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二)負責全市性社會團體和跨區、縣級市社會團體的登記和管理工作;指導市屬區、縣級市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負責市一級主管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市屬區、縣級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四)負責擁軍優屬和烈士審批、褒揚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五)負責軍隊(含武警部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幹部、退伍士官、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軍隊落實政策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轉業士官、退伍義務兵、傷殘軍人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軍供站、軍休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軍地兩用人才開發使用工作。
(六)負責社會福利工作,指導各類福利設施、福利事業單位、福利機構、福利生產企業和城市社區福利服務工作。
(七)組織、協調城鄉救災工作;負責救災救濟捐贈款物的接收、分配、管理;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
(八)負責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制定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的措施,負責社區建設的統籌、協調工作。
(九)負責行政區劃工作,研究和修訂全市行政區域規劃;負責區(縣級市)、鎮、街道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市際和區(縣級市)界行政區域邊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擔有關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處工作。
(十)負責婚姻登記和棄嬰收養登記管理工作,指導婚姻登記、婚姻服務機構和婚姻介紹機構的管理工作;負責“三無”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遣送工作,指導各級收容遣送單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老年人、孤兒、棄嬰(童)、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殘疾人的權益保障工作。
(十二)負責殯葬改革和殯葬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社會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民政事業計畫財務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市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
(十五)承辦市政府和上級民政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綜合性檔案起草、會議組織、公文運轉、機要保密、檔案管理、宣傳、信息、外事、信訪、財務等工作;草擬地方性民政規範性檔案,負責民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民政政策法規諮詢等工作;負責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檢查監督民政事業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負責本級及直屬單位民政事業經費的預算和日常財務管理。
優撫科
負責擁軍和“三屬”(烈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革命傷殘人員、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老復員軍人和義務兵家屬的撫恤、補助、優待工作;負責追認革命烈士的審核報批、烈士褒揚;審批革命傷殘人員標準及調級換證;負責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立項審核;指導優撫醫院、光榮院、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救災救濟科
組織協調救災工作;核定和上報全市災情;組織轉移、安置、慰問災民;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接收國內外的救災捐贈;負責扶貧周轉金的使用管理。
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
負責基層政權建設、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建設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貫徹實施村(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加強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工作;擬訂社區建設的政策、規章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社區服務管理工作;負責婚姻登記、婚姻服務和婚姻介紹機構的管理工作。
安置科
負責軍隊(含武警部隊)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離退休幹部、退休志願兵、無軍籍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及管理服務工作;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傷病殘軍人和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組織實施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工作;指導市軍供站、供水站、軍人接待站、軍休所的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
人事科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編制、教育、安全保衛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監察、紀檢、審計、廉政建設、黨群和計畫生育等工作。
雙擁辦
組織、協調、實施重大節日的擁軍優屬活動;督促、指導各縣(市、區)、各單位開展擁軍優屬工作;組織協調駐軍開展擁政愛民活動;配合各級民政部門做好優撫、安置工作;指導、協調軍地雙方開展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國防和雙擁宣傳教育;做好全國、全省雙擁模範城的申報和迎檢工作。
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市老齡工作委員會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老齡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下設辦公室,掛靠市民政局。
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科
擬訂保障城鎮老年人、殘疾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的社會福利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各類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假肢和矯形器製作師執業資格的核准和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全市收容遣送路線,指導縣(市、區)收容遣送站、安置農場以及流浪、乞討等7種人的收容遣送和自願戒毒所的管理工作;負責收養登記管理和承辦涉外收養登記工作;負責殯葬改革和殯葬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經營性公墓的管理與呈批;參與上等級殯儀館的評定工作。
區劃地名科
研究制訂行政區劃、地名管理及解決邊界爭議的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和報批;組織設定地名標誌和管理地名檔案;指導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調處市、縣行政區域界線爭議並仲裁。
民間組織管理科
負責全市性社團、涉外社團和市內組織的跨市(市、縣)社團的審批登記.管理;承擔國務院、廣東省委託的在茂名的社團及其分支機構管理、監督、年審工作;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等各項工作;指導、監督各縣(市、區)社團登記管理工作和社團重大案件的查處。
低保科
指導各地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指導農村五保戶供養和敬老院建設。
領導分工
黨組書記、局長黃一才同志:主持局全面工作。
黨組成員、調研員、副局長鄭忠強同志:分管計財科、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科和市社會福利院、市慈善總會,分管負責財務管理與審計、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工作。
黨組成員、副局長李春梅同志:兼任局機關黨委書記,分管辦公室(人事)和市福利彩票發行中心、局機關服務中心,分管負責行政事務、黨風廉政、宣傳學習、人事管理、福彩發行、駐村扶貧工作。
黨組成員、副局長李國亮同志:分管民間組織管理局、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分管負責社會組織、社會工作人才、基層社區工作。
黨組成員、副局長劉君謀同志:分管社會事務科(殯葬管理、婚姻登記)和市殯葬管理監察大隊、市殯儀館,監管並指導市金鳳山陵園和市鳳嶺公墓的建設與發展,分管負責殯葬管理與監察、婚姻登記工作。
黨組成員、副調研員黃廣富同志:分管救災科、區劃地名科和市救災物資儲備中心,分管負責救災應急、區劃地名、救災物資儲備工作。
黨組成員、副局長劉明文同志:分管優撫雙擁科、安置科和市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分管負責優撫雙擁、士兵安置、信訪維穩、軍休工作。
黨組成員、副調研員陳觀光同志:分管社會事務科(救助管理)、社會救助科、市老齡委辦公室和市救助管理站,分管負責低保、五保、醫療救助、老齡事業、社會救助工作。
辦事指南
各類優撫對象撫恤標準
一、優撫對象
(一)優撫對象:轉業復員退伍軍人,現役軍人家屬。
(二)重點優撫對象:享受國家定期定量補助的優撫對象為重點優撫對象。如:退出現役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因病犧牲軍人遺屬、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復員軍、紅軍失散人員、部分軍隊參戰退役人員、五老人員、義務兵家屬。
重點優撫對象享受補助:撫恤金,生活補助,非在職殘疾軍人生活費,一至六級殘疾軍人護理費,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孤老烈屬、孤老復員軍人醫療補助,現役軍人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等。
二、重點優撫對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
(一)傷殘軍、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標準(表一)。
(二)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撫恤標準(表二)
(三)在鄉復員軍人、紅軍失散人員、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定期生活補助標準(表三)
(四)非在職殘疾軍人生活補助標準(表四)
(五)部分軍隊參戰退役人員每人每月110元。
(六)義務兵家屬優待金標準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元/戶、年)。
(七)五老人員生活補助為在鄉復員軍人的80%,目前全市為每人每月246元。
(八)殘疾軍人護理費、醫療補助
護理費:
1、因戰、因公一至二級: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2、因戰、因公三至四級,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3、因病一至四級,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醫療補助:一至二級每人每月300元;三至四級每人每月250元;五級每人每月200元;六級每有每月150元。孤老烈屬、孤老復員軍人每人每月130元。
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的條件
凡屬本市戶籍人口、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都可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救濟(不包括農村五保戶)。
二、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救濟
(一)家庭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於一般家庭生活水平
的;
(二)家庭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檔消費品、有超出家庭人
員居住面積需要並用於牟利的房產或其他不動產的;
(三)家庭有勞動能力的成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或參
加勞動的;
(四)違反《廣東省計畫生育條例》未採取補救措施的。
三、低保對象家庭收入的計算
(一)各類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各類勞動收入;
(二)繼承、接受贈與以及利息、紅利、有價證券等收入;
(三)各項社會保險待遇、養老金、贍養費、撫養費等;
(四)其他應計入的家庭收入;
(五)家庭收入不穩定時,按申請時前6個月收入的平均數計算;家庭收入屬一次性收入時,將其分攤到6個月計算。
四、保障金的申請審批和發放程式
保障對象申請保障金,由申請者戶主向戶籍所在地居(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報《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一式三份),並出具單位及家庭收入等有關證明材料。
居(村)委會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者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簽署意見後將申請者有關材料和調查情況上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進行審核。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在10內對申請者家庭情況進行審核,並簽署審核意見,報送所在地縣民政部門審批。
縣(市、區)民政部門應在10日內對申請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決定批准的,應確定救濟數額,將《申請表》一份報上級民政部門備案,一份留存歸檔,一份發回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作為發放保障金的依據,並同時下發《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以下簡稱《領取證》)。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居(村)委會應及時將批准的保障對象名單、保障金額等張榜公布,接受民眾監督。
對經批准最低生活保障救濟的家庭,憑《領取證》和身份證到街道或鄉鎮指定的地點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聯繫方法:
茂名市高涼中路10號市民政局低保科
地理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