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山縣國土資源局,1986年正式成立,原為英山縣土地管理局,2002年4月,與英山縣地礦局合併成立英山縣國土資源局,全局有幹部職工150人,其中黨員97人,大專學歷以上138人,占92%。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英山縣國土資源局
- 單位性質:政府機構
部門簡介,職能職責,行政法規,
部門簡介
全局下轄11個鄉鎮國土資源所,10個機關股(室),7個事業單位。其中,英山縣地礦局、英山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英山縣土地收購儲備交易中心等三個事業單位為副科級。
英山縣國土資源局自成立以來,牢固樹立和落實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正確處理資源保護與服務地方經濟發展的關係,始終堅持集約、合理、科學、高效的資源管理原則,創新工作思路,改進工作方法,認真履行職責,實現了資源保護和服務經濟發展“雙贏”。先後被省國土資源廳,市國土資源局評為“先進單位”,被省人民政府授予“土地執法模範縣”稱號,被市政府授予“最佳文明單位”稱號、被縣委、縣政府授予“文明系統”、“十佳優質服單位”稱號。目前,正在以黨組書記、局長陳龍義同志為首的黨組一班人帶領下,緊緊抓住發展這一要務,堅持“內強素質,外樹形象”,積極爭創全省“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先進縣”、省級“文明單位”,不斷開創國土資源利用和管理的工作的新局面,為英山的可持續發展提供有力的資源保障。
職能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全縣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縣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縣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提出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建議。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擬定並組織落實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全縣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參與擬訂全縣有關國土資源管理、地質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政策並監督實施,擬訂國土資源開發利用標準。承擔全縣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指導和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縣級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負責全縣地政地籍管理, 組織實施土地調查、土地統計和土地登記等工作。
(五)協助縣政府落實全縣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實施全縣耕地保護和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等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組織實施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和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依法管理土地資產。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承擔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的審核報批工作。
(七)負責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八)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縣級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維護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負責全縣礦產儲量登記,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壓覆礦產資源管理工作。
(九)負責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址、礦業遺址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治地下水的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鎮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十)負責組織監管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負責地質災害預報,參與地質災害的整治工作。組織並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一)依法徵收國土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督促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征管和承擔耕地開墾費的收繳;會同有關部門安排和監督使用縣級耕地開墾專項資金。
(十二)依法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三)承辦上級交辦的其它事項。
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