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錢買命

花錢買命

“賠錢減刑”、“花錢買命”只能適用於因婚姻家庭等民間糾紛激化引發的犯罪,一些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主觀惡性較深案件,即使積極賠償,也不能從輕或減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花錢買命
  • 適用範圍:因婚姻等民間糾紛激化引發的犯罪
  • 類型:法律術語
  • 別稱:賠錢減刑
  • 依據法律: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意見
基本簡介,適用範圍,規定限制,全面規定,

基本簡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我國基本刑事司法政策,貫穿於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罰執行的全過程,是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政策在新時期的繼承、發展和完善,是司法機關懲罰犯罪、預防犯罪、保護人民、保障人權、正確實施國家法律的指南。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說,《意見》不是提供具體的定罪量刑標準,而是重在解決政策導向問題,從寬和從嚴都必須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做到寬嚴有據,罰當其罪。

適用範圍

在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不被判處死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如果能夠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法院在判決時可以酌情從輕處理。這一做法被通俗地理解是“賠錢減刑”,曾一再引發爭議。今天公布的《意見》明確,被告人案發後對被害人積極進行賠償,並認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因婚姻家庭等民間糾紛激化引發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對被告人表示諒解的,應當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犯罪情節輕微,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不需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五庭庭長高貴君表示,《意見》明確了“賠錢減刑”、“花錢買命”的適用範圍,只能適用於因婚姻家庭等民間糾紛激化引發的犯罪,不是所有案件都適用,一些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主觀惡性較深的案件,即使積極賠償,也不能從輕或減輕刑事處罰,此外,被告人積極賠償的同時,必須認罪、悔罪。

規定限制

《意見》規定,對於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濫用職權、失職瀆職的嚴重犯罪,黑惡勢力犯罪、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制售偽劣食品藥品所涉及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發生在社會保障、征地拆遷、災後重建、企業改制、醫療、教育、就業等領域嚴重損害民眾利益、社會影響惡劣、民眾反映強烈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發生在經濟社會建設重點領域、重點行業的嚴重商業賄賂犯罪等,要依法從嚴懲處。
對於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和商業賄賂犯罪中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涉案範圍廣、影響面大的,或者案發後隱瞞犯罪事實、毀滅證據、訂立攻守同盟、負案潛逃等拒不認罪悔罪的,要堅決依法從嚴懲處。
對於被告人犯罪所得數額不大,但對國家財產和人民民眾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的職務犯罪和商業賄賂犯罪案件,也應依法從嚴懲處。
要嚴格掌握職務犯罪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認定標準與減輕處罰的幅度,嚴格控制依法減輕處罰後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適用緩刑的範圍,切實規範職務犯罪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適用。

全面規定

《意見》較為全面地規定了“從寬”處罰的情形以及如何正確把握從寬情節,如規定“被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但犯罪情節輕微,或者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實施的較輕犯罪,或者被告人具有犯罪預備、犯罪中止、從犯、脅從犯、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等情節,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意見》對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提出了原則性的指導意見,如對老年人犯罪是否從寬處理,法律沒有規定。對此,《意見》明確規定:“對於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慮其犯罪的動機、目的、情節、後果以及悔罪表現等,並結合其人身危險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從寬處罰。”這一規定的法律依據是刑法第六十一條“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關於量刑基本原則的規定。
《意見》對於司法實踐中有分歧意見的問題,特別予以明確。如規定“對於親屬以不同形式送被告人歸案或協助司法機關抓獲被告人而認定為自首的,原則上都應當依法從寬處罰;有的雖然不能認定為自首,但考慮到被告人親屬支持司法機關工作,促使被告人到案、認罪、悔罪,在決定對被告人具體處罰時,也應當予以充分考慮”。
《意見》指出,要準確理解和嚴格執行“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的政策。對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論罪應當判處死刑的,要堅決依法判處死刑。要依法嚴格控制死刑的適用,統一死刑案件的裁判標準,確保死刑只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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