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貨物買賣法,以制定法的形式出現的有關貨物買賣的判例規則彙編,是西方國家問世較早的買賣法之一。其最初的文本制定於1893年,並於1894年2月施行,此後又經過多次修改補充。該法現行的文本是《1979年貨物買賣法》,全文共64條。內容分為6個部分:(1)契約的成立;(2)契約的效力;(3)契約的履行;(4)尚未收到貨款的賣方對貨物的權利;(5)對違約的訴訟;(6)補充規定。該法對買賣契約的標的物、價金、條件和擔保、契約的締結、買賣雙方之間財產權的轉移、所有權的轉移、契約履行中買賣雙方責任,以及違約和違約的補救方法等都作了具體規定,為英美法系各國制定貨物買賣法提供了一個樣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