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犯人調查分類制度是1898年英國監獄法首次確立,依法曾將犯人分為星級(初犯)、累犯級和中間級3類。根據1948年的監管規則,犯人首先被收容於地方監獄,由該監獄的收容委員會依犯人的年齡、性格及經歷予以分類,但由法院直接送到拘留中心的未滿17歲的少年犯不在此限。
根據該監獄法第9條的規定,其分類目的及標準是:(1)為儘量避免惡性感染,及便於實施訓練計畫,被收容者依下列程式分類。未滿21歲者應編入青年級。21歲以上,未曾判決而在監獄收容者,除收容委員會根據本人記錄或性格,認為會對他人發生不良影響者外,都應編入星級。曾因有罪判決而在監獄收容過者,若根據他過去的犯罪性質或犯罪後的情況,認為不會對他人產生不良影響者,仍然應該編入星級。其他的收容者應編入普通級。(2)機構負責人對於17歲以上的犯人,依其性格認為不適於青年級的,可以隨時將其由青年級改為星級。(3)任何地方監獄都應對以上三類級別的犯人實行隔離。(4)星級犯人被移迭中央監獄時,原則上應收容在為星級犯人特設的監獄中。如果與普通級犯人收容同一監獄時,應對兩級犯人實行隔離。(5)監獄委員會從第(1)項考慮,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往上述三級之外設立分類級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