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行業規範企業監督管理辦法

2016年9月5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45號發布《船舶行業規範企業監督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職責分工、監督檢查、變更、整改、撤銷公告、附則7章25條,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自2016年10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船舶行業規範企業監督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工業和信息化部
  • 文號: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45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發布時間:2016年9月5日
  • 施行時間:2016年10月1日
公告,管理辦法,附屬檔案,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2,相關報導,

公告

2016年第45號
為加強符合《船舶行業規範條件》企業的動態管理,規範監督檢查、變更、整改、撤銷公告等管理事項及程式,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了《船舶行業規範企業監督管理辦法》,現予以發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船舶行業規範企業監督管理辦法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6年9月5日

管理辦法

船舶行業規範企業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已公告的符合《船舶行業規範條件》的船舶建造企業(以下簡稱規範企業)的動態管理,督促其保持符合《船舶行業規範條件》的要求並改進提高,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已公告的規範企業,規定了規範企業監督檢查、變更、整改、撤銷公告等管理事項及程式。
第三條本辦法是開展規範企業監督管理的主要依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船舶工業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和中央企業(集團)總公司(以下簡稱央企集團)應依據《船舶行業規範條件》和本辦法加強對規範企業的管理。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四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規範企業管理,負責規範企業監督檢查、變更、整改、撤銷公告等動態管理工作。
第五條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央企集團負責本地區(本集團)規範企業的監督管理,負責涉及規範企業動態管理的有關初審、數據匯總及相關材料報送,配合工業和信息化部開展核查等工作。
第六條中國船舶工業行業協會、中國船級社協助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和維護規範企業信息資料庫和網上信息系統,開展規範企業管理信息匯總和分析工作。
第七條規範企業應自覺保持符合《船舶行業規範條件》,按照本辦法的要求認真開展自查自評,積極配合監督 檢查。
第三章監督檢查
第八條監督檢查採取企業自查自評和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主要是檢查規範企業達標項和年度指標符合《船舶行業規範條件》的情況。
第九條 規範企業應於每年4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自評報告(見附屬檔案1),由各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央企集團審核後於5月底前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央企集團所屬企業應同時抄送所在地的省級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條 規範企業應在自查自評報告中按照《船舶行業規範條件》和本辦法的要求,對企業涉及《船舶行業規範條件》的有關情況變化和改進提升等方面進行重點說明。
第十一條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央企集團應適時對本地區(本集團)的規範企業進行現場檢查。對每個規範企業的現場檢查原則上不應少於每兩年一次。
第十二條 中國船舶工業行業協會、中國船級社協助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對規範企業自查自評報告進行審查。
第十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規範企業實際情況和管理需要,不定期組織對規範企業執行《船舶行業規範條件》情況進行現場抽查。
第十四條鼓勵社會組織、公眾和媒體對規範企業出現不符合《船舶行業規範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章變更
第十五條規範企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提出變更公告申請:
1、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
2、企業註冊地址發生變化的;
3、中央企業隸屬的央企集團發生變化的;
4、規範企業之間兼併、重組導致公告內容發生變化的。
第十六條 發生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情況之一的,企業應於變更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變更申請(申請報告見附屬檔案2),經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或央企集團核實後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經審核後,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進行變更公告。
第十七條 規範企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按照《船舶行業規範條件》重新提出申請:
1、企業生產地址搬遷的;
2、企業發生分立的;
3、與非公告的船舶建造企業進行兼併、重組的。
第十八條 發生本辦法第十七條所列情況之一的,企業應於發生變化之日起1年內重新提出申請,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或央企集團進行初審後,報工業和信息化部評審。逾期未重新提出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原規範企業公告。
第五章整改
第十九條規範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通知其限期整改:
1、未按時上報年度自查自評報告的;
2、年度自查或年度檢查發現問題的;
3、經核實存在自查自評報告虛假統計數據的;
4、其他不符合《船舶行業規範條件》要求的。
第二十條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或央企集團應督促企業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被要求進行整改的規範企業,應在完成整改後及時將有關情況經相應的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或央企集團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六章撤銷公告
第二十一條規範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核實確認後,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撤銷其規範企業公告:
1、一年以上未交付民用船舶、且既無新接民用船舶訂單、又無已開工在建民用船舶的;
2、兩年以上未交付民用船舶、且無新接民用船舶訂單的;
3、已停產,並宣布破產或進入破產清算程式的;
4、被兼併,無獨立法人資格的;
5、填報相關資料有重大弄虛作假行為的;
6、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7、不能保持符合《船舶行業規範條件》,並且拒絕整改或在規定期限內整改仍未達到要求的;
8、發生經相關政府部門認定的重大責任事故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9、發生其他不符合《船舶行業規範條件》要求的重大事項的。
第二十二條對擬撤銷規範企業公告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書面告知相關企業,聽取企業的陳述和申辯。
相關企業在收到書面告知函之日起30日內,可書面提出陳述或申辯。逾期未提出的,視為自動放棄陳述和申辯。
第二十三條被撤銷規範企業公告的,原則上從被撤銷之日起2年內,不得重新提出《船舶行業規範條件》公告申請。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1.船舶行業規範企業年度自查自評報告
2.船舶行業規範企業變更申請報告

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1

船舶行業規範企業年度自查自評報告
企 業 名 稱: (加蓋公章)
填 報 人:
聯 系 電 話:
上 報 日 期:
一、企業概況
(一)企業基本情況
請簡要概述,並填報完成附表1“企業基本情況表”。
(二)企業變更情況
填報下表,並具體描述變更情況。
表1 企業變更情況一覽表
類型
是否變更
企業名稱
註冊地址
所屬地區或集團
註:需提供有關政府部門、中央企業集團的批准或備案檔案
(三)證實性材料
1. 企業名稱變更的證實性材料
2. 企業註冊地址變更的證實性材料
3. 企業所屬地區或集團變更的證實性材料
二、生產設施基本情況
概述企業生產設施與申報材料或上一年度變化情況,並填報完成附表2“主要生產設施情況表”。
三、建造技術能力
文字簡要概述,並填報完成附表3—“建造技術能力指標表”。
四、科技研發與創新能力
填報下表,具體描述能力及其變化情況,並提供相關證實性材料。
表2 科技研發與創新能力變化情況表
內容
具體情況
研發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變化
上年度開展科技研發與創新項目
上年度取得研發成果及簡要說明
上年度研發投入增減及審計報告
註:1、所有證實性材料複印件需加蓋本單位公章。
2、如不能提供要求的材料,須說明原因。
3、文字和附表均需要填寫。
附表1
企業基本情況表
企業名稱
成立時間
註冊地址
郵 編
法定代表人
註冊資(本)金
(萬元)
聯繫人
聯繫電話
E-mail
登記註冊類型
控股情況
國有控股□ 集體控股□ 私人控股□ 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
是否上市公司
A股□ B股□H股□ 其他
是否通過相關認證
質量管理體系□ 環境管理體系□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能源管理體系□
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 其它__________
銀行信用
等級
現有職工人數
職工總人數: (人), 其中勞動派遣人員:(人)
上年度研發投入(萬元)
上年度研發經費投入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
生產用地面積
(m)
目前造船能力
(載重噸/年)
上年度造船完工量(載重噸)
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萬元)
上年度利潤
(萬元)
上年度企業上繳稅金總額(萬元)
上年度企業資產總額(萬元)
上年度企業淨資產(萬元)
附表2
主要生產設施情況表
生產設施名稱
規格
竣工年份
最大設計
產品噸位
長(m)
寬(m)
深(m)
岸線




船台
1

2



船塢
1
2

舾裝碼頭

生產設施名稱
起重設施
類型
最大起吊能力
(噸)
竣工或購買年份
所配用的船台/船塢
船台/船塢起重設施
1
2

塗裝設備
噴砂房: (間)
塗裝房: (間)
說明:如不夠可加頁。
附表3
建造技術能力指標表
序號
類別
項 目 名 稱
企業實際值
備 注
1
信息化
企業資源計畫(ERP)系統普及率(%)
2
數位化設計工具普及率(%)
3
關鍵工藝流程數控化率(%)
4
生產
技術
萬元增加值綜合能耗(噸標準煤/萬元)
5
鋼材綜合利用率(%)
6
分段無餘量製造率(%)
7
分段上船台(進塢)無餘量搭載率(%)
8
下水(出塢)前舾裝工程完整率(%)
9
焊接自動化和半自動化率(%)
10
塗敷係數
說明:以上指標均為企業的造船業務相關指標,其中對採暖區企業的綜合能耗在計算時應扣除採暖部分的能耗。

附屬檔案2

船舶行業規範企業變更申請報告
企 業 名 稱: (加蓋公章)
填 報 人:
聯 系 電 話:
申 報 日 期:
一、企業變更情況
類型
是否變更
變更內容
企業名稱
註冊地址
所屬地區或集團
註:規範企業發生上述情況之一時,需進行變更申請。地方企業通過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中央企業通過央企集團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並抄送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行業主管部門。
二、證實性材料
企業發生變更時需提供證實性材料。
註:所有證實性材料複印件需加蓋本單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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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5日,工信部發布《船舶行業規範企業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了船舶行業規範企業監督檢查、變更、整改、撤銷公告等管理事項及程式。《管理辦法》將於2016年10月1日起實施。
工信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工信部將負責全國規範企業管理,負責規範企業監督檢查、變更、整改、撤銷公告等動態管理工作。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央企集團負責本地區(本集團)規範企業的監督管理,負責涉及規範企業動態管理的有關初審、數據匯總及相關材料報送,配合工信部開展核查等工作。
《管理辦法》明確,監督檢查採取企業自查自評和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主要是檢查規範企業達標項和年度指標符合《船舶行業規範條件》的情況。
規範企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提出變更公告申請:1、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2、企業註冊地址發生變化的;3、中央企業隸屬的央企集團發生變化的;4、規範企業之間兼併、重組導致公告內容發生變化的。
規範企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按照《船舶行業規範條件》重新提出申請:1、企業生產地址搬遷的;2、企業發生分立的;3、與非公告的船舶建造企業進行兼併、重組的。
規範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通知其限期整改:1、未按時上報年度自查自評報告的;2、年度自查或年度檢查發現問題的;3、經核實存在自查自評報告虛假統計數據的;4、其他不符合《船舶行業規範條件》要求的。
規範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核實確認後,工信部將撤銷其規範企業公告:1、一年以上未交付民用船舶、且既無新接民用船舶訂單、又無已開工在建民用船舶的;2、兩年以上未交付民用船舶、且無新接民用船舶訂單的;3、已停產,並宣布破產或進入破產清算程式的;4、被兼併,無獨立法人資格的;5、填報相關資料有重大弄虛作假行為的;6、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7、不能保持符合《船舶行業規範條件》,並且拒絕整改或在規定期限內整改仍未達到要求的;8、發生經相關政府部門認定的重大責任事故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9、發生其他不符合《船舶行業規範條件》要求的重大事項的。
該負責人強調,被撤銷規範企業公告的,原則上從被撤銷之日起2年內,不得重新提出《船舶行業規範條件》公告申請。
有分析稱,隨著《管理辦法》的正式公布,一批“問題”船舶規範企業被淘汰的可能性將大增,這將有助於船舶行業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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