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專利代理制度

英國專利代理制度,英國專利代理制度的特點,是將專利代理人分為“註冊專利代理人”和“特許專利代理人”。專利代理人這門職業的中心組織是“特許專利代理人協會”。考選專利代理人的工作是由該協會辦理的。每年舉行一次考試。在英國取得專利代理人資格是很難的。參加考試的人,不僅要具備大學畢業的技術水平,而且至少要先在已有的專利事務所經過3年的訓練。考試合格後,可登記為“註冊專利代理人”,並可開業,面向社會服務。當註冊專利代理人在專利代理業務中取得了一定成績和信譽,並願意遵守特許協會所規定的有關規範,可被選為協會的特別委員,成為“特許專利代理人”。英國專利法還規定,專利代理人有權代理有關專利申請的一切手續,在撤消專利或被控侵權的訴訟中,也可以作訴訟代理,為專利權人或其他當事人出庭辯護,但只能到低級法院出庭,不能到高級法院出庭。英國規定,在高級法院只有大律師(Barristers)才有權出庭。這些大律師雖然精通法律,但卻很少是精通專利和商標代理業務的。他們受專利代理人和初級律師的委託,專門在高級法院出庭。專利代理人或初級律師在委託大律師後,仍然有責任取得並核對技術證詞,並在法律問題上與大律師合作,以便在專利糾紛訴訟中取勝。英國大型企業和科研機構,一般也設定為企業或科研機構內部服務的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人的監督管理由所在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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