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憲精義

英憲精義

《英憲精義》是英國憲法學家阿爾伯特·韋恩·戴雪創作的法學著作,首次出版於1885年。

《英憲精義》一書共分3篇,主要內容包括:巴力門的主權、法律主治和憲法與憲典的聯絡,在建構憲法學科和促進國人憲法知識方面,它發揮了啟蒙教本的作用。此書的主要貢獻是明確了憲法學者的職責以及憲法的概念。《英憲精義》系統地分析了歐洲各國的憲法且將其與英國憲法進行對比,由此得出英國憲法自身的特點。分析和了解這些理論,對於各國的憲法和憲政的成長都具有借鑑意義。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英憲精義
  • 外文名稱: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
  • 作者:阿爾伯特·韋恩·戴雪(Albert Venn Dicey)
  • 類別:法學著作
  • 首版時間:1885年
  • 字數:484千字
內容簡介,作品目錄,創作背景,作品思想,後世影響,出版信息,作者簡介,

內容簡介

《英憲精義》一書運用分析法學派的觀點和方法,闡述了英國憲法的主要原理。共15章。可分3個部分:第一部分和美國憲法的聯邦主義相對比,論述了英國的議會主權;第二部分同法國、比利時等國憲法及英國古代法律相比較,論述了英國的法律主權;第三部分論述了憲法和憲法慣例的關係,著重說明憲法慣例的性質和效力。提出了英國憲法的3個主要原則:(1)議會主權原則。(2)法治原則。(3)憲法慣例是憲法的構成部分。

作品目錄

中文再版序文
第二節 集會原理的套用
原書第一版序文
第三節 個人自由的制限
第八版序文
第八章 戒嚴法
譯者序
第一節 引論:英吉利法律之分界問題
譯者導言
第二節 戒嚴法與英吉利法律
導言
第九章 陸軍
全書綱領
第一節 引論:本章論旨
憲法的真性質
第二節 常備軍
第一節 古代人民的憲法觀
第三節 地方防軍
第二節 今代人民的憲法觀
第十章 財
第三節 英憲的涵義及範圍何在
第一節 章旨
第四節 憲法名稱的確訪
第二節 歲入之法律淵源
第五節 憲法的研究範圍測定
第三節 歲出之法律根據
第一篇 巴力門的主權
第四節 合法度支之保證
第一章 巴力門主權的性質
第十一章 閣臣的責任
第一節 宗旨
第一節 何謂閣臣的責任
第二節 何為巴力門主權
第二節 閣臣的責任與法律主治
第三節 巴力門主權說釋疑
第十二章 Droit Administratif(行政法)的反比
第四節 為巴力門主權的原則解除困難
第一節 章旨
第二章 巴力門與非主權的造法機關
第二節 Droit Administratif(行政法)的探討
第一節 章旨
第三節 比較觀察
第二節 主權的巴力門所有特性
第十三章 巴力門的主權與法律主治
第三節 非主權造法機關之特性
第一節 引論
第四節 從屬的造法機關
第二節 先就巴力門主權觀察
第三章 巴力門主權與聯邦主義
第三節 復就法律主治觀察
第一節 章旨
第三篇 憲法與憲典的聯絡
第二節 欲明白聯邦主義莫如研究美國憲法
第十四章 憲典的性質
第三節 聯邦主義的存在條件及其建國宗旨
第一節 引論
第四節 聯邦主義的主要特性
第二節 憲典的性質
第五節 此類主要特性與其他聯邦國家
第三節 憲典的共相
第六節 聯邦政制與巴力門主權之比較
第四節 憲典的終局
第二篇 法律主治
第十五章 憲典的責效力
第四章 法律主治的體用
第一節 一個重要問題
第一節 引論
第二節 各種答案
第二節 法律主治的三個指意
第三節 憲法上之幾個次要問題
第三節 法律主治在發展進程中所生影響
第四節 結論
第五章 人身自由所應有權利
附錄
第一節 英憲與比憲互勘
書後一 法蘭西憲法的硬性
第二節 意義及救濟方法的探討
書後二 聯邦國家中之權力分割
第三節 出庭狀
書後三 執政的兩種形式
第六章 議論自由所應有權利
書後四 自衛的權利
第一節 法憲比憲與英憲比較
書後五 公眾集會的權利所有問題
第二節 毀謗法之探討
書後六 軍人在被命解散非法會議時所應守本分
第三節 出版自由何故被視為英格蘭所有別相
書後七 “違憲”法律的義解
第四節 現代英國的出版事業所有地位
書後八 瑞士聯邦主義
第五節 與外國古今法律對勘
書後九 澳大利亞聯邦主義
第六節 與本國古代法律對勘
書後十 戒嚴法在外戰或內亂時期之問題
第七節 英法出版律對勘後之問題
書後十一 平政法院的組織
第七章 公眾集會所應有權利
書後十二 論控訴元首
第一節 比憲與英憲互勘
書後十三 1911年巴力門法案
部分新舊譯名對照表

創作背景

《英憲精義》一書是戴雪為爭取1882年牛津大學英國瓦伊納講座教授而構思撰寫的。他以當時在英國處於主導地位的個人主義、自由主義為理論基礎,運用奧斯汀分析法學的方法,結合英美立法實踐而寫成。

作品思想

戴雪在該書中,於英憲的本部之外,提出英憲的“典則”概念,並作了深入研究。戴雪認為,憲典在英國就是憲法規範、政治道德,應該為政治家所遵循。依戴雪的歸納,憲典可分為兩類,一類為“政治典則”,實際上就是“政治習慣”,其存在無須法律化,就足以應付新政治事實出現的要求。“政治典則”還包括一系列議事規則,用於掃除巴力門中少數黨阻止或者多數議員反對草案通過的障礙。這樣的議事規則,不是法律而只是眾民院(下議院)所承認的巴力門習慣。另一類為“制典的典則”(EnactedGonstituticai),此類典則或由巴力門以法案承認,且具有法律效力,或直接在法律的變革之下產生。英憲中的典則,新陳代謝,孳生不絕,俯拾即是;其作用與憲法的本部規則並行不悖,是英國憲政的有利保障。
憲典既然不是法律,但卻有如此“威力”。戴雪認為,“別有一種力量立於其背後”。所謂“別一種力量”,仍然是法律的力量:違反憲典的任何內閣,便迅速地陷於非法,便自然而然地構成違憲,便要接受法院無情的制裁,其閣員便無一倖免地盡投羅網。
在《英憲精義》中,戴雪著墨最多的是“法律主治”篇,共用了194頁的篇幅,而“巴力門主權”與“憲典”兩篇合計僅用了150頁。由此可見,戴雪以法治作為英憲的重心。該書中的“法律主治”實際上和“法律的至尊性”(suprcmacy of law)或“法律的優勢”(predominance of law)是一樣的。其含義包括以下相互關聯而又彼此分明的內容:第一,武斷權力的不存在。普通老百姓不能無故受懲罰,任何人除非普通法院曾依普通法律手段,訊明此人實已破壞法律不可。第二,普通法律與普通法院居優勢。在英格蘭境內,不但無一人在法律之上;而且每一個人,不論為貴為賤、為富為貧,須受命於國內所有普通法律,並須安居於普通法院的管轄權之治下。第三,憲法的通則形成於普通法院的判決。凡憲章所有規則,在英格蘭中,不但不是個人權利的淵源,而且只是由法院規定與執行個人權利後所產生的效果。戴雪強調指出英憲的不成文特性足以保障英國人民的基本權利,完全依賴全國的普通法院尊奉法治,累積判例構築成一個法治國家。深入一步,英憲只有依賴普通法律才能有效施行,而憲典僅與憲法相聯結時才能發生效力,所以憲典也間接地依賴法律而存活。戴雪還在“法律主治”篇的篇首提出他的法治觀後,接著又研討保障英格蘭人基本權利的諸多制度,如人身自由所應有權利、議論自由所應有權利、公眾集會所應有權利、戒嚴法、陸軍、財政(國家預算)等。

後世影響

《英憲精義》由於影響很大,因此而形成新的“牛津學派”,反映了當時的西方法學已由分析法學派取代了自然法學派的主導地位。在此之前,就牛津大學而言,是古典自然法學派占核心地位。自法學家布萊克斯通首次擔任該校普通法教授以來,後繼者一直發揚其傳統,將英國法學研究提高到新的層次。但到19世紀中期,情況變化了,分析法學迅速崛起。戴雪及時順應這一潮流,並以《英憲精義》為代表,在英國取得了成功,在世界上也產生了較大的影響。《英憲精義》的內容極為豐富,涉及的領域比較廣泛,對英國憲法作了全面、系統的論證。

出版信息

《英憲精義》一書,商務印書館1935年1月將其列入《大學叢書》。該書英文版自1885年至1961年共重印了15次。1935年中譯本入選《大學叢書》時已經再版第8次。現有中國法制出版社版、中華書局版等多個版本。

作者簡介

阿爾伯特·韋恩·戴雪(Albert Venn Dicey,1835—1922)畢業於牛津大學,1863年成為律師,1882年被任命為牛津大學英國法教授,晚年離開牛津進入新成立的倫敦經濟學院。他最著名的著作是《英憲精義》(1885),闡述了英國憲政的基本原則,尤其是對“巴力門主權”和“法治”進行了權威的解釋,並首次提出英國憲法是“不成文法”的觀點。他還著有《樞密院》(The Privy Council,1887)《論英國的法律與公共輿論之間的關係》(Lectures on the Relation BetweenLaw & Public Opinion in England,1905)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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