面積,不得降低園林綠地服務半徑覆蓋率,不得將自然生態資源豐富、地方景觀特色明顯的園林綠地調出城市綠線。
第九條 各類建設項目應當合理安排附屬綠地,附屬綠地面積占建設項目用地面積的比例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新建區居住類建設項目不低於百分之三十;
(二)新建區主幹道不低於百分之二十;
(三)新建區公共管理與服務設施類建設項目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五;
(四)舊城改造區和新建區其他類建設項目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於國家和省有關標準確定具體比例。
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傳統村落和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保護範圍內的規劃建設活動,不得減少原有的綠地面積。
第十條 公園綠地和附屬綠地的規劃建設,應當以植物種植為主。公園綠地的植物種植面積不低於其陸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七十;附屬綠地的植物種植面積不低於其綠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七十五。
防護綠地和廣場用地的規劃建設,應當滿足城市綠地特定功能的需要。防護綠地的植物種植面積不低於其用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七十五;廣場用地的植物種植面積不低於其用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三十五。
第十一條 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科學編制適宜本市種植的樹種和其他植物名錄,並向社會公布。推廣荔枝樹、月季花等市樹市花和油杉、白玉蘭、梅花等鄉土植物的栽植和套用。
園林綠化植物配置應當與環境相協調,注重植物群落多樣性、合理性、安全性,不得採用帶有檢疫性、危險性有害生物的植物進行綠化。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挖掘人文元素和歷史文脈,提高園林綠化的文化品位和內涵,並利用城市山體、水系等自然環境建設城市生態綠廊。
第十二條 鼓勵通過屋頂綠化、牆體綠化、護坡綠化等多種形式進行立體綠化。
鼓勵具備綠化條件的公共停車場、停車位配置(植)庇蔭喬木、綠化隔離帶,建設林蔭停車場。
鼓勵將城市主幹道兩側的實體圍牆改造為透景透綠圍牆。
第十三條 城市道路兩側人行道應當種植行道樹,兼顧遮蔭、行人通行、應急救援和交通安全的要求。行道樹種植應當避免對地下管道(線)、路面及相關設施造成破壞。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管道(線)、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樹木保持距離。工程建設可能影響樹木正常生長的,應當採取保護措施。
第十四條 在園林綠地區域內進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地下空間頂面應當留有符合植物生長要求的覆土層,不得妨礙地表規劃功能,不得影響植物正常生長和園林綠地使用功能。
第十五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時,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核實園林綠地規劃面積;未達到要求的,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園林綠化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建立園林綠化工程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對園林綠化工程建設進行全過程監督、檢查和指導。
建設項目的附屬園林綠化工程,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驗收。
建設項目的附屬園林綠化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驗收,並在建設項目所在地的顯著位置設立告示牌,公示園林綠地平面圖,標明園林綠地面積。
第十六條 園林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在約定的施工養護期屆滿前,向管護責任單位(人)申請辦理移交手續。施工養護期屆滿後,管護責任單位(人)應當予以接收。
建設單位可以與管護責任單位(人)協商,商請管護責任單位(人)提前介入園林綠化工程施工養護期的管理。
第十七條 閒置土地和超過三個月未開工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人和建設單位應當對未進行鋪裝或者遮蓋的裸露地面進行綠化。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八條 城市園林綠化按照下列規定確定管護責任單位(人):
(一)公園綠地由公園管理單位負責;
(二)防護綠地、廣場用地、單位附屬綠地由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
(三)道路附屬綠地由市、縣(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四)居住小區內屬於業主所有的綠地,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業主或者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五)收儲土地、徵收項目和建設用地範圍內保留的綠地,分別由收儲單位、徵收業主單位和建設單位負責;
(六)公路、河湖、溪流、水庫等用地範圍內的綠地,由各有關管理單位負責;
(七)村莊用地範圍內的綠地,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以及管護責任不清或者有爭議的園林綠地、零星樹木,由市、縣(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確定管護責任單位(人)。
縣(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公布管護責任清單,並與管護責任單位(人)簽訂責任書,明確各方權利與義務。
第十九條 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園林綠化管理養護技術規範。
園林綠化管護責任單位(人)應當按照技術規範履行下列管理養護職責:
(一)開展巡查,勸阻、制止損害園林綠化的行為;
(二)補植和修復受損、死亡的樹木花草;
(三)及時防治病蟲害;
(四)及時修剪影響交通、管線、居住安全以及居民採光、通風的樹木;
(五)遇颱風、暴雨、嚴寒等災害性天氣時,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六)修復、更新受損的園林綠化設施;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管理養護職責。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現有園林綠地。因公共利益等特殊需要臨時占用的,應當經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准,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積和期限占用,並繳納臨時使用費。經批准臨時占用的,應當在現場設立告示牌,向社會公示。
臨時占用園林綠地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向原審批部門申請延期,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臨時占用期屆滿,占用單位應當在期滿之日起一個月內恢復原狀;未恢復原狀的,視為擅自占用。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樹木。
因下列特殊情形確需砍伐、移植樹木的,應當經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依法批准:
(一)工程建設無法避讓的;
(二)對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或者其他設施安全構成威脅的;
(三)樹木已經死亡的;
(四)發生檢疫性病蟲害或者其他嚴重病蟲害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有關單位可以根據險情先行砍伐、移植樹木(不含古樹名木),但事後三個工作日內應當向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補辦有關手續,並及時通知園林綠化管護責任單位(人)。
第二十二條 修剪樹木應當兼顧設施安全和樹木正常生長需要,並嚴格按照有關技術規範進行。
因設定交通安全設施、管道(線)建設、道路挖掘以及其他市政工程建設需要修剪樹木或者日常管理養護中需要重度修剪的,工程建設單位、管護責任單位(人)應當制定修剪方案報縣(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並按方案實施修剪。
第二十三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荔枝林資源普查工作,劃定荔枝林保護邊界,對河岸斷帶荔枝林採取補植措施,維護荔枝林岸線的生態功能。
荔枝林周邊規劃建設項目實施邊界規劃退距管理,除園林建築物、構築物以外,新建、改建、擴建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室應當退距荔枝林保護邊界十米以上。
第二十四條 古樹名木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認定。
縣(區)林業、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履行本行政區域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職責,並在古樹名木認定後一個月內依照有關規定確定本行政區域古樹名木管護責任單位(人),與古樹名木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護責任單位(人)分級簽訂管護責任書,明確各方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五條 禁止下列破壞城市園林綠化的行為:
(一)採摘花果、攀樹折枝;
(二)以樹承重,就樹搭蓋、牽繩掛物;
(三)在樹木上刻劃、釘釘、張貼;
(四)剝損樹皮、損傷樹根,在樹木根部封砌、封固地面,灌注損傷樹木或者影響樹木正常生長的物質;
(五)在園林綠地內擺攤設點、違章停放機動車、堆放物品,踩踏設有禁止進入標誌的綠地;
(六)在園林綠地內挖坑、取土,傾倒垃圾、污水;
(七)在園林綠地內種植農作物,養殖畜禽;
(八)損毀園林綠化設施;
(九)其他破壞城市園林綠化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園林綠地樹木花草病蟲害的調查與監測,推廣生物防治,編制應急處置預案,做好植物病蟲害以及其他自然災害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園林綠化日常管理和行政執法銜接機制,通過日常巡查、隨機抽查等方式加強監督管理,對發現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移交線索並依法查處。
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園林綠化信息系統,制定分級管理清單,明確臨時占用園林綠地、砍伐移植樹木、修剪樹木等事項的管理層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在建設項目所在地的顯著位置設立告示牌公示園林綠地平面圖或者公示的園林綠地平面圖不符合要求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千元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管護責任單位(人)未履行管理養護責任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擅自占用或者超出批准的位置、面積和期限占用園林綠地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所占用綠地面積每平方米每日三十元罰款;對已形成的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責令限期拆除、恢復綠地原狀。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破壞城市園林綠化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採取補救措施,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三十三條 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對城市園林綠化有關事項進行審核、審批的;
(二)對依法應當受理的投訴舉報不受理或者對發現的違法線索不移送查處的;
(三)對依法應當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制止、不處罰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監督不力的情形。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城鎮開發邊界,是指在國土空間規劃中劃定的,一定時期內因城鎮發展需要,可以集中進行城鎮開發建設,完善城鎮功能、提升空間品質的區域邊界,涉及城市、建制鎮以及各類開發區等。
(二)園林綠化,是指在城市建設用地上實施園林綠地建設和綠化資源管理的活動。
(三)園林綠地,是指以植被為主要形態且具有一定功能和用途的城市綠地,包括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和附屬綠地。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關於縣(區)人民政府的規定,適用於湄洲島國家旅遊度假區管理委員會、湄洲灣北岸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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