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為提高
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我國締結或者加入的相關國際公約,航運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制度並檔案化,完善安全與防污染條件,保障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環境。
檔案中規定並確保向船舶提供足夠的資源和岸基支持,對安全與防污染工作進行監控,保持船岸之間的有效聯繫。
檔案中確定安全與防污染管理的方針和目標,並指定本公司主要負責人為安全與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檔案中明確任命適任的安全與防污染管理人員,並明確其崗位職責。主要安全與防污染管理人員不得在船上兼職或者跨航運公司兼職。
檔案中明確配備滿足最低安全配員要求的適任船員。應當確定船長在船舶安全與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終決定權。
檔案中建立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和規範安全與防污染知識的教育和培訓,確保相關人員熟悉安全與防污染的有關規定和操作規程,掌握相應的操作技能,並提高對船舶安全與防污染的應急反應能力。
檔案中建立船舶安全與防污染監督檢查制度,確保對船舶及其設備進行有效的維護和保養。
檔案中確立根據船舶的種類、航區等因素制定相應的岸基、船岸和船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訓練演習。
上述所指的檔案,即為船舶安全管理所建立的檔案化的體系
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經過審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及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機構對符合條件的航運公司簽發相應的安全與防污染能力符合證明(以下簡稱符合證明)或者臨時符合證明,對符合條件的船舶簽發相應的安全管理證書或者臨時安全管理證書。
審核、發證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規定的條件,並按照《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式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制定的審核發證規則和審核發證程式執行。
審核及證書
公司審核發證
一、公司初次審核和發證
申請初次審核的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已建立檔案化的安全管理體系;
(三)安全管理體系已在公司岸上及相關船種的至少1艘船上運行3個月。
公司初次審核申請應附送以下材料:
(一)安全管理手冊;
(二)安全管理體系檔案清單;
(三)安全管理體系有效性評價報告或管理複查報告。
如申請審核的公司是船舶管理公司而不是船舶所有人,還應附送船舶管理協定。
通過審核組的審核並經審核發證機構審定同意發證的,審核發證機構將向該公司簽發“符合證明”。
未通過審核組的審核或經審核發證機構審定不同意發證的,公司應採取糾正措施並在3個月後重新申請初次審核。
“符合證明”只對通過初次審核的船種有效,有效期為5年,其有效性服從於年度審核。
二、公司年度審核和簽注
年度審核申請應在“符合證明”周年日之前3個半月內提出。年度審核申請應附送以下材料:
(一)上次審核以來對安全管理體系的修改情況說明;
(二)上次審核以來公司實施的安全管理體系有效性評價或管理複查的報告。
通過審核組的審核並經審核發證機構審定同意簽注的,審核發證機構向公司簽發“符合證明年度審核簽注”。
三、公司換證審核和發證
公司換證審核申請應在“符合證明”有效期屆滿之日提前3至6個月提出。換證審核申請應附送以下材料:
(一)最新版的安全管理手冊;
(二)對原安全管理體系的修改說明(如有);
(三)安全管理體系檔案清單;
(四)最新的安全管理體系有效性評價報告或管理複查報告;
(五)船舶管理協定(如管理其它公司所屬的船舶)。
第二十六條 通過審核組的審核並經審核發證機構審定同意換證的,審核發證機構將向公司重新簽發“符合證明”。
四、跟蹤審核
在年度審核或換證審核中發現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及其運行存在下列問題的,審核發證機構應安排並通知公司對其在相應審核的6個月後實施跟蹤審核:
(一)有嚴重不符合規定的情況;
(二)有大量一般不符合規定的情況且審核發證機構認為己嚴重影響到安全管理體系運行的有效性。
對實施跟蹤審核的公司,審核發證機構仍予以“符合證明”年度簽注或換髮證書,但其有效性服從於跟蹤審核的結論。
被決定實施跟蹤審核的公司應當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交跟蹤審核申請。
通過審核組的審核並經審核發證機構審定同意審核結論的,維持“符合證明”的有效性;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交跟蹤審核申請或者跟蹤審核結果表明公司對不符合規定的情況未能採取有效措施予以糾正的,審核發證機構將收回“符合證明”。
五、附加審核
有下列情況之一,審核發證機構可以對持有“符合證明”的公司適時實施附加審核:
(一)公司發生重大事故;
(二)公司連續發生事故;
(三)公司所管理的船舶在船旗國或港口國監督檢查中連續被滯留;
(四)直接利害關係人舉報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存在重大問題;
(五)公司發生其他可能影響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有效性的重大事件。
附加審核由審核發證機構決定並指派審核組實施。附加審核的範圍應覆蓋引發審核的原因及可能影響公司安全管理體系與《國際安全管理規則》或《國內安全管理規則》符合性及其運行有效性的所有相關方面。如發現有嚴重不符合規定的情況,可擴大審核範圍,直至實施全面審核。
第三十五條 通過審核組的審核並經審核發證機構審定同意審核結論的,維持“符合證明”的有效性。對審核中發現的不符合規定的情況的處理,適用本章關於年度審核和換證審核的相關規定。
拒不接受附加審核的公司,審核發證機構將對其“符合證明”作為失效處理。
六、臨時審核和發證
申請臨時審核的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已建立檔案化的安全管理體系;
(三)公司已就6個月內實施滿足《國際安全管理規則》或《國內安全管理規則》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體系做出計畫安排。
臨時審核申請應附送以下材料:
(一)安全管理手冊;
(二)安全管理體系檔案清單;
(三)6個月內實施滿足《國際安全管理規則》或《國內安全管理規則》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體系的計畫。
如申請審核的公司是船舶管理公司而不是船舶所有人,還應附送船舶管理協定。
通過審核組的審核並經審核發證機構審定同意發證的,審核發證機構將向公司簽發有效期為6至12個月的“臨時符合證明”。
未通過審核組的審核或經審核發證機構審定不同意發證的,公司可在採取糾正措施後重新申請臨時審核。
公司在“臨時符合證明”有效期內未申請初次審核並取得“符合證明”的,不得再次申請臨時審核。
船舶審核發證
一、船舶初次審核和發證
申請初次審核的船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公司已取得適用於該船種的有效的“符合證明”;
(二)船舶已配備有關的安全管理體系檔案;
(三)安全管理體系已在本船運行至少3個月。
船舶初次審核申請應附送以下材料:
(一)與該船有關的安全管理體系檔案清單;
(二)安全管理體系在船上運行以來的有效性評價或管理複查的報告。
通過審核組的審核並經審核發證機構審定同意發證的,審核發證機構將向船舶簽發“安全管理證書”。“安全管理證書”有效期為5年,其有效性服從於中間審核。
二、中間審核和簽注
中間審核申請應在該船的“安全管理證書”簽發後第23個月至第30個月之間提出。中間審核申請應附送以下材料:
(一)上次審核以來公司為該船所做的安全管理體系檔案修改的情況說明(如有);
(二)安全管理體系在該船運行的有效性評價或管理複查的報告。
通過審核組審核的,由審核組長在“安全管理證書”上予以中間審核簽注。
三、換證審核和發證
換證審核申請應在“安全管理證書”有效期屆滿之日提前3至6個月提出。換證審核申請應附送以下材料:
(一)與該船有關的安全管理體系檔案清單;
(二)安全管理體系在該船運行的最新有效性評價或管理複查的報告;
(三)公司對原安全管理體系與該船有關的檔案修改的說明。
通過審核組的審核並經審核發證機構審定同意換證的,審核發證機構將向該船重新簽發“安全管理證書”。
未通過審核組的審核或經審核發證機構審定不同意換證的,公司可在6個月後再次申請船舶初次審核。
四、臨時審核和發證
申請臨時審核的船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公司己取得適用於該船種的“符合證明”或“臨時符合證明”;
(二)船舶己配備有關的安全管理體系檔案。
船舶臨時審核申請應附送以下材料:
(一)與該船有關的安全管理體系檔案清單;
(二)公司在3個月內對該船實施內部審核的計畫。
通過審核組的審核並經審核發證機構審定同意發證的,審核發證機構將向船舶簽發“臨時安全管理證書”。
“臨時安全管理證書”的有效期為6個月。特殊情況下,審核發證機構可以對“臨時安全管理證書”展期6個月。
船舶在“臨時安全管理證書”有效期內未申請初次審核並取得“安全管理證書”的,不得再次申請臨時審核。
符合證明、臨時符合證明、安全管理證書和臨時安全管理證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確定格式並統一製作。
定義:
(一)航運公司:是指承擔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責任和義務的航運企業,包括船舶所有人、經營人、管理人和光船承租人。
(二)安全管理體系:是指能使航運公司人員有效執行航運公司安全和防污染方針的結構化和檔案化的體系。
(三)符合證明:是指簽發給航運公司,表明該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符合要求的證明檔案。
(四)安全管理證書:是指簽發給船舶,表明其航運公司和船上管理已經按照安全管理體系運作的證明檔案。
(五)安全管理體系運行的重大事項:是指建立安全管理體系的航運公司發生體系檔案改版,體系內重大人事及機構變動,體系內船舶數量和種類變動,航運公司內部審核、有效性評價和管理複查發現體系運行出現重大問題等情況。
(六)不符合規定的情況:是指客觀證據表明不滿足某一具體規定要求的情況。
(七)重大不符合規定的情況:是指對人員或者船舶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或者對環境構成嚴重危險,並需要立即採取糾正措施的事項或者情況,包括未能有效和系統地實施本規則的有關要求。
(八)周年日:是指符合證明和安全管理證書有效截止日期的每年的該月該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