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滿足船舶適航證書的頒發,進行的一種檢驗。包括初次檢驗,年度檢驗,中間檢驗,換證檢驗。
船體、輪機、電氣設備和機艙自動化
(1) 本章4.4.1規定的項目;
(2) 在第二次及以後的換證檢驗時,按本局《河船法定營運檢驗技術規程》的規定對
船體結構進行厚度測量;
(3) 在第二次及以後的換證檢驗時,對雙層底艙、邊艙(如有時)、首尾尖艙、燃油艙
進行水壓試驗;
(4) 對錨設備、舵設備和艙底水系統作效用試驗;
(5) 對水密門和水密艙口蓋作沖水試驗;
(6) 對鍋爐進行內外部檢驗,並進行水壓試驗;
(7) 檢查中間軸、推力軸、螺旋槳軸及其軸承、法蘭等,以及螺旋槳的技術狀況;
(8) 對於油船,在第二次及以後的換證檢驗時,尚應對壓載艙、空艙、管隧進行水壓
試驗,必要時應對貨油艙進行水壓試驗或氣密試驗;
(9) 對於滾裝貨船、Ⅰ型客滾船、Ⅱ型客滾船、車客渡船,在換證檢驗時尚應對車輛
跳板的升降裝置和控制系統進行檢查和效用試驗。
船舶消防、救生設備、航行設備和信號設備
4.5.2.1 船舶消防、救生設備、航行設備和信號設備的換證檢驗包括:
(1) 本章4.4.2規定的項目;
(2) 對水滅火系統作效用試驗;
(3) 對失火手動報警按鈕系統作效用試驗,對自動探火和滅火報警系統進行模擬試驗;
(4) 對壓力水霧系統(設有時)的管系及噴嘴作暢通試驗;
(5) 對救生艇(舢板)的空氣箱(如有時)進行檢查和密性試驗;
(6) 對救生艇(舢板)的降落裝置作降落試驗;
(7) 對機動救生艇的艇機作起動和運轉試驗。
無線電通訊設備
4.5.3.1 無線電通信設備在換證檢驗時,應按本章 4.2.2.3 的要求進行核查和檢驗
證書、配備的所需檔案的檢查
4.5.4.1 現有證書,船上配備的所需檔案的檢查與本章 4.3.4 相同。
證書的簽發
4.5.5.1 換證檢驗合格後應簽發新的內河船舶適航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