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個人所得稅

荷蘭個人所得稅指荷蘭對個人所得徵收的一種稅。納稅人是在荷蘭的居住者和非居住者。對居住者就國內外全部所得徵稅。徵稅範圍為營業所得、受僱所得和從事獨立勞務所得、投資所得和其他資產所得、定期支付所得、股份轉讓所得。對非居住者,只就在荷蘭國內的所得徵稅。徵稅範圍包括通過在荷蘭的常設機構或者常設代理人從事營業取得的利潤,在荷蘭定期受僱取得的淨所得以及應納工資稅的所得,從位於荷蘭取得的不動產所得,以位於荷蘭的不動產抵押的債權取得的淨所得,從設在荷蘭的資本分為股份的公司的股票、利潤、分享票據、債券以及吸收的貸款取得的所得,在荷蘭公共團體享有的定期付款權利取得的所得和銷售設在荷蘭的資本分為股份的公司的數額較大的股份取得的財產收益。

對於居住者。個人所得稅以其各項源泉淨所得減去與各源泉所得無直接關係的扣除項目及允許從所得中彌補的損失,再減去應免稅的基數後的餘額作為計稅依據。扣除項目包括個人費用、特別費用、慈善捐款、自謀職業扣除,已免稅利息股息扣除和養老金預提款。對於非居住者,個人所得稅以各項源泉淨所得減去位於荷蘭的不動產抵押的債券所支付的利息和社會保險捐款後的餘額作為計稅依據,通常不能享受個人免稅基數的扣除。荷蘭個人所得稅實行超額累進稅率,1985年最低一級稅率為16%,最高一級稅率為72%、荷蘭個人所得稅的徵收方法分源泉徵收和申報繳納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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