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范劍敏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死刑日期:2003年10月11日
- 性別:男
案件回顧,案件審判,
案件回顧
經昆明中院審理查明,2002年12月,曾化名蔣鷹、黃波的重慶無業人員范劍敏流竄至昆明後,邀約其同鄉范達勇來昆明,共謀以年輕女性為對象搶劫錢財。為此,他們在昆明市豆腐營小區租了一套租房作為據點,並在一間臥室內挖了1個地洞,準備了鐵鏈、鐵鎖、膠帶紙、尼龍繩、玩具手銬等作案工具。
當月初,范劍敏將女青年陸某某誘騙至其住處,並將陸關在地洞內,搶得陸隨身攜帶的現金、手機,並逼迫陸說出自己擁有的財物情況後,用膠帶紙封住陸的口,再用鐵鏈、鐵鎖、玩具手銬等將陸控制住,到陸的住處將陸的錢物拿走,返回後與范達勇一起將陸勒死並毀屍滅跡。
隨後,范劍敏、范達勇採用同樣的手段,先後將另12名年輕女子騙至其出租房內搶劫、殺人;共劫得1.5萬餘元及手機、首飾等財物。其間,范劍敏的女朋友安裕華在范劍敏、范達勇的脅迫下,先後參與了一起搶劫案,分得手機1部、1300元錢。
案件審判
昆明中院依據各罪犯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地位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認定范劍敏、范達勇兩人為主犯,應予嚴懲;安裕華在參與的1起故意殺人案中屬從犯,在參與的1起搶劫案中屬從犯,在被公安機關抓獲後能主動交代其參與犯罪的事實,屬自首,並能提供線索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范劍敏,屬重大立功表現,依法減輕處罰。據此,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搶劫、故意殺人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范劍敏、范達勇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以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判處安裕華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兩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