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科學、有效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規範國有企業重大事項管理,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為建立科學、有效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規範國有企業重大事項管理,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出資企業,包括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企業重大事項是指關係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具體是指國有企業合併、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債券,進行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擔保,進行捐贈,分配利潤,解散、申請破產,國有資產轉讓,與關聯方交易,資產評估等。
第三條 國資局對國有企業重大事項實施審批、備案、考核等管理。
(一)國有企業分立、合併、重組、改制、上市,增減註冊資本,發行債券,解散或申請破產;
(二)利潤分配方案;
(三)轉讓股權;
(四)在增資擴股中全部或者部分放棄認股權;
(五)處置房屋與土地資產;
(六)企業投融資規劃、發展戰略和規劃;
(七)總投資30萬元以上的項目方案;
(八)對外股權投資、債權投資和證券投資;
(九)對外單筆捐贈5萬元以上計畫;
(十)企業中層骨幹及以下人員的聘用;
(十一)向公司(集團)以外其他單位借款提供擔保;
(十二)與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以及這些人員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進行關聯方交易的事項;
(十三)縣政府及上級國資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一)企業年度工作計畫;
(二)工資分配總額及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方案;非生產性費用總額預算方案;
(三)對外單筆捐贈1萬元以上(含1萬元)至5萬以下(含5萬元)的計畫。
第六條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下列重大事項應向國資局備案:
(一)向銀行等單位借款單筆50萬元以上;
(二)核准或決定子企業的重大事項。
第七條 國資局及企業要建立企業重大事項檔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有關檔案和資料,嚴格保守企業商業秘密。國資局對企業重大事項決策程式、報告制度、檔案管理和保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評價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 國資局接到企業上報事項後,應及時對申報材料和有關手續進行審核,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審核、核准事項逾時未辦理的,應將情況和理由書面答覆申辦人。
第九條 國資局工作人員及國有企業負責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對企業國有資產損失負有責任受到免職或解聘的國有企業負責人,自免職或解聘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國家出資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造成企業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或者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家出資企業的工作人員。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人民政府授權縣國資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