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犯人調查分類制度是美國對犯罪人進行調查分類並實行分別處遇的制度。首先由新澤西州1915年以來實施的監獄及犯人分類制度開始。經過多年的發展,現在犯人分類的基本情況是,被判刑的犯罪人首先送往分類機構,這類機構通常稱為分類中心、收容中心、輔導中心或交流所等。
在分類機構中,工作人員運用社會學、醫學、精神病學、心理學、教育學等科學原理,對犯罪人進行60天左右的分析診斷和初步的矯正治療。根據診斷結果對犯人加以分類,決定將他們送往高度戒護,中度戒護或低度戒護的監獄執行。這一分類稱為機構分類。犯人被送到相應的監獄後,再由監獄的分類委員會進行進一步的處遇分類,決定對犯人使用何矯正方案。這一分類稱為處遇分類或機構內分類。各州的具體分類方法不盡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