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州居民前往港澳地區定居辦理指南

內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區定居是由出入境管理局審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區定居
  • 項目類別:行政許可
  • 受理地址:北京西路440號政務服務中心二樓
  • 視窗電話:07168502388
  • 辦理時間:8:30-12:00;14:30-17:30
  • 辦理時限:60 個工作日
  • 收費依據:鄂價費〔2002〕206號
  • 收費標準:50元/證
法律依據,辦理條件,辦事流程,

法律依據

《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

辦理條件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門的;可同時申請偕行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 (二)十八周歲以上、未滿六十周歲,其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歲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指沒有具有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經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顧的; (三)六十周歲以上且在內地無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十八周歲以上子女的; (四)未滿十八周歲,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母的; (五)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子女; (六)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
申辦資料1、提交填寫完整並貼有申請人和擬團聚的香港或者澳門親屬(以下簡稱港澳關係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申請表》 2、交驗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並提交複印件;未滿十六周歲的,還應當由其監護人陪同,交驗監護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並提交複印件,同時提交監護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意見; 3、提交港澳關係人的香港或者澳門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複印件。港澳關係人是外國籍的,須交驗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外國護照複印件; 4、提交申請人所在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對申請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意見; 5、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即:屬於“行政審批條件”欄中(一)項規定情形的,指結婚證明;偕行子女的,指出生醫學證明等父母子女關係證明;屬於“行政審批條件”欄中(二)、(三)、(四)、(五)項規定情形的,指出生醫學證明等父母子女關係證明,父母的結婚證明,其中第(二)項還包括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證明,第(三)項還包括父母在內地無子女證明;屬於“行政審批條件”欄中(六)項規定情形的,指與具體特殊情況相應的證明。“行政審批條件”欄中(一)、(二)項規定的證明,均需交驗原件並提交複印件;子女與父母關係屬於下列情形的,還需履行下列手續:(一)申請人未滿十八周歲,屬於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離異,撫養其的父親(母親)即將或者已經赴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可作為夫妻團聚類偕行子女或者按照未成年人投靠父母類受理審批其赴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申請。申請人需提供其由即將或者已經赴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親(母親)撫養、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二)申請人或者港澳關係人屬於收養子女,申請事由證明中須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養關係證明: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養關係的,指縣級以上公證部門在建立收養關係時出具的收養公證書;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養關係的,指在建立收養關係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簽發的《收養證》或縣級以上公證部門出具的收養公證書;1999年8月1日以後建立收養關係的,指在建立收養關係時,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地區(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門簽發的《收養登記證》(三)申請人屬於非婚生子女或者親子關係存疑的,須在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指定的醫院或者機構進行親子關係鑑定;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子女屬於非婚生子女或者親子關係存疑的,須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機構進行親子鑑定。);(六)提交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認為確有必要的其他證明。

辦事流程

受理→人像採集→詳錄→詢問筆錄→出入境管理科本部報市局主管領導審核→省廳出入境管理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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