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山縣環境保護局

英山縣環境保護局成立於1999年,是肩負著全縣環境執法監督、環境治理、綜合協調、宣傳教育、監督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使命的縣直機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英山縣環境保護局
  • 內設機構: 辦公室 、污染控制股 等
  • 成立時間:1999年
  • 辦公地址: 溫泉鎮東門街14號
簡介,職能職責,內設機構,

簡介

主要職能是貫徹實施國家、省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重大經濟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擬定全縣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擬定和監督實施確定重點區域,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規劃,編制功能區劃,負責環境治理,調查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故,對全縣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廢、有毒化學品以及電磁輻射等污染,防治和治理,開展環保執法活動,並負責農村生態保護,發布全縣環境質量狀況公報,定期發布環境質量狀況,管理環境管理體系,指導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英山縣環保局

職能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基本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環境保護規劃及縣政府有關規範性檔案;對全縣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對鄉鎮的環境保護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環境功能區劃和生態功能區劃;監督實施國家及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技術規範;擬訂並監督實施全縣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參與制定全縣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縣政府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縣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負責轄區內污染防治設施運轉情況及現場監督管理。
(三)承擔落實縣政府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承擔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監督管理職責,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和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的制度;督查、督辦、考核轄區內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環境執法及監督工作,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組織實施全縣建設項目“三同時”、排污申報、限期治理等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專項行動和專項治理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監督檢查活動;負責全縣排污費徵收核定工作;按相關規定負責本轄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及管理。
(五)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和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工作;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全縣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組織協調全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指導生態示範創建。
(七)協助上級主管部門負責核安全、輻射安全和放射性廢物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規劃和制度,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相關職業技能鑑定頒證工作。
(八)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統一發布全縣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九)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組織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保護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負責擬訂全縣環境保護重大工作目標和措施。
(十一)負責縣環境保護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以上職責涉及行政審批事項,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執行。

內設機構

局內設機構及二級單位職能職責
一、辦公室
1、綜合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長辦公會議和綜合性會議的組織及決定事項的督辦,組織落實機關各項管理制度,草擬年度工作計畫、重要報告和綜合性檔案。
2、負責機關文書處理、信息處理、機要保密、檔案管理、治安保衛、綜合治理、計畫生育、機關後勤工作、農村聯繫點、來客和信訪接待工作。
3、管理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負責財務票據的管理,做好財務年度分析和財務報表工作。
4、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務、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的報批管理工作,指導並組織群團活動;負責本系統的普法工作、宣教工作、紀檢監察工作。
5、組織辦理黨代表建議、人大議案及意見建議、政協提案。承擔縣環境保護委員會的日常具體工作。
6、負責職責內的各種統計報表工作。
7、負責英山縣環境保護學會的日常工作。
8、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任務。
二、污染控制股
1、負責全縣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建設項目污染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審批。
2、負責全縣飲用水源地保護工作。
3、組織實施大氣、水體、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等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和法規。
4、監督、指導排污費的核定、徵收工作。
5、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污染源限期治理和達標排放、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等環境管理制度。
6、負責配合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的管理工作。
7、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
8、組織擬定和監督縣重點流域、重點區域污染防治規劃。
9、負責環境稽查工作,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環境污染事件。
10、配合城市生活污水集中處理廠、城區垃圾處理場項目立項建設。
11、負責組織年度節能減排驗收工作。
12、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任務。
三、監督管理股
1、負責全縣的環境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工業、建築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及評價執行標準、執行等級和總量控制指標的分配。
2、擬訂全縣環境保護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管理環境保護統計和信息工作,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環境保護內容。
3、監督實施建設活動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和措施。
4、負責全縣環保新技術的引進及環保產業的推廣工作。
5、負責全縣清潔生產及無害化企業的申報工作。
6、負責全縣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誌認證的上報工作。
7、組織承辦我縣涉外環境污染處理和涉外環境保護事宜。
8、負責組織年度環境目標考核工作。
9、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任務。
四、科監生態股
1、負責監督全縣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2、組織環境保護行政複議,主持行政處罰聽證工作。
3、負責對生態破壞的調查與處理。
4、協助監督管理縣內各級森林公園,創建綠色學校、綠色社區。
5、指導和監督礦區復墾、生態破壞恢復整治。
6、管理生物技術環境安全。
7、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
8、組織生態環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
9、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任務。
五、環境監測站
1、開展空氣、廢氣、地表水、飲用水源地、廢水、噪聲、放射性、室內污染物等各種環境要素的監測工作。
2、承擔常規監測、應急監測、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污染源定期或不定期監督監測、污染糾紛仲裁及委託監測工作。
3、建立污染源監測檔案,為排污收費、環境管理提供監測數據。配合環境統計工作。
4、參加污染事件調查,為仲裁污染糾紛提供監測數據。
5、承接小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編制工作。配合重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編制工作。
6、承擔主管部門委託或交辦的其它工作。
六、環境監察大隊
1、依法對轄區內單位或個人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並按規定進行處理。
2、負責全縣環境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
3、負責排污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的審定、排污費的核定工作。建立排污單位信息檔案,上報相關統計資料。
4、依法對全縣、建設項目環評辦理情況、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執行環保“三同時”情況、限期治理項目工程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和處理工作。
5、負責配合上級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輻射環境實施監督管理。
6、負責環境污染事故、糾紛的調查和處理;受理環境污染投訴,並按規定進行調查和處理。
7、參與污染治理項目年度計畫的編制,負責該計畫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8、根據大隊職能職責,完成“專項行動”和“節能減排”相關任務。
9、承擔主管部門委託或交辦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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