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A類機器處所固定式局部水基滅火系統通用技術條件

船舶A類機器處所固定式局部水基滅火系統通用技術條件

《船舶A類機器處所固定式 局部水基滅火系統通用技術條件(GB/T 25012-2010)》由中國船舶工業集團公司提出。本標準由全國船用機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137)歸口。本標準附錄A為資料性附錄。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船舶工業綜合技術經濟研究院、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船長安消防設備有限公司、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汪遠、梁俊、龍寅、莫英華、李毅。

基本介紹

  • 書名:船舶A類機器處所固定式 局部水基滅火系統通用技術條件
  • 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 出版日期:2010年11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155066140497
  • 外文名: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Fixed Water-based Local Application Fire-fighting Systems for Use in Category A Machinery Spaces
  • 出版社:中國標準出版社
  • 頁數:9頁
  • 開本:16
  • 品牌:北京勁松建達科技圖書有限公司
內容簡介,文摘,

內容簡介

《船舶A類機器處所固定式 局部水基滅火系統通用技術條件(GB/T 25012-2010)》由中國標準出版社出版。

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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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當滅火系統採用匯流排制探測系統時,宜與船舶“探火與失火報警系統”相互獨立,若其滿足《國際消防安全規則(FSS)》第9章2.1.4的要求,則兩探測系統可部分公用;當滅火系統採用多線制探測系統時,則應與船舶“探火與失火報警系統”相互獨立。
4.3.8滅火系統的每一保護區域均應設定單獨的探測分路。
4.4運行要求
4.4.1滅火系統應能在風機運轉並向保護處所送風的情況下正常工作;否則滅火系統啟動時應能自動關閉風機,以保證滅火系統正常工作。
4.4.2滅火系統及其部件應具有船用環境適應性,能承受船舶正常的環境溫度變化、振動、濕度、碰撞、衝擊、阻塞和腐蝕的影響。安裝在保護處所內的部件應能承受火災期間可能出現的高溫。
4.4.3滅火系統壓力源如置於保護處所內,則其電氣部件應至少具有GB4208-2008中IP54的防護等級。如果滅火系統本身不帶動力源,則僅需由船舶的主電源供電。
4.4.4滅火系統應配置壓力測試裝置,以確定滅火系統的壓力滿足要求。
4.4.5滅火系統應能連續噴水至少20min。
4.5工程設計安裝
4.5.1在保護處所內,滅火系統應按不同的保護區域進行分區,彼此間相互獨立。
4.5.2當保護處所內同時布置有兩台及兩台以上的主機時,滅火系統對主機的保護應至少分成兩個單獨保護區域。
4.5.3當保護處所內同時布置有兩台及兩台以上驅動發電機用柴油機時,滅火系統對柴油機的保護,應至少分成兩個單獨保護區域。每台驅動發電機用柴油機宜設定各自獨立的滅火系統予以保護。
4.5.4主推進柴油機和發電機用柴油機不套用同一區域來保護。
4.5.5同一保護區域應採用相同的噴頭。滅火系統噴頭的有效覆蓋範圍應能覆蓋整個保護對象。
4.5.6滅火系統最不利點處噴頭的工作壓力不應低於最低工作壓力。滅火系統中任意噴頭的工作壓力不應高於最高工作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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