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荊福生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
- 出生地:河南孟縣
- 出生日期:1952年
- 重要事件:因受賄罪而落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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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福生簡歷
1972-1975 任莆田地區柴油機廠團委書記.
1982-1984 任共青團福建省委副書記,黨組成員.
1984.1-1987.9 任共青團福建省委書記,黨組書記.
1987.9-1989 任中共莆田地委副書記. 1989-1995 任福建省體委主任,黨組書記.
1995-2001.12 任中共寧德地(市)委書記.
2001.12-2002.5任中共福建省委常委,宣傳部長,寧德市委書記.
2002.5-2005.10任中共福建省委常委,宣傳部長
荊福生受賄案
2007年9月14日,福建省委原常委、宣傳部長荊福生受賄案一審宣判,浙江省溫州市中級法院依法以受賄罪判處荊福生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經審理查明,荊福生在先後擔任福建省體委主任、寧德地(市)委書記、福建省委常委、宣傳部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職務晉升、土地使用、承攬工程、企業改制、工作調動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766萬餘元。
犯罪事實
法院經審理查明,1989年至2005年,荊福生先後擔任福建省體委主任、中共寧德地(市)委書記、中共福建省委常委、宣傳部長期間,其利用職務便利,在職務晉升、土地使用、承攬工程、企業改制、工作調動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766.75萬元。
法院認為,荊福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766.75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鑒於荊福生在被審查期間檢舉他人的違法違紀問題,有立功表現;此外,其能主動坦白有關部門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並退繳全部贓款贓物,故對荊福生依法減輕處罰,遂作出前述判決。
按照中國《刑法》規定,荊福生如果對判決不服,可以在宣判後的十日內提起抗訴。9月24日,即抗訴期限屆滿之日,祝志清特意趕到溫州會見了羈押中的荊福生,徵詢了其是否抗訴的意見。荊最終明確表示不提起抗訴。據《財經》記者了解,現年55歲的荊福生原籍河南,生於福建,曾任莆田地區五七知青農場場長,莆田地區柴油機廠團委書記,共青團莆田地委副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