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停租

船舶停租是指法律或契約中所規定的當定期租船在租期內由於非承租人的原因使船舶不能營運達到一定時間時,承租人可以停付租金的一種情況。中國海商法第133條第2款規定,船舶不符契約定的適航狀態或者其他狀態而不能正常營運連續滿24小時的,對因此而損失的營運時間,承運人不付租金,但是上述狀態是由承租人造成的除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船舶停租
  • 外文名:Off-hire
  • 屬性:不適航而造成時間損失時
  • 性質:船員罷工、船員
  • 出處:133條第2款
概述,造成原因,

概述

停租(Off-hire)又稱離租。因船方使船舶不適航而造成時間損失時,承租人對此段損失的時間免付租金的制度。造成船舶停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造成原因

主要是
①船方未使船舶適航。如人員(船員)或物料不足或機器故障;
②按約定的其它意外災害。如擱淺、碰撞、火災或觸礁等原因致使船舶停滯或必須入塢修理,或為維護船舶適航狀態而入塢檢修,致使船舶不能裝卸航行等情況;
③船員罷工、船員的不法行為等引起的船舶延誤等。
在航次租船契約和定期租船契約中,承租人在停租期內除免付租金外,船員工資、一伙食、燃料及港口使費等,亦均由船方負擔。但在光船租船契約中通常約定,因船舶所有人的過失或錯誤行為妨礙船舶營運連續48小時以上時,對其損失的時間免付租金外,船舶所有人對承租人所應付的各項費用則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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