諾曼征服標誌著英國歷史上大變革時期的到來。威廉(William the Conqueror)竭盡所能鞏固自己的權利防止貴族們挑戰他的威權。威廉於1087年在諾曼第(Normandy)離世。他有三個兒子。根據威廉遺囑,他的大兒子羅伯特Robert得到了諾曼第,二兒子“紅臉”威廉(William Rufus)獲得英格蘭,而他的三兒子亨利(Henry)則得到一筆錢財。“紅臉”威廉在一次狩獵中意外被一隻箭射中身亡,於是亨利自己就於公元1100年8月在西敏斯特教堂(Westminster Abbey)加冕為亨利一世(Henry I)。亨利一世的女兒和法國安茹的伯爵“金雀花”傑弗里(Geoffrey Plantagenet, Count [similar to British Earl] of Anjou [a historical region] of France)結婚,他們的兒子也被取名為亨利,1154年加冕為英格蘭王亨利二世(Henry II)。在英國歷史上,亨利二世是“金雀花王朝”(the Plantagenet dynasty)的建立者。他於1152年和法國阿基坦女王埃莉諾(the French Princess Eleanor of Aquitaine)結婚後,擁有了整個法國西部從諾曼第到西班牙邊境的領土。事實上,在亨利一世死後和亨利二世加冕(coronation)前這段時間裡,英格蘭國內的領主就支持誰繼承王位分成了幾派。英格蘭為此陷入了持續十多年的內戰。許多貴族利用混亂的時機鞏固了自己的地位,擴大了自己的控制範圍。當亨利二世繼位(1154-1189)時,王國已陷入混亂狀態,許多嚴重的問題亟待解決。
為了減少貴族的權利並防止以各種私人名義為藉口發動戰爭,亨利二世迫使外國僱傭軍離開英格蘭。他還摧毀了大量貴族自己非法修建的城堡並擴大了自己郡長(sheriff )的權利,同時,他以民兵(militia)為武裝依靠,這些民兵由英格蘭自由民(freemen)組成。以“hide”為基礎的土地年稅(the annual land tax)被取消了,代之以一個臣民的年租金動產的一定比例為稅收評定標準(annual rents chattels [all movable property, including slaves])。
在亨利二世即位前已經存在兩種庭審方法:盎格魯—撒克遜的“酷刑”審判法(ordeal: “an ancient test of guilt or innocence by subjection of the accused to severe pain, survival of which was taken as divine proof of innocence.”[Concise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 revised 10th edition])以及諾曼人的“決鬥”審判法(duel)。在兩種庭審制度下,證人們都被傳喚到一起斷言某人是否無罪。亨利二世的庭審制度改革產生了一種新的庭審系統——巡迴法庭(the circuit courts)和陪審團制度(the jury system)。在巡迴法庭制度下,亨利二世派出的法官(justices)到整個王國各個地方巡視以審查案情,這些法官被稱為“巡迴法官”(itinerant justices)。陪審員(jurors, also known as jurymen or sworn men)由當地的自由民(free men)中選出,他們組成的陪審團同巡迴法官會面以審判某人。陪審員由12人組成。最開始他們只是作為證人(witnesses),並不聽取證據(evidence)和作出裁決(verdict),但到了後來證據的重要性在判決中越來越重要。到了最後,陪審團承擔了聽取證詞以及做出法庭裁決的職責。原始的庭審方式最終被陪審團制度取代了。亨利二世的巡迴法官們作出的法庭裁定的依據主要以盎格魯—撒克遜的傳統和風俗為基礎,因為當時沒有成文的法律條文告訴他們如何處理案件以及懲罰違法者。法官作出的判決被稱為“先例”/“判例”(precedent: “Law a precious case or legal decision that may be or (binding precedent)must be followed in subsequent similar cases.”[Concise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 revised 10th edition])。所有這些“先例”反過來構成了英格蘭“不成文法”(the English Common Law),又被稱為“官製法”(the Judge-made law)。
當亨利二世準備改革教廷(the Bishops’ courts)時遇到了困難。在亨利二世的時代,教會被看成是學術自由的守護者。被控有罪的牧師、僧侶在教廷接受控訴,但並不會受到體刑(corporal punishment)。被判有罪的人也要求獲得神職人員的特權(Benefit of Clergy),只要他們能懂得一點拉丁文(Latin)。亨利二世堅持在宮廷(king’s court)而不是在教廷審判有犯罪嫌疑的神職人員。他的改革計畫和坎特伯雷教堂的大主教貝克特(Thomas à Becket, the Archbishop of Canterbury)發生了衝突。貝克特是諾曼商人的兒子,亨利二世親密的朋友。他於1154年被任命為“英格蘭總理大臣”(Chancellor of England)(the king’s chief secretary)。1162年,亨利二世任命貝克特為坎特伯雷大教堂的主教,以為能幫助自己改革教會。一年後,一個被控謀殺的神職人員在林肯主教的教廷(Bishop of Lincoln’s court)被無罪釋放。亨利二世要求這個人應該在國王的宮廷再受審判,但貝克特拒絕了。為了解決危機,亨利二世起草了提高世俗法庭權力降低宗教法庭權力的“克拉倫登章程”(the Constitution of Clarendon)。貝克特不情願地簽了字,但很快就反對該法律。亨利二世對貝克特的行為十分生氣,有一次說道:“難道就沒人替我除掉這個愛管閒事的牧師嗎?”('Is there no one to rid me of this meddlesome priest?’)四名皇家騎士把國王的話當了真,在坎特伯雷教堂聖壇的台階上謀殺了貝克特。次日貝克特的遺體被葬於地穴里,他的墓地很快就成了朝聖之地。偉大詩人喬叟(Chaucer 1340-1400)的不朽名作《坎特伯雷故事集》(The Canterbury Tales)生動描繪了一群朝聖者去參拜貝克特墳墓的故事。亨利二世也在貝克特墓地前懺悔(penance)。貝克特在遇刺三年後的1173年被追封為聖者(to be canonized),這個事件被看作是教會的一次重大勝利。艾略特(T.S. Eliot 1888-1965)1935年的《坎特伯雷謀殺》(Murder in the Canterbury)就是眾多關於這件事件的戲劇中的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