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定期檢驗

船舶定期檢驗

在船舶證書到期之前,對與船舶證書有關的項目進行檢驗以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適合船舶預定的營運業務,並頒發一張新證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船舶定期檢驗
  • 外文名:periodical survey
  • 檢驗周期:客船2年,貨船5年
  • 目的:使船舶處於良好狀態
  • 別名:船舶換證檢驗
介紹,檢驗範圍,檢驗周期,檢驗規定,檢驗項目,證書,相關資料,

介紹

船舶定期檢驗 ,為使船舶處於良好狀態,按照主管機關的規定,定期對船體和設備的有關項目進行的檢驗。

檢驗範圍

(1) 對結構、機械和設備的檢驗以及必要時的試驗以確保其滿足與特定證書有關的要求,且其結構、機械和設備處於良好狀態並適合於船舶預定的營運業務;
(2) 核查所有證書、記錄簿、操作手冊以及特定證書所要求的其他須知和檔案是否都已放置於船上。

檢驗周期

換證檢驗應在證書到期前 3 個月內進行。

檢驗規定

(1) 如換證檢驗是在證書到期之日前3 個月內完成,則新證書自換證檢驗完成日期起生效,其有效期從原證書到期之日算起,客船不超過2年,貨船不超過5 年;
(2) 如換證檢驗是在證書到期日後完成,則新證書自換證檢驗完成日期起生效,其有效期從原證書到期之日算起,客船不超過2 年,貨船不超過5 年;
(3) 如換證檢驗是在證書到期日前 3 個月之前完成,則新證書自換證檢驗完成日期起生效,其有效期從換證檢驗完成日期算起,客船不超過2 年,貨船不超過5 年;
(4) 如換證檢驗到期時船舶不在預定進行檢驗的港口,經船舶檢驗機構認為正當和合理時,可將證書給予不超過3 個月的展期。經展期的船舶在抵達預定進行檢驗的港口後,不能再繼續航行,必須進行換證檢驗。換證檢驗後的證書從換證檢驗完成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從展期前證書到期之日算起,客船不超過2 年,貨船不超過5 年;

檢驗項目

換證檢驗應包括:
(1) 首、尾尖艙、雙層底艙、錨鏈艙及其他艙櫃的內部檢查;
(2) 機艙的檢查;
(3) 裝貨處所的檢查:
(4) 水密門、貨艙舷門、艙口蓋作沖水試驗;
(5) 救生艇降落裝置作降艇和脫鉤試驗;
(6) 機動救生艇的艇機作起動及倒順車試驗;
(7) 救生艇空氣箱(如有時)作檢查並密性試驗;
(8) 貨艙通風機、通風筒及其他開口關閉作操作試驗;
(9) 艙底系統作效用試驗;
(10) 錨設備作效用試驗;
(11) 舵設備作效用試驗。

證書

《客船安全證書》有效期不超過12個月,《高速船安全證書》的有效期不超過5年,貨船所有證書的有效期不超過5年,免除證書的有效期應不長與其相關證書的有效期,《1969年國際噸位證書》在正常情況下為長期存效。 如換證檢驗在證書到期之前3個月以內完成,則新證書自換證檢驗完成期起生效,其有效期從原證書到期之日起算,客船不超過12個月,貨船不超過5年。 如換證檢驗是在證書到期日以後完成,則新證書換證檢驗完成日期起生效,其有效期從原證書到期之日算起,客船不超過12個月,貨船不超過5年。 如換證檢驗是在證書到期日3個月之前完成,則新證書換證檢驗完成日期起生效,其有效期從換證檢驗完成日期算起,客船不超過12個月,貨船不超過5年。 如果換證檢驗已經完成,而新證書在現有證書期滿前不能發給或送交船上,則經主管機關授權的人 員或組織可在現有證書上籤署,簽署後的證書期滿日起不超過5個月的時期內應接受為有效。

相關資料

檢驗與修理
船舶修理類別為:
航修、小修、檢修、事故修、塢修、自修。小修:小修是按規定的周期,結合船舶的期間檢驗或年度檢驗而進行的廠修和塢修工程。
船舶修理單的編寫內容
部位名稱;
損壞情況;
修理要求;
對材料的要求;
工程和船舶一些測試和試驗工作;進廠後船舶的供電、供水以及垃圾的處理和要求等。
在船舶修理過程中,採取的安全措施主要應從如下幾方面考慮:防火;防墜落;安全用電;防滑;防凍。
修船期間,防墜落的安全措施主要有
腳手架要綁牢固,木板的寬度不小於0.6m;
高空、舷外作業時要系好安全帶;
船岸之間的過道要有欄桿,其下面應布好安全網;
開口處與梯口必須設標誌欄桿,並有足 夠的照明。
船舶進廠修理前有哪些準備工作有:
根據船舶狀態及船檢部門的要求,確定本次修船的規模及項目、修理天數、經費數額以及修船日期;
準備好修理工程單,報幾家船廠詢價;重大的備件要提前半年至一年訂貨,進廠前必須到貨;
準備好與船舶有關的圖紙;
安排好廠修和自修工程, 對船員進行組織分工。
船體進行密性試驗時,對沖水試驗基本要求有:
1. 用具有一定壓力(水柱的高度不小於10 m)的水龍帶沖射試驗部位;
2. 水槍嘴的直徑應大於16mm;噴嘴距焊縫的距離小於3m;
3. 正向沖射,垂直的接縫應自下而上地沖射。
對船體構件焊縫質量檢查的要求是:
外觀檢查: 焊縫金屬應成型均勻、緻密、平滑地向母材過渡;沒有裂紋和未融合現象;不應該有咬邊、氣孔、夾渣、焊瘤及弧坑等缺欠。
內部檢查: 對重要構件的焊縫,應做無損探傷檢查,查明焊縫內部質量。由船檢部門確定拍片與探傷長度以及質量評定標準。
對船體電焊縫的質量要求主要有如下幾點:
角焊縫焊角的蝕耗減少值不能超過規定的20%;
對接焊縫邊緣蝕耗不能低於鋼板表面;
鋼材厚度≥60 mm時,其對接焊縫均應有封底焊,在確實無法進行封底焊時,可採用加墊板的形式進行焊接;
所有焊縫的表面應均勻、平滑地向母材過渡,不應該有裂縫、咬邊、氣孔、夾渣、焊瘤及弧坑等缺欠;
應避免將焊縫布置在應力集中處;
平行對接焊縫的間距不應小於100mm;
對接焊縫與角接焊縫之間的平行距離應不小於50mm。
船舶修理後所進行航行試驗的主要項目有:
主機試驗;
操縱性試驗;
慣性試驗;
拋錨試驗;
助航儀器和通信試驗。
船舶修理後所進行的操縱性試驗有下列9種方法:
旋迴試驗;
回舵試驗;
零速啟動旋迴試驗;
“Z形”試驗;
螺旋試驗;
逆螺旋試驗;
變航向試驗;
制動試驗;
橫推試驗。
海船法定檢驗的種類
隨著檢驗的內容、目的和時間的不同分為以下幾種:
初次檢驗(Initial Survey )是在船舶投入營運前,對與某一特定證書朽關的所行項目進行1次完整的檢査,以保證這些項目符合有關要求,並且能滿足船舶所要進行的營運業務。
年度檢驗(Annual Survey)是對與特定證書有關項目進行總的檢驗以確保其處於好狀態,並且符合營運船舶所要進行的營運業務。
定期檢驗(Periodical Survey)是對與特定證書打關項目進行檢驗以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並且適合營運船舶所要進行的營運業務。
中間檢驗(Intermediate Survey )是對與特定證書打關的指定項目進行檢驗以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並且符合營運船舶所要進行的營運業務。營運船舶在初次檢驗或定期檢驗後的第2次或第3次的年度檢驗改為中間檢驗,用以替代年度檢驗。
換證檢驗(Renewal Survey)與定期檢驗相同,但要頒發1張新證書。營運船舶遵照國內法規、有關國際公約或規則規定簽發的證書有效期期滿時,依規定的要求進行的檢驗。
附加檢驗(Additional Survey)是在因調査而進行的修復後或進行了任何嚴要修理或更新後的檢驗。
船底外部檢驗(Inspection of Ships Outside Bottom)是對船舶水下部分和有關項目進行檢査以確保其處於好狀態,並且適合營運船舶所要進行的營運業務。營運船舶在每次定期檢驗時或定期檢驗之間規定時間進行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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